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拉斯特诉科恩案
弗拉斯特诉科恩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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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1968年3月12日 判决:1968年6月10日 | |||||
案件全名 | 弗拉斯特等 诉 卫生教育和福利部部长科恩 | ||||
引註案號 | 392 U.S. 83 88 S. Ct. 1942; 20 L. Ed. 2d 947; 1968 U.S. LEXIS 1347 | ||||
法庭判决 | |||||
纳税人有权提起诉讼以保护联邦财政支出不被用以宪法所禁止的资助宗教的活动。 | |||||
最高法院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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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意见 | |||||
多数意见 | 沃伦 | ||||
协同意见 | 道格拉斯 | ||||
协同意见 | 斯图尔特 | ||||
协同意见 | 福塔斯 | ||||
不同意见 | 哈伦 | ||||
适用法条 | |||||
U.S. Constitution, 美国宪法第一章第八部分、第三章 |
弗拉斯特诉科恩案,Flast v. Cohen,392 U.S. 83 (1968),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案例,華倫(Warren)法院建立了「雙重紐帶法則」(double nexus test),只有滿足這項條件,納稅人才能對聯邦政府的支出提起訴訟。
事實
納稅人Flast與其他人一起起訴衛生、教育、福利部部長Wilbur Cohen,挑戰《1963年聯邦教育法》(Federal Education Act of 1963),理由是該法賦予衛生、教育福利部調配資金給州政府和地區,資助窮苦人士以獲得受教育機會。原告聲稱聯邦教育支出項目為宗教學校提供資助,侵犯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政教分離條款(Establishment Clause),該條禁止聯邦政府以財政支出方式資助宗教活動,前審認為原告欠缺訴訟資格(Standing),原告上訴。
爭點
原告能否以納稅人的身分,對於政府的支出計劃,擁有起訴權?
先例
- Frothingham
- 原告並無提起訴訟的權利,假如他所受的損害,和其他納稅人相同,而且很小。對於未來稅負的增加,則過於遙遠且不確定。
- 訴訟資格(Standing)的要旨,為尋求救濟的一方,是否會因為訴訟勝敗,而使個人利益受到影響。這是為了確保議題清楚的呈現,以便法院處理艱難的憲法問題。
理由
- 在一些特殊的案子裡,原告也許有起訴權,而法院卻拒絕審查。
- 對於這個Substantial Issue,原告必須建立自己的法律地位,與所針對的法律間,具有邏輯上的關聯。納稅人可以主張,國會必須依據第一條第八項來行使權力,方合憲。惟若僅是,法律執行過程中的附隨支出,則並不充分。
- 第二,納稅人必須建立自己的法律地位,與憲法上權利所受損害的關係。且必須證明,該法律逾越憲法上的特別限制。我們注意到第一修正案對第一條第八項構成特別限制。
結論
撤銷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