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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漫游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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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漫游规范欧盟委员会对移动通信漫游订定的几部法律规范,其中提到用户在欧洲经济区内某个国家办理门号,但想到其他国家也能使用语音通信、短信数据漫游等行动通信服务时,电信运营商须如何提供这些服务。整体而言,欧盟委员会主要着重在放宽接取及规管资费上限等议题上。

目前实行的法规是“2012年6月13日欧洲议会及理事会通过有关欧盟境内公共行动通信网络的第531/2012号法规(Regulation (EU) No 531/201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3 June 2012 on roaming on public mobile communications networks within the Union)”,废止并取代了原来的“2007年6月27日欧洲议会及理事会通过有关共同体境内公共行动通信网络的第717/2007号法规(Regulation (EC) No 717/2007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June 2007 on roaming on public mobile telephone networks within the Community),并补充了2002/21/EC指令(架构指令)”,于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

历史

缘由

欧盟委员会曾多次呼吁移动通信业者调降于国外使用移动电话的资费,但其漫游资费却依然较国内行动通信的资费高出4倍,数据漫游的资费甚至比在国内使用贵上500倍至1000倍。为了突显这个问题,欧盟委员会于2005年10月在网站上公布了各国的漫游资费,其中拨打4分钟的电话费用即高达12欧元。但即使如此,也没有改变移动通信业者的订价行为,因此欧盟执委员提出立法管制的建议。这项欲立法规范欧盟境内国际行动漫游资费的建议由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7月公布。

建议公布后,欧盟委员会对漫游资费举行公开咨询,民众可以就此议题表达他们的意见。

该项法案由欧盟委员会信息社会暨媒体事务委员维维亚娜·雷丁主导,最终获得欧洲议会批准。法案规定各电信运营商可向其他欧盟内的业者收取的漫游批发价格,以及电信运营商可向其用户收取的漫游资费。

立法规范

该法规于2007年6月30日开始执行。从那天起,欧盟境内的移动通信业者必须于1个月内(即2007年7月31日前)告知其用户新资费方案,并供用户转换至新资费方案。若用户提出要求,移动通信业者必须在1个月内完成转换至新的资费方案。若用户没有要求,新的资费方案也会在至迟2007年9月30日自动适用,除非该用户使用的是特殊的漫游套餐。漫游资费上限也逐年调减,而业者间可在此一上限之下做价格上的竞争。

资费上限的规定适用于欧盟的28个会员国及3个欧洲经济区国家内。无论用户是使用预付卡或月租费的方案,都可以免费适用此规定,并且不会影响到已签订的行动通信契约。用户在跨越欧盟及欧洲经济区内的国家时,会免费收到一封短信,告知其漫游受话及发话之费率(包含税率)。这封短信内附服务电话,用户可回发短信或回拨这支电话号码,寻问更详尽的资费方案。当然,拨打该电话号码是免费的。

2007年10月亦决定了上述法规可适用于欧洲经济区内的国家。欧洲经济区会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及挪威)于2008年1月后亦开始适用漫游资费上限的规定[1]。这意味着欧洲用户可以在欧洲经济区内使用相同的漫游资费,反之亦然。

检讨修正

2008年中,欧盟委员会要求检讨漫游规则,并讨论延伸至短信及数据漫游服务的可能性。执委会对漫游规范的一般功能及相关议题提出了39个问题:

  • 意外漫游或不自主漫游:当消费者在国家边境使用行动通信时,不小心连到外国的网络。
  • 该法规对较小的电信运营商及国内电信资费的影响:新规范是否导致国内资费的上升?
  • 实际通话时间及计费通话时间的问题:在新规范之下,是否有任何业者由以秒计费改为以分计费?
  • 需要延长规范期限。
  • 需要依据目前批发及零售市场的发展,对数据及短信漫游服务在批发及零售层面执行类似的规范。

对短信的管制首先由欧盟委员会展开研究,执委会委员维维亚娜·雷丁要求电信运营商在2008年7月1日前调降短信及数据漫游费率。随后,执委会致函欧洲所有移动通信业者的CEO,咨询有关短信及数据漫游的费率。评估显示,价格依然过高。

执委会于2008年底向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报告,认为有必要检讨现存的漫游规范。为了准备这份报告,执委会向大众举行公共咨询,民众可在2008年7月2日前表示其意见。

基于对行动漫游的评估及公共咨询意见,欧盟委员会决定介入规范发送短信的资费上限。欧洲规范小组(European Regulators Group, ERG)建议上限订在11至15欧分之间。

数据漫游的批发价格上限于2009年7月1日开始管制,对用户的零售价格上限则由2012年7月1日开始管制。用户到其他会员国旅行时即会自动收到一封短信,告知数据漫游服务的资费。

根据200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规范,用户使用漫游发话从30秒后开始以秒计费,漫游受话则一开始即以秒计费,以确保用户不需在漫游时支付任何的“隐藏费用”。这项规定估计可帮用户节省超过20%的通话费用。

2010年7月1日起,电信运营商必须让用户能事前决定他们想要在服务被限制使用前能花费的费用。

欧盟委员会和国家主管机关共同监督漫游的价格趋势。若语音漫游的市场存在一般的竞争条件的话,规范可望在2007年后3年届满;不过,若漫游市场无法产生竞争条件的话,执委会建议持续规范该市场。依据最新的建议,法规将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为止。

在一份表示在电信产业上缺乏单一市场资费的研究后,欧盟委员会打算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包括确保漫游价格和国内资费间于2015年前趋近于零的目标[2]

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12日至2011年2月举行有关将来对漫游规范的公开咨询。执委会于2011年7月6日对欧洲议会报告下次对漫游规范的规划[3]。执委会希望[4]在批发及零售(包括数据漫游)层面均延长对资费上限的管制。新规范的有效性将被延长10年,零售价格上限将维持至2016年7月,批发价格上限则会维持至2022年为止(但于2015-2022年会维持固定的上限)。另外,亦准备从2014年7月开始引进预选机制(preselection,包括MVNO)。依欧盟委员会副主委内莉·克鲁斯(Neelie Kroes)所述[5],该架构预计能于2015年达成漫游价格及国内资费开始趋近于零的目标,即使在欧洲议会的一份报告中的第9页指出,此一架构“对市场产生影响……将需要时间”。2011年8月,欧洲主管机关BEREC于对欧洲议会的一份报告中批评执委会提出的建议,认为此项建议无法为漫游市场带来结构性的解决方案[6]。2012年1月,欧洲议会的产业、研究暨能源委员会(ITRE committee)对更低(且更长期)的资费上限管制进行表决,支持一项结构性的解决方案,其中的技术细节应由BEREC来规划。最后,2012年3月,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间达成了协议,决定订定比欧盟委员会原来建议的还要更低的资费上限管制。欧洲议会于5月10日举行投票,BEREC被要求在2012年底对结构性的解决方案(区分提供国内及漫游服务的业者)中的技术细节(如采一卡多号之类),以在2014年7月后能于欧盟境内强制实行。

参考资料

  1. ^ Decision of the EEA Joint Committee No 143/2007. [2013-07-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5-11). 
  2. ^ Digital Agenda MEMO/10/199 (PDF). [2013-07-2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8-12-25). 
  3. ^ Roaming Report 11 (PDF). [2013-07-2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03-05). 
  4. ^ Roaming Recast 11 (PDF). [2013-07-2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10-29). 
  5. ^ Digital Agenda IP/11/835. [2013-07-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27). 
  6. ^ BEREC Analysis (PDF). [2013-07-2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