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彩票
台湾彩票是台湾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彩票局所发行的彩票,依照1906年6月13日发布的律令第七号〈有关台湾彩票之件(臺灣彩票ニ關スル件)〉第一条,乃是基于“慈善、卫生、庙社保存”之目的而发行[1][2]。但实际上是为了“预防台湾资金外流,反向吸收外资”、“监督台人赌博”、“盈余投入台湾建设”等目的而发行,然而该项措施却与日本的法律有所冲突,在发行前即引发过争议,发行后又因为相关配套不足,导致在日本引发“台湾彩票事件”[2][1]。而由于这一件日本本土的检事局开始大幅检举买卖授受台湾彩票的日本民众的事件,在日本社会引发轩然大波,再加上日本与台湾发生的彩票司法事件,最后导致台湾彩票发行了五期之后便在1907年停止发行[3][2]。
沿革
在清治时期台湾人便已热衷于彩票,而当时清朝政府将彩票视为赌博的一种,且一再公告禁赌,但成效不彰[2]。当时福建沿海地区与台湾流行的彩票为“吕宋洋票”(日本称为“マニラ富签”),光绪九年(1883年)四月督抚会同奏请核准洋票禁令,同年九月分巡台湾兵备道刘璈亦严禁招买“吕宋洋票”,而除了“吕宋洋票”外,中国租界也有人加以模仿任意发行彩票[2]。
进入日治时期后,据台湾总督府的调查,当时台湾赌风盛行,而在彩票方面则有一种名为“天财票”的彩票相当盛行,由于不少台人花大钱去买,导致每年台湾都有大量的民间资金外流,台湾总督府虽然严禁,但私下买卖仍相当盛行[1][2]。而面对此一情形,据鹤见祐辅《后藤新平传》的说法,后藤新平提议改由官方经营彩票,认为官方彩票公信力强可以压倒天财票,并反向吸收中国华南与菲律宾的资金,且还能监督台民赌博情况,盈余还能投入社会政策事业之中,总督府遂在明治卅三年(1900年)8月命时任安平兼打狗税关长的宫尾舜治在前往南洋调查欧洲各国殖民地经营与热带产业的同时顺便考察“马尼拉富签”[注 2][1][2]。然而当时总督府报请内务大臣审查的派令理由书只写说派遣宫尾舜治考察的主要目的是借由贸易调查以供总督府制定关税政策时参考,而未提到调查“富签”的事,徐国章〈台湾日治时期之彩票发行制度〉一文中认为这是因为日本的“富签”一词从天保十三年(1842年)三月老中水野忠邦下令禁止发行富签之后便成为犯罪名词,而日本明治十三年(1880年)公布的刑法第262条[注 3]亦处罚发行彩票者,明治十五年(1882年)5月发布的第25号布告(该布告亦视为法律)也对中介或帮助买卖以及购买富签的人予以处罚,故担心在公文书内写明考察他国富签会使考察计划生变[2]。
宫尾舜治考察之后,总督府便于隔年(1901年)草拟了律令案“台湾富规则”(富为富签简称),2月4日提报日本内务省奏请敕裁,该案指出清国人本来就有购买“富签”的习惯,尤其是本岛人(指台湾人)更为热衷,常暗中购买清国、澳门或马尼拉的富签,而马尼拉富签只有三成是在当地卖掉,其他七成大多是吸收了清国的资本,此时马尼拉富签正停止发售,若仿效欧洲各国发行政府富签,则可将收益补贴地方上慈善、卫生、庙社保存等方面的费用,而内务省在研究后认为“以支那人种为住民之台湾岛,创定富签制度无妨”,将略修正过的律令案提交阁议[1][2]。然而由于有反对意见认为这是一种“官营赌博”并有违反日本法律之虞,且恐会对社会风气带来不良影响,导致该案在两次内阁会议上均未通过,直到佐久间左马太担任台湾总督后,于明治卅九年(1906年)再次提出此案,最后以彩票收益不得作为一般行政费,只能用于慈善、卫生、庙社保存等事业经费的条件下同意让总督府贩售彩票[1]。该年(1906年)6月13日总督府便发布律令第七号〈有关台湾彩票之件(台湾彩票ニ关スル件)〉,作为发行台湾彩票的法源,同时禁止其他彩票的贩售,之后在9月6日发布子法〈台湾彩票施行规则〉(府令第54号)、〈台湾总督府彩票委员会规则〉(府令第55号)、〈台湾总督府彩票局规程〉(训令第167号),9月18日发布〈台湾总督府彩票局会计规程〉(训令第173号)[1][2]。依据这些法条,主管台湾彩票的台湾总督府彩票局也在9月时成立[2]。
