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2006中文維基年會/香港工作小組/秘書處
工作進度
有待完成
工作: 草擬年會嘉賓講者邀請信、贊助邀請信 開始日期: 4月30日 預期完成: 5月10日 負責人: RockLi 備注: 用於邀請嘉賓講者之用,需要中英文版本。
已經完成
工作: ... 完成日期: ... 負責人: ... 備注: ...
議事規則
香港工作小組第三次會議修訂通過。
香港工作小組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會議主席
- 工作小組的兩名負責人為會議主席,每次會議前由兩名負責人協商由誰出任。
- 如工作小組的兩名負責人同時缺席會議,將由當時與會組員中,以簡單多數票方式互選一名組員為會議主席。
- 根據第(1.2)條所選出的會議主席,其權力將與負責人相同。
第二章 會期
- 工作小組的會議,須在會議主席所決定的日期及時間擧行。
- 會議主席決定會議日期及時間後,可隨時將會議的日期或時間押後或提前。
- 會議主席主席可隨時將會議暫停,或宣布休會待續。
- 會議主席如認為為了在工作小組會議上適當地處理完議程上的各項事務,有必要另擇一天繼續處理未完事項,則可命令於另一天繼續擧行會議。凡會議主席在會議上作此命令,該次會議須暫停擧行,並須於該另一天復會繼續處理有關事項。
- 會議主席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工作小組緊急會議。
- 會議主席在應籌備委員會或各部門主任或過半數工作小組組員提出要求時,須召開工作小組特別會議。
- 除緊急會議外,所有會議,包括休會後續會或流會後重開,都必須在召開前至少24小時通知各組員。
第三章 會議法定人數
- 工作小組的會議法定人數為全體香港工作小組的6名成員或以上,包括會議主席在內。
- 會議召開時,如不足法定人數,會議主席即須指示傳召組員到場。15分鐘後,如仍不足法定人數,會議主席須再次指示傳召組員到場。15分鐘後(前後共30分鐘),如仍然未足法定人數,會議主席即無須付諸表決而宣布流會,並於原會議時間24小時後重開。
- 會議進行中,如出席會議的組員不足法定人數,而有人向會議主席提出此事,會議主席即須宣佈會議暫停並指示傳召組員到場。15分鐘後,如仍不足法定人數,會議主席即無須付諸表決而宣布休會待續。
- 在點名表決時,如在席的組員人數(包括放棄表決者在內)顯示出席會議的人數不足法定人數,點名表決即告無效,而會議須依照第(3.3)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 工作小組在根據第(3.3)及(3.4)條休會待續時正在討論的議題,須延擱至下次會議再行處理。
第四章 發言規程
- 會議如屬網上會議,組員請先在「網上討論室」簽到,再經會議主席加入會議。
- 會議進行期間,請不要離題及聊天,亦請避免作一些與討論題目無關的發言,以免擾亂正在進行的討論。
- 會議主席須按以下程序,授與會眾發言機會:
- 秩序問題
- 程序問題
- 資料問題
- 資料提供
- 其他問題
- 以下三款,適用於網上會議:
- 要與個別用戶對話,請直接聯絡該用戶。任何個人恩怨請私下解決。
- 在會議時對會議的安排有意見或疑問,請直接聯絡會議主席,或在討論室中提出。
- 要中途離開的話,在討論室說就可以了,不用在會議上宣佈。
- 發言要有益有建設性,就是少作「我同意呀、說得對呀」之類。
- 組員發言的內容不得使用冒犯性及侮辱性言詞。
- 組員發言的內容不得意指另一組員有不正當動機。
- 會議主席認為有需要時,可限制發言時間及發言次數。
- 會議主席如發覺有組員在討論中不斷提出無關的事宜,或冗贅煩厭地重提本身或其他組員的論點,於會議上指出該組員的行為後,可指示該組員不得繼續發言。
- 如組員行為極不檢點或刻意擾亂會議秩序,會議主席即須命令其立即退席,並不得再繼續參與該次會議。
第五章 表決規程
- 任何需以投票方式表決的議案或事項,會議主席須根據大多數與會組員的意見,決定是否以記名方式表決。
- 所有與會組員均有表決權。
- 會議主席宣佈「表決開始」後,即表示表決程序將進行,所有發言都應該待會議主席宣佈「表決結束」後才進行。
- 會議主席須先請贊成該議題的組員示意贊成,繼而請反對該議題的組員示意反對。沒有任何示意的情況作棄權論。
- 所有經表決的議案,均須獲得出席會議的組員多數票,方為通過。
- 在任何表決中,除第(5.8)條所指明的情況外,會議主席均無須投票。
- 根據第(1.2)條所選出的會議主席,可投其原有的一票。
- 表決後,如贊成票及反對票數目相同,會議主席得投決定性之一票。
- 主席如根據第(5.8)條所指明而投棄權票,則有關議題將提交籌備委員會會議上表決。
第六章 以維基頁面傳閱方式表決規程
- 如有事項需工作小組作緊急決定或提供意見,或有事項不能押後至工作小組會議上討論及表決,則會議主席可命令將有關事項,張貼在維基頁面上並向組員傳閱頁面,並請組員在指定時間內表決遂事項或提供意見。
- 除另有規定外,以維基頁面傳閱方式徵求通過的議案必須在一段指定時間內,獲得參與表決的組員的過半數票,方為通過。
- 若表決贊成某議案的組員多於在一段指定時間內參與表決組員的半數,議題即獲得過半數票。
- 根據第(6.1)條至(6.3)條進行表達後,如贊成票及反對票數目相同,會議主席得投決定性之一票。
- 主席如根據第(6.4)條所指明而投棄權票,則有關議題將提交籌備委員會會議上表決。
第七章 解釋及修訂
-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工作小組的兩名負責人。
- 如工作小組的兩名負責人均未能作出解釋時,秘書處將代執行解釋權。
- 擱置議事規則的動議,須獲得三分二或以上的出席會議的組員投票贊成,方可通過。
- 本規則的修訂需香港工作小組會議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