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豬籠
浸豬籠,又稱沉塘[1],是古代中國、越南社會一種私刑懲罰。在中國流行於明清兩朝時期,在中國主要為處罰犯了通姦的人。[1]在越南則用來懲罰竊賊。
方法
行刑者會把犯人放進用竹子編成的豬籠,在開口處綑以繩索,吊起來,然後放到江河裏淹浸。輕則讓犯人頭部露出水面,浸若干時候。重則把犯人丟進水裏活活溺斃。[2]
該刑罰含被懲者豬狗不如,再世投胎亦不得為人之意。[2]
歷史
中國自秦朝開始就有嚴禁通姦的律例,懲罰由宮刑、杖刑至監禁不等。如漢朝董朝任濟南太守時,與城陽王的女兒私通,便被判了三年牢獄。唐律通姦的男女雙方,各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如果當事女性有丈夫,則加半年刑期。雙方不得進行私刑。[3][4]宋朝依據唐律規定,但改成“親不告,官不理”的告訴乃論罪行,並多了可“刑可抵責十五板子”以及“妻子與別人通姦確鑿,丈夫不告者不成立”的條款。元明清時期關於通姦者最常使用是打板子,如清朝法律規定,男女各打八十大板,有夫之婦與人通姦的打九十,通姦害死配偶則可判死。
但明清時代的官員對於此等案類則允許私刑,而古代社會則利用浸豬籠此類極刑來警惕其他人,以免他們干犯同等罪行。中國通姦法律有貴賤階級與身份之別,往往下層男性與上層女性通姦方為逆罪,反之通常不論。但也有不同的法律,如秦代有丈夫通姦,妻子氣憤下將其殺死可免罪的法條存在。[1]
現代
類似浸豬籠的事件在中國大陸地區時有發生,某些事件亦被媒體报道。[5][6]
恐怖主义組織伊斯蘭國曾把俘虜困在籠裡,然後把籠降入水裡以致俘虜溺斃。此行刑方法亦被某些亞洲媒體形容為浸豬籠。[7]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為什麼古時通姦要浸豬籠?. 巴士的報. 2016-08-06 [2016-08-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8-22).
- ^ 2.0 2.1 浸豬籠犯人「豬狗不如」. 香港蘋果日報 (壹傳媒集團). 2012-12-06 [2016-08-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8-22).
- ^ 「諸奸(姦 )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六雜律凡三十四條
- ^ 向淑雲,《唐代婚姻法與婚姻實態》(台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1),頁113-149
- ^ 廣東男子疑被捉姦在牀「浸豬籠」 警拘4人. 明報. 2020-11-21 [2023-01-09].
- ^ 真有浸豬籠這回事!苦主:我只是……..…. 華視. 2015-03-07 [2023-01-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1-09).
- ^ IS變態殺人 浸豬籠、火箭炮、串燒全來. 臺灣蘋果日報 (壹傳媒集團). 2015-06-24 [2016-08-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