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類型 | 多边环境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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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完成日 | 1992年5月9日 |
簽署日 | 1992年6月4日-14日 1992年6月20日至1993年6月19日 |
簽署地點 | 巴西里约热内卢 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 |
生效日 | 1994年3月21日 |
生效條件 | 自第5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日后第90天起生效 |
簽署者 | 165國 |
締約方 | 198(截止至2024年)[1] |
保存處 | 联合国秘书长 |
語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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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CCNUCC/UNFCCC)》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法語:Convention Cadre des Nations Unies sur les Changements Climatiques,缩写作CCNUCC;英語: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缩写作UNFCCC或FCCC,台湾作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註 1]),于1992年5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的一个国际公约,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有世界各国政府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开放签署。1994年3月21日,该公约生效[3][4]。
該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
该公约没有对个别缔约方规定具体需承担的义务,也未规定实施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该公约缺少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该公约规定可在后续从属的议定书中设定强制排放限制。
UNFCCC也是负责支持该公约实施的联合国秘书处的名称,其办公室位于德国波恩Haus Carstanjen。自2006年起,其领导为伊沃·德波尔(Yvo de Boer)。本秘书处,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的襄助下,旨在通过会议和有关各项战略的讨论取得共识。
该公约缔约方自1995年起每年召开缔约方会议(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COP)以评估应对气候变化的进展。1997年,《京都议定书》达成,使温室气体控制或减排成为发达国家的法律义务[5]。按照2007年通过的《巴厘路线图》的规定,2009年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方会议第十五届会议诞生一份新的《哥本哈根协议》。2015年12月12日由195國於在2015年聯合國氣候峰會中通過《巴黎协定》,取代京都議定書,冀望能共同遏阻全球暖化失控趨勢[6]。
制定、签署和生效
1992年4月30日至5月9日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会议后,本公约文本于1992年5月9日获得通过。1992年6月3日至6月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有世界各国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该会议期间,本公约开放签署。1992年6月12日,154国签署了该公约。
本公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公约应自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1994年3月21日,该公约生效。
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对于在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自该国或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缔约方和观察员
2021年,公约缔约方包括所有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大会观察员国巴勒斯坦国、非联合国会员国纽埃和库克群岛,以及欧盟,共计197个[7]。2022年,梵蒂冈加入该公约,使缔约方数目增加至198个[8]。
公约第七条允许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它们的非公约缔约方的会员国或观察员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会议的各届会议,也允许任何在公约所涉事项上具备资格的团体或机构在获缔约方会议接纳后参加缔约方会议的具体届次会议[9]。
内容
附件一與附件二之缔约方
公约将部份缔约方名單列入附件一與附件二:
- 附件一缔约方名單(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缔约方),主要是指工业化国家缔约方和正在朝市场经济过渡的缔约方。这些缔约方“应制定国家政策和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限制其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保护和增强其温室气体库和汇,减缓气候变化。”其中签署了《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答应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减排。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果不能完成削减任务,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指标。
- 附件二缔约方名單(主要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員)。这些缔约方应承担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援助等的义务,“还应帮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这些不利影响的费用。”
附件一
附件二
说明:按照缔约方会议第七届会议第26/CP.7号决定,2002年6月28日生效的一项修正案将土耳其从附件二中删除。
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关系
《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公约》和《巴厘路线图》
《公约》和《巴黎協議》
影响和问题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努力
美国的保守立场
2001年,美国总统乔治·沃克·布什以“发展中国家不承担义务”为由,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实际等于拒绝承认已经签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规定的义务。美国是唯一一个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工业化国家。
缔约方会议
第1-10届会议
- 第1届会议
- 第2届会议
- 第3届会议
- 第4届会议
- 第5届会议
- 第6届会议
- 第6届会议续会
- 第7届会议
- 第8届会议
- 第9届会议
- 第10届会议
第11-20屆會議
- 第11届会议
- 第12届会议
- 第13届会议
- 第14届会议
- 第15届会议
- 第16届会议
- 第17届会议
- 第18届会议
- 第19届会议
2013年在波兰华沙召开。本次會議通過有27項 COP19決議、10項CMP9決議。其中重要的內容有[10]:
- 訂出各國應提交減量貢獻的期限。
- 建立「華沙REDD+機制架構」。
- 通過「華沙損失與損害機制」。
- 推動市場機制多元發展趨勢等。
- 第20届会议
第21-30届会议
- 第21届会议
2015年在法国巴黎召开2015年聯合國氣候峰會。
- 第22届会议
- 第23届会议
- 第24届会议
- 第25届会议
- 第26届会议
- 第27届会议
- 第28届会议
- 第29届会议
註釋
参考文献
- ^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2024-05-30].
- ^ 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資源研究所.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氣候變遷調適教育課程教材與學習平臺. [2014-12-16].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4-12-16) (中文(臺灣)).
本公約名稱遵照聯合國的譯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我國則譯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以下所有條文全部依照聯合國之中譯原文。
- ^ Article 2.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2005-1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5-10-28).
-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新华网. [2009-1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2-11).
- ^ What is the UNFCCC & the COP. Climate Leaders. Lead India. 2009 [December 5, 20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3-27).
- ^ 阿Ken. 巴黎氣候峰會歷史性協議:全球升溫限2℃以內.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2015-12-13 [2019-01-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6-01).
- ^ 国际能源署. 全球能源部门2050年净零排放路线图 (PDF). 2021 [2024-05-31].
- ^ Salvatore Cernuzio. Vatican presents accession to UN and Paris Climate Agreements. Vatican News. 2022-10-05 [2024-05-30].
-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PDF). [2024-05-31].
- ^ 出席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19次締約國大會暨京都議定書第9次締約國會議. 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 國家發展委員會.[永久失效連結]
外部链接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主页(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英文)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文本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简体中文)
- Text of the UNFCCC as a PDF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英文)
- Text of the UNFCCC as HTML(英文)
- 中国气候变化网(简体中文)
- 哥本哈根氣候會議 COP15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綠色和平(繁體中文)
参见
联合国相关机构
相关国际组织和概念
- 联合国区域集团
- 小岛屿国家联盟 (Alliance of Small Island States,AOSIS)
- 雨林国家联盟 (Coalition for Rainforest Nations,CRN)
- 环境完整性集团 (Environmental Integrity Group,EIG)
- 七十七国集团 (Group of 77)
- 最不发达国家 (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LDC)
- 伞形集团 (Umbrella Group)
- 欧洲联盟
- 石油输出国组织
- 阿拉伯国家联盟
- CACAM (Central Asia, Caucasus, Albania and Moldova)
- 法语圈国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