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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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是指没有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没有法治观念、缺乏对自己作为社会关系参加人所具有的权利义务的基本了解的人。[1]

說人「法盲」可能是一種人身攻擊,在中華民國曾經有說別人是法盲結果被控告公然侮辱並且被判處拘役50天的例子。[2]

參見

參考資料

  1. ^ 孙国华主编. 中华法学大辞典 • 法理学卷.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7. 
  2. ^ 王宏舜. 救貓狗無端被惡搞「她是法盲」 網友拘役50日. 聯合報. 聯合報. 2019-03-06 [2021-04-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