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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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訴意指起訴者透過各種司法程序並不是希望得到正義伸張或仲裁,而只是想讓對手遭到擾亂或牽累,或是威逼被告進行和解並以此牟利[1][2]

濫用司法資源的議題從羅馬帝國就開始有所謂「不中傷宣誓(Culumniae jusjurandum)」的機制避免婚姻官司陷入長期的爭訟[3]。1896年,英國也通過「濫訴法(Vexatious Actions Act)」,若證明某人常出入法院,是所謂的「訟棍」,可以禁止其提訟之權利。[4]惡意訴訟、迂迴訴訟等方式。司法體系中有許多避免這類事情發生的設置。

在台灣,濫訴問題常常發生於檢察官對於可能嫌疑人求取過重刑罰。[5]2017年一位檢察官投書媒體,指出台灣的司法官對於濫用刑事訴訟的人士並無良善的制度因應,導致惡性循環不斷發生,甚至曾發生三名訟棍三年內對於超過五百位有財務困難的計程車司機濫用訴訟方式行高利貸脅迫的案例[6]

参考文献

  1. ^ 自由時報. 攝影名家愛興訟 學子痛批 著作權流氓. 2005-11-07 [2021-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27). 
  2. ^ 自由時報. 挑唆提告要求分紅 「著作權蟑螂」被訴. 2005-04-11 [2021-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28). 
  3. ^ 元照英美法辭典. [2013-02-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0-26). 〈拉〉(羅馬法)誠實宣誓;不中傷宣誓 指要求訴訟雙方當事人宣誓不作惡意的虛假控告或答辯,互不誣陷,互不誹謗,其目的在於防止當事人濫訴。它尤其適用於離婚案件中,但事實上很少使用。 
  4. ^ 元照英美法辭典. [2013-02-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0-26). 〈英〉《濫訴法》1896年議會通過的一項法令,授權高等法院根據總檢察長的申請,如能充分證明某人習慣性地、無合理根據地濫訴,可以裁定,除非取得高等法院法官的許可,禁止其在高等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提起訴訟,後1925年《司法組織法》〔Judicature Act〕取代該法,仍賦予高等法院此項權力。 
  5. ^ 自由之家:台灣民主自由 但檢察官濫訴. 聯合報/A10版/話題. 2013-01-08. 出席記者會的史丹佛大學教授戴蒙也說,馬總統現在可能不受民眾喜歡,或許他犯了很多錯誤,這要由台灣民眾評斷;但以戴蒙在台灣多年經驗,他認識馬總統,「馬英九是一個非常尊重法治的人,也不干涉司法。」司法問題出在檢察官濫訴...不要以為檢察官濫訴的情況不會在進步的自由民主國家發生,上網查閱一下豐富網站摘要(RSS)的發明人史瓦茲的案例就知道。  (人物特寫)執業二十五年律師 踢爆司法黑幕 辦過馬特拉案、太電案,張冀明告別法界. 商業周刊 1258期. 2012-01-02. 法庭悍將張冀明打了二十五年的官司,戰功彪炳,卻打不過收錢的法官和不斷變形的法律系統,如今選擇遠走北京,這是他離去前的最後告白。 
  6. ^ 林達. 林達觀點:慘遭濫訴的560位司機血淚 能否換來一個司法改革. 風傳媒. 2017-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