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秉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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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秉稷(韓語:조병직;1833年—1901年),朝鮮王朝晚期文官。本貫楊州稚文,蒼惠,出生於京畿道廣州趙弘淳之子。[1]通政大夫、承政院同副承旨趙鎮順之孫。歷任兵曹参判、吏曹參判、戶曹參判、刑曹判書、外務督辦、農商工部大臣、議政府贊政、學部大臣、法部大臣、外部大臣、度支部大臣、臨時署理議政府議政大臣(首相)[2]、署理內部大臣、議政府參政大臣(副首相)[3]等要職。[4]

趙秉稷
臨時署理大韓帝國議政府議政大臣
任期
1899年3月6日—1899年3月15日
君主高宗
前任趙秉式
继任申箕善
第21任大韓帝國議政府參政大臣
任期
1900年8月4日—1900年11月13日
君主高宗
前任金聲根
继任趙秉式
个人资料
性别
籍贯京畿道揚州
国籍 朝鮮國(1833-1897) 大韓帝國(1897-1901)
学历文科及第
经历


生平

趙秉稷出生於純祖33年(1833年),哲宗14年(1863年)科举考试文科及第。高宗3年(1866年)被任命為司諫院政言, 1867年擔任副修撰,1881年成為東萊府暗行御使,同年加入政府派遣的朝鮮十二人朝士日本視察團,任第五組領隊并带队考察日本海關事务。此後歷任副經理統理機務衙門事务,同时监管仁川港通商事務,1884年任咸鏡道兵馬水軍節度使安撫使。1887年任协办交涉通商事務,次年任電報局總辦、吏曹參判,1889年歷任任開城府留守、協辦內務府事等職 ,1892年任命為冬至正使出使中國

1893年任邢曹判書、督辦交涉通商事務。次年任外務督辦,在清日戰爭中,由於日本的壓力,他一度下台,出任水原府副留守。後於1895年出任掌禮院卿。1896年俄館播遷時,他加入親俄派,歷任學部大臣、法部大臣、農商工部大臣,但卻被指為貪官污吏。他於1897年再次擔任學部大臣,次年成為法部副大臣,繼而成為法部大臣兼任高等法院審判長,並因鎮壓萬民共同會而受到強烈譴責,因此受到懲罰,但很快被免除,並被任命為外部大臣和議政府贊政。1899年被任命為度支部大臣和議政府贊政,並兼任表勳院議定官。 晚年仰屋著書,著有「稅關事務」一书。1901年去世,謚號忠簡。[1][5]

逸事

1894年6月8日,日本驻韩代理公使正式通知朝鲜,日本将派兵。时任朝鲜外务督办的赵秉稷当即强烈要求日本停止登陆,日方则断然拒绝,声称:“贵督办虽千言万语重复其不必要,而我政府既认定其为必要,则不能听从尊说。”当天下午,赵秉稷再次正式照会日本公使,要求停止派兵,结果再次遭到拒绝。[6]

袁世凱稱病返回中國後,大鳥圭介再度向朝鮮提出将会出兵,朝鮮驚慌失措,趙秉稷火速同唐紹儀會商對策,偏偏此時電報线路故障导致无法与清官方取得联络。唐紹儀因此無法請示和告知李鴻章情況已愈來愈危急。趙秉稷只能再度要求日本撤兵,然而,這回大鳥圭介已決定不再用外交辭令與朝鮮往還相爭,而是直接動武,夜半時分天色未明之際,日本軍隊悍然出動,迅速包圍佔領景福宮。大鳥圭介入宮脅迫高宗下旨禁止朝鮮軍隊抵抗,使得不少士兵「兵皆痛哭、碎槍筒、裂軍服而逃」,並派人往雲峴宮催請大院君重新出馬,以作為日本的傀儡。

1894年,甲午中日战争爆发,日本控制了朝鲜政府,接著施壓高宗啟用親日派人士擔任要職,以及流放罷黜閔氏一族。并强迫其与清朝断交,废除《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1894年7月25日(阴历六月二十三日),赵秉稷通知清廷驻朝官员唐绍仪,宣布《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及《中江通商章程》、《吉林贸易章程》作废,並「請求」大鳥圭介代為驅逐境內的清軍。唐紹儀見狀也只得從仁川秘密逃回清廷。然而此时清朝却一再消极避战并渐失影響力,因此錯失備戰良機。[7][8]

參考資料

  1. ^ 1.0 1.1 조병직(趙秉稷) - 한국민족문화대백과사전. encykorea.aks.ac.kr. [2019-07-23]. 
  2. ^ 승정원일기. sjw.history.go.kr. [2021-11-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28). 
  3. ^ 승정원일기. sjw.history.go.kr. [2021-11-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28). 
  4. ^ 한국역대인물 종합정보 시스템 - 한국학중앙연구원 [조홍순(趙弘淳) 인물 정보]. people.aks.ac.kr. [2019-07-23]. [失效連結]
  5. ^ 张礼恒 | 清朝驻日使领与朝鲜“朝士视察团”_手机搜狐网. m.sohu.com. [2019-07-23]. 
  6. ^ :::::::::: 盛世之毁——甲午战争110年祭 ::::::::::. oson.ca. [2019-07-23]. 
  7. ^ 1894年的朝鲜王朝,在清朝和日本之间挣扎 -趣历史. m.qulishi.com. [2019-07-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23). 
  8. ^ 《旧韩国外交文书》卷8《清案》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