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
(重定向自過失責任主義)
过错(英語:Fault)是普通法的一個概念,指行为人在主观心理上或客观行为上的可归责性。对什么是过错的问题,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等学说,其中主观标准说认为过错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客观标准说认为过错是行为人违反了某种客观行为准则,如注意义务、理性人、经济分析等。[1]
在侵权法上,过错责任原则(自己責任原則)是指在损害发生时,只有被告存在过错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與所有權絕對原則以及契約自由原則,同為近代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近代民法典为了保障个人自由活动的权利,原则上采用过错责任,这也是法国民法典等大多数民法典的核心原则之一。但是,随着现代科学和技术的发达,环境污染、公害、交通事故和原子能灾害等危险的产生,过错责任不能给受害者提供足够的救济,因此在这些领域内,采用无过错责任的立法倾向和司法操作正在逐渐增加。
参见
注释
- ^ 浅析侵权法中的过错的判断标准. 重庆法院网. 2013年7月26日 [2014年7月7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