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
联合国外交特权及豁免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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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46年2月13日 |
簽署地點 | 美国纽约 |
生效日 | 1946年9月17日 |
保存處 | 联合国秘书长 |
联合国外交特权及豁免公约(英語:Convention on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是1946年通过的联合国公约,于1946年9月17日生效。[1]
内容
公约[1]规定联合国在会员国领土内应享受:
- 为了执行职务和完成某项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
- 为了完成某项宗旨所必需的外交特权及豁免。
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代表和联合国职员应享受:
- 为了独立行使相关职务所必需的特权及豁免。
公约(第二到六条)在财产款项及资产、交通便利,会员国代表、职员、负联合国使命之专家等方面对特权及豁免进行了具体说明。
公约第七条规定了联合国通行证的颁布和管理办法。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162各会员国批准了公约。同时多数会员国都做了各种程度上的声明和保留。[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