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筦
六筦,同六管,即盐、铁、酒专卖,政府铸钱,名山大泽产品收税和五均赊贷。这些措施于王莽即位的次年起,先后公布施行,合称六筦(筦,即管,由国家经营管理之意)
始建国二年(10年),初设“六筦”之令,对酒、盐、铁、铸钱、名山大泽、五均赊贷等六类与民生物资或经济活动进行管制。[1]其中酒、盐、铁、铸钱、名山大泽在西汉武帝时代即已管制,五均是武帝平准事业的扩大,而官方贷现金给百姓,则是王莽的独创。[2]
五均是丝、绵、布、帛、五谷等五种民生必需品的价格管制。[3]王莽在长安及五都设立五均官,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及洛阳、邯郸、临菑、宛、成都市长为“五均同市师”。长安东市称京、西市称畿,洛阳称中,余四都各用东、西、南、北为称,皆置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4]
赊贷事业,西汉已有。官家常贷给百姓种子、粮食、牛只等,而且常免其还债;然而贷现金给百姓,只有民间才有;私人钱庄往往放高利贷以剥削有急需的百姓。王莽推动的贷现金予百姓政策,凡因祭祀、葬丧而贷者,不计利息;因经营而贷者,扣除本钱,仅以净利的十分之一计息,相较于当时通行的二成利息,实优厚许多。[5]
六筦
六筦中,盐、铁专卖和政府铸钱都系承袭汉武帝刘彻以来旧制。酒的专卖,武帝时一度施行,汉昭帝始元六年(前81),盐铁之议后废除,改收酒税,新莽时恢复专卖,规定卖酒毛利三分偿付各种材料、燃料、工具消耗及人工费用,七分作为纯利入官。名山大泽产品的征课,过去亦曾实行。这时更规定,凡开采金、银、铜、锡和采捕作为货币原料的龟、贝的工商业者,其产品不许在市场上自由出售,都要向政府申报,而政府会在一定时期予以收购。凡从事鱼鳖、鸟兽等的捕捞猎取和从事畜牧的,也同其他小工商业者及出售家庭副业产品者一样,收其利润的十分之一以为“贡”(相当于后世的所得税),经营这些产品不向政府申报和申报时有隐瞒的,产品没收,并罚一年劳役,以示惩诫。
来源与实施
《汉书·王莽传》: “始建国二年,初设六管之令。命县官酤酒,卖盐铁器,铸钱,诸采取名山大泽众物者税之。又令市官收贱卖贵,赊贷予民,收息百月三。”所谓六筦制度,就是由官府统制筹钱,专卖盐、酒和铁器,征收山林湖沼的生产税。六筦制度中除了酒之外,其余几项都是效法汉武帝干预工商的政策。而增加对酒的管理,则是采纳了大羲和鲁匡的建议: “酒者,天之美禄,帝王所以颐养天下,享祀祈福,扶衰养疾。百礼之会,非酒不行。……今绝天下之酒,则无以行礼相养; 放而亡限,则费财伤民。请法古,令官作酒。”鲁匡的这一建议同样具有鲜明的复古色彩。儒家历来有限酒、反对过量饮酒的传统。《尚书》中有《酒诰》,孔子也说: “唯酒无量,不及乱。”但将酒列为国家专卖,还是王莽的首创。
目的
《汉书·食货志》对此有着较为详细的记载: “夫盐,食肴之将; 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 铁,田农之本; 名山、大泽,饶衍之臧; 五均、赊贷,百姓所取平,卬以给澹; 铁布、铜冶,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卬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贫弱,先圣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为设科条防禁,犯者罪至死。”在王莽看来,由国家经营盐、酒、铁器等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质有利于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而且能够抑制豪民富贾的囤积居奇,因而不惜动用严刑峻法推行贯彻,有“犯者罪至死”。
五均
来源
