康修民
康修民(1918年—1972年2月),男,直隶(今河北)深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曾任中共石家庄市委书记、石家庄市市长、中共石家庄地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书记处书记。[1]第二、三届全国人大代表。[1][2]
生平
康修民是河北省深州市大堤镇东李窝村人1938年,康修民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工作。1938年8月到1939年1月,康修民任深县抗救会主任,1939年12月接任深县县长。后来,康修民任中共冀中县委书记。1946年,冀中行署决定成立泊头市,直辖于冀中区,康修民任泊头市市长。1947年6月至1948年7月,康修民任冀中十一专署专员。[1]
1948年12月6日,保定市人民政府成立,康修民任保定市公安局局长。同年12月24日,经中共中央华北局批准,中共保定市委成立,康修民任中共保定市委常委。[1]1950年5月9日至16日,保定市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此次会议召开时,称“保定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后来在1951年12月19日召开的第六次代表会议上,根据上级指示作出决议,将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名称改为“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此次大会选举康修民为保定市市长,丁廷馨、张效直为副市长。[3]从1950年5月至1952年6月,康修民一直担任保定市市长。[4]
1952年6月至1956年12月,康修民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1953年,康修民任中共石家庄市委副书记。1956年,当选为中共八大代表,同年9月在北京参加了中共八大。1957年11月,康修民任中共石家庄市委第一书记。1958年4月,康修民任中共石家庄地委书记。
1966年8月到1967年11月,康修民调往内蒙古自治区,担任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处书记。其间,造反派以“三反分子”的罪名,逮捕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高锦明、权星桓、康修民等人,并宣布他们是“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1967年4月,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肯定了康修民等人的工作。1967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筹备组成立,康修民任筹备组成员。后来,因石家庄造反派反映了康修民的负面情况,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内蒙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的指示》,康修民暂不参加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的工作。1967年11月1日,内蒙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成立,康修民未在内蒙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任职。[1]
1972年2月,康修民病逝,享年52岁[54岁]。[1]
1981年1月8日,中共石家庄地委作出《关于为康修民同志平反的决定》,为康修民彻底平反,恢复名誉,并为受株连者、亲属及子女一律平反并恢复名誉。[5]
参考文献
- ^ 1.0 1.1 1.2 1.3 1.4 1.5 康氏族人在深州. 中华康氏网. [2011-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8).
- ^ 何虎生, 李耀东, 向常福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官志. 北京: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3. ISBN 9787800883934.
- ^ 中共保定党史大事记:1949年10月-1978年12月,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12页
- ^ 河北省政权系统组织史资料、河北省地方军事系统组织史资料、河北省统一战线系统组织史资料、河北省群众团体系统组织史资料: 1949-1987,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76页
- ^ 石家庄地区志,文化艺术出版社,1994年,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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