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山格是宋孝武帝时期制定的专门限制豪门大族占有山林川泽的政策。由于王公贵族占有山林川泽过多,影响到官府收入。约大明元年(457年)至大明八年(464年),宋孝武帝采纳尚书左丞羊希的建议,规定按官员品秩高低规定官员占有山林川泽的最高限额,已达限额后官员不能再占有山林川泽,未到限额者可以继续占有山林川泽;所占山泽数目要纳入资产簿,并且按照占领面积向朝廷交税;若有违反和超过限额者将受到法律惩处。[1]具体规定未第一、第二品高官占山三顷,第三品以下依次减少,三至四品官为二顷五十亩,五至六品二顷,七至八品一顷五十亩,第九品官员和普通百姓只能占一顷。[2][3][4]
参考资料
- ^ 占山格. 中国大百科全书. [2022-1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18).
- ^ 田晓明总主编;罗时进主编,世纪东吴 苏州大学学报论文选萃 上 1906-2016,苏州大学出版社,2016.05,第157页
- ^ 何勤华主编,法律文明史 第3卷 古代远东法,商务印书馆,2015.12,第507页
- ^ 殷爱荪,沈海牧主编,百年薪火 苏州大学文科学报论文选萃,苏州大学出版社,2006.05,第2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