始建国二年( 公元10 年) ,国师公刘歆依据《周礼》提出建议: 周代有泉府职官,收取卖不出的存货,出售买不着的紧俏、短缺货物。这就是《周易》所说的“理财正辞,禁民为非”。王莽采纳了刘歆的建议,下诏说: “夫《周礼》有赊、贷,《乐语》有五均,传记各有斡焉。今开赊贷,张五均,设诸斡者,所以齐众庶,抑并兼也。”按照王莽的诏书,“五均”来自于《乐语》,颜师古注引臣瓒曰: “其( 《乐语》) 文云: ‘天子取诸侯之土以立五均,则市无二贾,四民常均,彊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贫,则公家有馀,恩及小民矣。’”《周书·大聚解》中亦有: “市有五均,早暮如一。送行逆来,振乏救穷”。而赊贷之举则脱胎于《周礼·泉府》: “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从《乐语》、《周书》以及《周礼》的记载中可以看出,“五均”政策其着眼点在于“恩及小民”,目的是为了缩小贫富差距,并且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实施
诏书颁布之后,王莽在长安、邯郸、宛城、临淄、成都等六大城市设置五均官,把市令或市长改称为五均司市师,各郡县设置司市,大都由地方官兼任,统称为市官。市官下面设置交易、钱府两种属官。交易官的职责是平均物价,抑制商贾囤积居奇。每季度第二月订定本市货物价格,按质分为三等,称为市平。市场上买卖五谷市帛等生活必需品,如果供过于求,交易官就按照货物实价全部收购。如果物价超过市平,听凭买卖双方自由交易。钱府官的职责是收税和办理借贷,借贷的目的在于抑制高利贷。具体规定是: “民欲祭祀、丧纪而无用者,钱府以所入工、商之贡但赊之,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毋过三月。民或乏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授之,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毋过岁什一。”贫民遇有祭祀、丧葬,无经费可举行,可以向钱府借钱,无利,限期归还。产业收入,除去经营者的衣食费用,钱府收取利子钱,每年不超过纯利的十分之一,或者每月收取本金的百分之三。
评议
五均的设立是为了平定物价,防止商人囤积居奇进行敛财,维护市场稳定。尽管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由此带来的好处却很难落实到百姓的身上。货物价格低的时候不买,货物价格高的时候又抛售出去,这种做法使得生产者难以从中获利。这对于抑制商人谋取暴利确实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对于小生产者来说,却会使他们的生活难以为继。对于赊贷来说,这一政策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缓解百姓的燃眉之急,对于放高利贷的豪强门阀具有一定的冲击,由官府进行放贷亦可使利息收入成为国家财政来源的一部分。可以说赊贷是一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仁政。但对于贷款治产业者,除了要每年缴纳十分之一的利息,还要缴纳王莽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这对于百姓来说并没有起到“减负”的实际效果
综合评述
“五均六筦”制度制定者的初衷为了抑并兼,齐众庶,但因王莽管理不力,用人不当,致使这一政策的执行者——各级官吏将其演变为横征暴敛的捷径,成为富贾豪强借以巧取豪夺、的机遇。
总结其失败原因:
- 其做法很大程度上是对古籍古礼简单移植,却不能因地、因时制宜地加以运用。在中国古代社会,国家的税收政策根据天灾人祸以及年景丰歉的情况进行调整是维持政治稳定、社会有序与王朝长治久安的必要手段。而王莽这种死守教条的做法,使社会最底层的百姓在本已不堪重负的情况下,还要缴纳各种名目的苛捐杂税。桓谭说: “王翁嘉慕前圣之治,而简薄汉家法令,故多所变更,欲事事效古,美先圣制度,而不知己之不能行其事,释近趋远,所尚非务,故以高义,退至废乱。此不知大体者也。”钱穆先生也尖锐地指出: “不察民间实况,不通社会真情,空依古代文字记载,强为变易。”纵观王莽“五均六筦”的种种扰民之处,钱穆先生的此番评价可谓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诸多流弊的症结所在。因此,王莽因“不通政情”而落得“遂以求治者致败”的结局便不足为奇。
- 王莽实施“五均六筦”,试图依靠严刑峻法将其推而广之。《论语》曰: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对于儒家来说,即便是制定刑罚,也服务于德治与礼治的要求。“是周制刑之意,亦本于德治、礼治之大经。”[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