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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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亶(1038年—1103年),字正夫北宋苏州太仓人。

嘉祐二年进士熙宁三年(1070年),建议宋神宗治理苏州水田。批评前人六失,总结自己六得。提出《治田利害大概》七条。五年(1072年),担任司农寺丞,提举兴修两浙水利。后被弹劾去职。他在家乡大泗瀼试行自己的方案,开场圃沟浍,获得丰收。绘图献给朝廷,再任司农寺丞,江东转运判官,在温州知州任上去世,著作有《吴门水利书》。

有一子郟僑[1]

參考文獻

  1. ^ 《中吳紀聞》:「郟僑,字子高,比部公之子。負才挺特,與范無外為忘形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