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聯合國大會第172號決議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聯合國大會第一七二(二)號決議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172 (II))是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2月14日条约与国际协定的登记及公布。

参见

  • 联合国宪章》第十六章及第十七章描述了整合与联合国确立的国际法安排。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本公約應聽由聯合國或任何專門機關或國際原子能總署之全體會員國或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及經聯合國大會邀請成為本公約當事國之任何其他國家簽署,于《第八十一條 簽署》
  • 国际法院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