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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邦联宪法 (18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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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邦联宪法内容

德意志邦联宪法德意志邦联法(德语:Deutsche Bundesakte)是在维也纳会议法案通过的前一天颁布的宪法,该法案确立了由39个州组成的德意志邦联,该邦联前身是奥地利皇帝的统治下、由360个邦国组成的神圣罗马帝国。该法案于1815年6月8日生效。

历史

起因

1814 年春天,反对拿破仑·波拿巴的联盟的大国同意,根据 1814 年 5 月 30 日的第一个巴黎和平条约第 6 条,德国将来应该是一个国家联盟。但是,最初的谈判失败了由于巴伐利亚和符腾堡州严格的特殊主义。在维也纳会议上关于德国未来形态的谈判陷入僵局,只有拿破仑的暂时回归导致了这一结果。普鲁士和奥地利 就同​​盟概念达成一致,梅特涅于 1815 年 5 月 23 日将其提交给德意志各州议会。

告别

1815 年 6 月 2 日的修订草案于 1815 年 6 月 8 日以多数票通过,符腾堡州和巴登州没有参加,巴伐利亚州和萨克森州没有投票,成为联邦法案。然而,萨克森于 6 月 6 日加入,巴伐利亚于 6 月 8 日加入,因此联邦法案可以在当天通过并签署。紧随其后的是巴登 (Baden) 于 7 月 26 日和符腾堡 (Württemberg) 于 1815 年 9 月 1 日。这项德国联邦法案是 1815 年 6 月 9 日签署的维也纳国会法案的一部分。维也纳会议的签署国——除了德国列强奥地利和普鲁士,即英国、法国、瑞典、葡萄牙、西班牙和俄罗斯——因此成为德意志联邦的担保国。

1848年革命

由于三月革命,国民议会于 1848 年 5 月 18 日在法兰克福的圣保罗教堂开幕,这是第一个全德意志议会。代表们应该通过起草帝国宪法为统一、自由的德国奠定基础。根据6 月 28 日关于为德国引入临时中央权力机构的帝国法,国民议会成立了一个临时政府,即临时中央权力机构。联邦议院在 7 月 12 日做出了决定将其权力移交给中央当局并停止其活动。联邦法在此事实上无效,但在 1848 年革命被镇压和普鲁士-奥地利发生激烈争端(1850 年秋季危机)后再次生效。

分裂及缩减为北德

德意志邦联以 1866 年的德国战争告终。通过1866 年 7 月 26 日尼科尔斯堡初步和平的第二条,奥地利皇帝明确承认邦联的解散。1866 年 8 月 23 日的布拉格和平条约在第四条中确认了这种法律上的解散。联邦议会于1866 年 8 月 24 日在奥格斯堡举行了最后一届会议,有七名全权代表参加。因此,德国联邦法也失去了效力。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