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詒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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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名人录(第三版)》中的胡詒穀照片

胡詒穀(英語:Hu I-ku 或 Wenfu Yiko Hu,1876年—?),字文甫浙江宁波人。中华民国早期司法要人、法学家[1]

生平

早年生涯

胡詒穀于1876年生于宁波。从1890年到1897年,就读于上海圣约翰书院。在校期间,自1895年至1897年担任圣约翰书院的校刊《回聲》的主編。自1897年毕业至1899年,在圣约翰书院担任圖書管理員和祕書。1899年,他离开圣约翰书院,到南洋公学担任講師,教授英语,后成为英文系主任。[1]

1906年1月,经南洋公学派遣,校长张美翊核准,胡詒穀(当时为教员身份)与胡壮猷和应届毕业生陈同寿邵长光屠慰曾吴乃琛徐维震共7人赴美国留学。[1][2]1906年,胡詒穀先入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习法律。同年转入芝加哥大學,自1906年至1908年一直在该校学习。1908年至1909年,在伊利諾伊大學香槟分校就读,1908年获得文學士学位,1909年获得法學士学位。[1]

1908年,胡詒穀参与编纂的《袖珍英华字典》(Pocket Chinese and English Dictionary)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1906年至1908年,胡詒穀是联邦俱樂部英语Commonwealth Club of California員。1907年至1908年,胡詒穀是雷諾兹俱樂部成員。1908年至1909年,胡詒穀是演講協會(Oratorical Association)會員。此外,1907年至1909年,他担任世界主义俱樂部(Cosmopolitan Club)主席。他还是伊利諾伊大學法律俱樂部(Law Club of the University of Illinois)成員。[1]

法律生涯

1909年9月,胡詒穀回到中國,此后在清朝邮传部任职,担任邮传部法律顧問。并担任鐵道、電訊、航運、郵政法律起草委員會的委員。同时,从1909年到1912年,他还担任京师大學堂法科教员。[1]

中华民国成立后,1912年春,交通部上海工业专门学校设中学科科长职,聘胡詒穀任科长;1912年10月,中学科科长胡詒穀辞职,由徐经郛继任。[1][3]1913年,他被北京政府任命为大理院推事。1913年,胡詒穀成为中國法律俱樂部(Chinese Law Club)成員。1915年,成为中国社会和政治科学学会(Chinese Social and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会员,后来还成为该学会执行委员会委员。[1]

1917年,胡詒穀成为司法官惩戒委員會委員。当1917年8月,北京政府一战中向德国奥匈帝国宣战时,北京政府任命胡詒穀兼任高等捕获法庭(High Prize Court)法官。1918年,胡詒穀兼任司法官考试委员会委员。1918年11月,胡詒穀获授二等文虎章[1]

1919年春,胡詒穀被北京政府派为代表,出席菲律賓律師公會(Philippine Bar Association)會議。1919年3月,胡詒穀获授三等宝光嘉禾章。1920年,应北京政府外交部及司法部的邀请,胡詒穀出任司法问题研討委員會(Commission for the Study of Judicial Questions,中文原名待查)委員。1920年11月,胡詒穀被任命为特任司法官考试委员会(Commission for the Examination of Special Judicial Officers,中文原名待查)委员。1921年3月,胡詒穀被任命为代理司法官惩戒委員會委员长。1922年6月,胡詒穀出任高等文官惩戒委員會委員。[1]

1921年7月,胡詒穀被任命为大理院代理院长。1922年10月,被任命为代理司法官惩戒委員會委员长。1922年12月,获二等大绶嘉禾章。1923年1月,被任命为大理院民事第三庭庭长。[1]此后,胡詒穀曾获大总统令授予一等嘉禾章。[4]1927年12月24日,张作霖发布大元帥令:“司法部呈大理院廳長胡詒穀因病懇請辭職,胡詒穀准免本職。此令。”[5]

1922年至1925年,胡詒穀担任國立大學及司法官學校的法律教授,其间被任命为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兼上诉院的庭長,一直任至1930年4月1日該法院解散,成立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江苏上海特区地方法院。1930年至1933年,胡詒穀任江苏上海特区地方法院(1931年改称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民事庭庭长。1933年,出任靖江地方法院院長。1934年,出任江苏高等法院检察长。[6][7][8]

汪精卫政权时期

1942年2月至1943年1月,胡詒穀代理汪精卫政权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1943年1月,正式出任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1943年7月,代理江苏高等检察署第二分署检察长。此后,1943年7月底至1945年8月,担任上海高等检察署检察长。[9][10]

著作

  • 吴治俭、胡詒穀編纂,袖珍英华字典,上海:商务印书馆,1904年

参考文献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Who's who in China, 3rd ed., China weekly review, 1925, pp. 369-370
  2. ^ 《西安交通大学大事记(1896~2000)》南洋公学时期·1904年(光绪三十年 甲辰). 西安交通大学档案馆. 2004-11-30 [2012-01-30] (中文). [永久失效連結]
  3. ^ 《西安交通大学大事记(1896~2000)》上海工业专门学校时期·1912年. 西安交通大学档案馆. 2004-11-30 [2012-01-30] (中文). [永久失效連結]
  4. ^ 大總統令 十月十日. 大公报 档案. [2012年1月30日] (中文). [永久失效連結]
  5. ^ (命令)大元帥令(二十四日). 世界日報. 1927-12-25 [2012-0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7) (中文). 
  6. ^ 第四节 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兼上诉院,上海通,于2013-06-06查阅. [2019-04-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18). 
  7. ^ 第六节 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和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上海通,于2013-06-06查阅. [2019-04-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27). 
  8. ^ 上海聖約翰大學人物誌9,圣约翰科技大学校史室,于2013-06-06查阅. [2013-06-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04). 
  9. ^ 附记(二) 抗战时期上海日伪检察机构. 上海通. [2012-0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27) (中文). 
  10. ^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机构,上海检察,2010-03-18. [2013-06-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1-01). 

延伸阅读

[在维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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