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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1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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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一百一十年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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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一百一十一年元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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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疆域

中华民国宪法 1947.1.1

第4条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2005.6.10

第1条第1项 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于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经公告半年,应于3个月内投票复决,不适用宪法第4条、第174条之规定。

第4条第5项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提出领土变更案,并于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不得变更之。

中国大陆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2005.6.10

第11条 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2019.7.24

第2条第2款 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

第75条 在大陆地区或在大陆船舰、航空器内犯罪,虽在大陆地区曾受处罚,仍得依法处断。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执行。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1996.1.24

第17条 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隸屬於總統府,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1946.7.2

第1条 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隸屬於國民政府,其職掌如左(略)

第13条 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於北平碧雲寺國父衣冠塚,置管理員一人,助理員二人,均委任。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1949.6.11

第2条 監察院劃全國為十七監察區,設監察委員行署,其區劃如左:

一,甘宁青区。        二,豫鲁区。          三,晋陕绥区。
四,云贵区。          五,两广区。          六,两湖区。
七,皖赣区。          八,闽台区。          九,苏浙区。
十,冀热察区。        十一,川康区。        十二,新疆区。
十三,辽宁安东辽北区。十四,吉林松江合江区。十五,嫩江龙江兴安区。
十六,西藏区。        十七,蒙古区。

中华民国宪法第4条明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而行宪至今,实际上,国民大会未曾为变更领土之决议。纵然9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1条第1项规定:「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于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经公告半年,应于3个月内投票复决,不适用宪法第4条、第174条之规定。」该增修条文第4条第5项并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提出领土变更案,并于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不得变更之。」但立法委员迄今亦不曾为领土变更案之决议,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也不曾为领土变更案之复决。另稽诸该增修条文第11条规定:「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条第2款更指明:「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仍揭示大陆地区系属中华民国之固有领土;同条例第75条又规定:「在大陆地区或在大陆船舰、航空器内犯罪,虽在大陆地区曾受处罚,仍得依法处断。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执行。」据此,大陆地区现在虽因事实上之障碍,为中华民国主权(统治权)所不及,但在大陆地区犯罪,仍应受中华民国法律之处罚,揭明大陆地区犹属中华民国之领域,且未放弃对此地区之主权。

参考


外蒙

1911年10月10日,清朝爆发辛亥革命,在外蒙古的控制力也急剧减弱。11月,以土谢图汗部盟长、左翼后旗札萨克镇国公察克都尔扎布为首的“临时总理喀尔喀事务衙门”在库伦成立,并在12月1日发布通告,宣告外蒙古独立建国,公举第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为“额真汗”,同时勒令清朝库伦办事大臣三多率官员人等退出外蒙古辖境。12月29日,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登基,成立政教合一的「大蒙古国」,年号「共戴」。「大蒙古国」成立后,一直试图寻求沙俄的支持。民国元年,沙俄策动乌里雅苏台的札萨克图汗索特那木拉布坦发动叛乱,在沙俄的协助下将乌里雅苏台将军奎芳押解出境。同年5月进攻科布多,占据科布多后的大蒙古国政权已经基本上控制了外蒙古全境。

民国元年11月3日,沙俄不顾中华民国政府不承认外蒙独立的严正声明,与「大蒙古国政府」签订《俄蒙协约》。《俄蒙协约》中指出,「俄国政府扶助蒙古保守现已建立之自治秩序,不准中国军队入蒙境及以华人移植蒙地之权利」,并声称「蒙古对中国的过去关系已经终止」,标志着中华民国失去外蒙主权。11月7日,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向沙俄郑重声明:“中国万难承认《协约》,因蒙古为中国之一部分,凡有关蒙古之协约均须与中央政府,而不能同库伦缔结”。蒙藏局总裁贡桑诺尔布郡王亦表达各蒙旗反对《俄蒙协议》的呼声。

民国02年9月18日,中华民国外长孙宝琦同俄国驻华公使库朋斯齐达成《中俄声明文件》,并于11月5日签订。《中俄声明文件》中承认中国在外蒙的宗主权地位,外蒙乃中国领土,外蒙享有自治权,但中国不于外蒙古境内驻军、设官、殖民,意味着中华民国对外蒙的主权沦为宗主权,失去对外蒙实际统治权。后来,北洋政府根据此项声明文件的基本原则,在民国03年6月7日进一步与沙俄签订了《中俄蒙协约》。同年6月9日,外蒙古宣布取消“独立的大蒙古国与共戴年号”,遵用民国纪年,实行高度自治。袁世凯册封八世哲布尊丹巴为“呼图克图汗”,赦免独立运动人士,八世哲布尊丹巴仍是外蒙实际最高统治者。


在苏俄的支持下,蒙古上层王公与蒙古人民党在民国10年共同组建“蒙古人民革命政府”。 于34.10.20外蒙古举行独立公民投票,国民政府指派时任内政部次长雷法章前去观选,外蒙公民「在政府人员监督之下,以公开之签字方式表示赞成与否」,投票率高达97.8%,投票结果100%赞成独立。次(35)年1月5日,国民政府「致外蒙古电」表示:「公民投票结果已证实外蒙古人民赞成独立,兹经国民政府依照国防最高委员会之决议,宣告承认外蒙古之独立」。 ´ 我国宪法于35.12.25制订,并于次(36)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虽依宪法第4条,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惟蒙古早在我国宪法制订之前独立,并经国民政府公告承认,已非我国「固有之疆域」。´ 民国42年(1953),我国在联合国控告苏联违约案成立,遂废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之效力,同时取消承认「蒙古」为一独立国家。´ 50.10.27联合国大会通过第1630号决议,接纳蒙古人民共和国加入联合国,使之成为联合国之一员,我国代表未参加本次表决。但在此之前,中华民国驻联合国代表徐淑希曾于35.8.6发表支持「蒙古」加入联合国的声明,略以:「蒙古人民共和国在数月之前,尚为我国之一部分,称为外蒙古。其独立乃由选举之故,国民政府将为欢迎其加入联合国之一国家」,惟遭安理会否决未获通过。´ 1996 年 11 月 16 日 蒙藏委员会委员长李厚高表示,外蒙古「事实上」独立,并不包括在宪法「固有疆域」中行政院于91.1.30发布修正两岸条例施行细则第3条,将蒙古排除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外交部并于同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为主权独立国家,且为联合国会员国之一。国际法上国家之承认,原则上属于『无条件与不可撤回的』,当时承认之相关要件迄今仍存在。 」´ 行政院92.4.16于第2834次会议院长提示略以:「(一)蒙古国早就是一个主权国家,并且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与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有正式外交关系,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自应尊重国际社会的共识。(二)行政院为因应实际需要,解除我国与蒙古间的交流障碍,决定与蒙古交流事务均依照外国人之规定办理,务实推动双方各项交流,建立互惠互利之实质关系。 」故「蒙古国」为我政府所承认之国家。´ 陆委会101.5.21针对「外蒙古是否为中华民国领土问题」发布新闻稿说明,外交部虽于民国42年提经立法院决议废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取消承认「蒙古」为一独立国家,但并未完成宪法领土变更之程序。是以,民国35年宪法制定公布时之「固有之疆域」并未包括蒙古(俗称外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