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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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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唐德宗时代宰相杨炎所创之法。由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秋季及夏季征税),是为两税法。因为武周末年均田制颓萎,唐初的租庸调法早已不适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开始实行两税法,持续到明代1581年张居正于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实施办法

两税法其主要分四点:

  •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分主户(本贯户)、客户(外来户),一律编入现居住州县户籍,就地纳税。可以避免一些官僚、富人为逃避租庸调,而到其他州县置产。
  • 取消租庸调及杂税。
  • 夏秋交税: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
  • 按户等纳钱,按田亩纳粟米。

影响

两税法一出现,统一了唐代中季以来紊乱的税制,一开始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的负担。实行两税法这一年,财政收入就增加到“一千三百五万六千七十,盐利不在此限”[1]。《新唐书·杨炎传》称赞两税法说:“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轻重之权始归朝廷矣。”

两税法以个人之土地和财产为本,改变了唐一贯以丁为单位的做法。两税法初行时,货重钱轻(通货膨胀),因此以绫绢折钱纳税,并成为定额。但是后来物价降低,钱的定额却没有改变,农民负担遂又加重。

也有学者认为,两税法征收时以实物居多,缗钱只是实施折算而来,韩国磐《隋唐五代史纲》认为:“两税法是以实物为主的。”王仲荦《唐代两税法研究》主张:“两税中的户税钱,固然定税之数,皆计缗钱,而实际上纳税之时,多配绫绢。货币在这里,只作为计算的标准,而农户实际缴纳的大部分则是绢布,小部分是钱贯。”

两税法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在两税法以外再行课税,即属违法),但是建中三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求朝廷在本道每贯加税200,朝廷准许,并命各道照此加征[2]贞元八年(793年)剑南四川观察使韦皋奏请加税什二以增给官吏[3]。此外,安史之乱后,朝廷又增加了盐税、茶税等许多苛捐杂税,增加了人民的负担。往后历朝于两税外加税之现象亦多有之。

此外,土地兼并也更加盛行,出现了“势力侵夺”和“降人为客”[4],“百姓土田为有力者所并,三分逾一”[5],农民多破产而沦为佃户。陆贽等便强烈反对两税法,主张恢复租庸调。陆贽说,当时“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六百文;往输其一者,今过于二矣,虽官非增赋,而私已倍输”,又说“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6]。因此,两税法的弊病导致了唐代宗以后小规模的叛乱不断发生。即至北宋苏洵亦称“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7]

相关条目

注释

  1. ^ 旧唐书·德宗纪上》
  2. ^ 旧唐书·食货志下》
  3. ^ 《旧唐书·食货志下》
  4. ^ 《全唐文》卷804刘允章《直谏书》
  5. ^ 李翱:《李文公集》卷三,《进士策问第一道》
  6. ^ 陆贽,《陆宣公集》奏议卷六,《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
  7. ^ 《嘉祐集》卷6《田制》

参考文献

  • 李剑农:《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第12章
  • 李志贤:《杨炎及其两税法研究》
  • 陈明光:〈陆贽论两税法评议—兼论唐德宗实施两税法的局限性〉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