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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仲裁委員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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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流程

發起仲裁前的爭議解決

仲裁委員會通常要求編者在發起仲裁前嘗試已其他方法解決爭議。以下為例外情況:

  • 事件涉及管理人員行為不當指控,或管理員間難以解決的糾紛;
  • 事件已獲廣泛社群參與深入討論仍無果;
  • 事件走向使委員會可合理認為前設爭議解決方法不會達成任何建設性結果。

發起仲裁

事件符合以下條件即可發起仲裁案:

  1. 獲多數同意受理,或同意比不同意淨多三票
  2. 自滿足第一條已達24小時;
  3. 自提案已達48小時。

經多數仲裁員同意可豁免第二、三條提早受理案件。

新立案件

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後,會安排建立案件頁面,包含案件名稱、結構及時間表等資訊。仲裁委員會將委任若干名仲裁員擔任該案之主委,負責起草案件、推進仲裁程序,並在出現問題時擔任案件的聯絡人。

仲裁案的正常架構如下:

  1. 證據提交期,自建立案件頁面起計,為時兩週;
  2. 辯論期,自證據提交期結束起計,為時一週;
  3. 案件結論將於辯論期結束一週內發佈。

仲裁委員會可經決議調整任何案件的時間表及架構,包括在合理範圍內延長、縮短、增加或取消特定審議階段(註:以上三個階段均不可取消)。為確保仲裁流程期間用戶行為符合規範,主委有權在審議案件期間制定該案的討論規則(如在辯論階段設置字數限制)。擬議各方亦可提請修改時間表及討論架構。

參與仲裁程序的期望

仲裁委員會將會在立案時依證據認定當事方,並會按需通知用戶參與調查。獲通知用戶將有七天事件回應表明是否參與調查。

若當事方於通知後七天內未回應、拒絕參與以至退出維基百科,仲裁委員會有權在沒有該用戶參與下繼續調查程序。

提交證據

用戶提交證據時應簡明扼要。一般而言,當事各方的提交內容不應超過2000字和100個差異連結,其他用戶的提交內容則限制為1000個單字和50個差異連結。如有意提交超過限制的證據,則應先徵求主委批准。

提交的證據必須發佈在案件的「/證據」子頁面上;仲裁委員會將不會採納在用戶空間子頁面作為證據。未經批准而提交超長的證據可經委員會決議移除、重構或刪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