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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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法庭(法語:Tribunal révolutionnaire;非正式名稱:Popular Tribunal[1]),於法國大革命期間,國民公會為了審判政治犯而在巴黎成立的法庭,為實行恐怖統治的強力機構。由一個陪審團、一個檢察長和兩個代檢察長組成,均由國民公會任命,其判決定案後則不得再上訴。
歷史
1794年6月10日,在羅伯斯庇爾鼓動下,頒布了《牧月22日法令》,禁止囚犯雇用律師為自己辯護,並規定死刑為唯一刑罰。在此以前,革命法庭於13個月內曾宣判1,220人死刑;在通過法令和羅伯斯比垮台之間的49天中,有1,376人被判處死刑,其中多為無辜之民眾。[來源請求]
送交法庭的犯人名單由民眾委員會草擬,修訂後由公共安全委員會和救國委員會聯合簽署。羅伯斯比是向法庭提供犯人的主要人物。革命法庭於1795年5月31日被撤銷。
參考文獻
- ^ David Andress (ed.), The Oxford Handbook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5, p. 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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