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金刚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方金刚(1965年12月湖南澧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生平

方金刚是中国共产党党员。1987年6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曾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2005年10月起先后在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工作,2008年5月任助理审判员,曾任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援藏),2012年12月任审判员。2006年曾赴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访学。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起草成员。逝世前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第四巡回法庭主审法官[1]

2017年10月17日,方金刚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因公殉职。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追授方金刚“全国优秀法官”荣誉称号[2]

参考文献

  1. ^ 方金刚法官,一路走好. 搜狐. 2017-10-21. 
  2. ^ 最高法决定:追授因公殉职的法官方金刚“全国优秀法官”称号. 澎湃新闻. 2017-10-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