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
从物(拉丁语:appurtenances 、德语:Zubehör)为不属于主物的成分、与主物同属一人所有及可协助主物的效用的物,主物与从物的划分如交易上有特别习惯者,则依习惯为优先考量;从物的处分[注 1]效果及所有权归属与主物相同。如汽车的备胎、灯的灯罩、脚踏车的铃铛、小船的桨、电视的遥控器等皆属之[1]。从物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2]
为独立之物
主物与从物皆属独立之物,从物并非主物的成分,因一物一权,所以主物与从物共有两个所有权[注 2][1]。动产及不动产皆能作为从物[3]。[2]
常助主物的效用
依照从物的性质,需恒常性地协助主物经济目的的效用,从物与主物具有功能性的关联,并有主从关系[3]。[2]
须与主物属同一人所有
主物与从物同属一人,可维持使用该物的便利性,并维护经济上的利益[3];主物与从物如分属两人,将无法发挥从物的效用,也可能减少主物的效用,所以法律规定主物处分的效力及于从物,以避免减损物的价值及妨害经济上的效用[1],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依当事人约定。[2]
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一般习惯上如对某物判断为主物或从物,应优先适用交易习惯,交易上认为装粮食的麻袋、西式火炉的烟囱并不属于从物。[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