相关行政部门成立后,彩票局于9月8日开始第一期彩票的选号登记,10月11日公布了台湾境内25名经销商(元卖捌人)名单(8名日人,17名台人),另有二名外地经销商,10月18日时经销商开始贩售,而后共发行了五期,发行量有27万张(第三期有两张因印刷瑕疵而作废),发行金额(扣除作废者)159万9990圆,彩金总额120万970圆[2]。发行之后,台湾彩票在台湾社会上引发抢购热潮,甚至有零售商(小卖捌人)或转卖者哄抬价格,以及经销商不愿照一定折扣卖给批发商,宁愿自行直接贩售或哄抬价格[1]。而日本本土亦有相当人数对台湾彩票抱有浓厚兴趣,而写信向彩票局与台湾银行(负责保管彩票、彩票代金收纳与彩金支付等事宜)询问如何购买,甚至直接寄五圆的小额汇票来购买,但是因为日本法律明文禁止,上述单位只能退还汇款与寄给刑罚规定一纸[2]。但是日本本土民众仍可透过住在台湾的亲友来“间接持有”,规避法律责任,但因此种过程过于缓慢,于是后来便出现走私彩票的情况[2]。走私者大多从旺文馆(在台北城内北门街)、阿多利商会(在基隆义重桥)等处采买大宗彩票回东京,批售给掮客,再转卖给一般民众,此时价格已从原本的一张五圆涨到七圆五十钱或八圆[2]。至于卖到清国与香港等地的情况亦不错[1],当局亦计划扩大销路到南洋,甚至进一步销售到英领印度、埃及与土耳其[3]。而由于销售情况大好,彩票的价格与彩金也跟着上升,原本第一期一张五圆,头彩五万圆,到第五期时官方价格已涨到十圆,头彩也调高到十万圆[2]。而当时台湾总督的年俸含加俸为7800圆,第一期头彩便已是总督年俸的6.4倍左右,且头彩中奖率为四万分之一,故吸引力自然十分庞大[2]。
然而台湾彩票的热卖引起了日本中央的注意,日本大藏省理财局长水町袈裟六于明治卅九年(1906年)10月27日便去函台湾总督府殖产局长祝辰巳,指出有传闻说有不少在台日人动用银行存款购买彩票,要求调查真相并尽速回报,而总督府方面调查后则认为彩票发行对银行存款与邮政储金应该无特别影响,并认为购买者如当初规划时是利用零碎节约所得购买,且彩票局发行都会考量经济与金融状况适量发行,所以会助长投机之风、扰乱金融秩序的想法只是杞人忧天[2]。
除了政府外,日本本土民间也开始探讨彩票的问题,《东京日日新闻》在明治四十年(1907年)1月上旬即批评台湾彩票引出台湾中下阶级民众的积蓄,对经济有不良影响,《台湾日日新报》则撰文反驳,认为彩票对经济会造成不良影响只是臆测之词,并指出彩票发行以来存款反而增加,且赌博与犯罪现象减少,故彩票制度对社会与经济并无不良影响[1]。而在此同时,日本本土也开始有修法解禁的动作[1]。
然而在明治四十年(1907年)2月9日下午,以大阪府厅第四部丰田警部指挥刑警、巡查在北区堂岛米谷交易所查获第一起私卖台湾彩票案件为开端,爆发了“台湾彩票事件”[1][2]。最后这件警方大幅检举的事件演变到引起帝国议会众议员山本悌二郎等人的注意,向内务大臣与司法大臣书面质询,众议员高梨哲四郎甚至提出废除台湾总督府彩票局的建议案[2]。而在此同时日本发生的“第三期头彩问题事件”与台湾的彩票变造等司法事件,更使得台湾彩票在日本本土已被赋予负面形象,且不少社会名流亦被卷入彩票查缉事件中[2][1]。最后因为司法当局经协调后表示若台湾彩票停止发行,便对“嫌犯”不起诉处分,再加上日本中央当局的压力,台湾总督府在原本公告要开始进行第六期彩票选号登记的3月20日以《台湾总督府府报》号外宣布中止台湾彩票的发行[2][1][3]。
而虽然彩票停止发行,但总督府原本是打算日后伺机恢复台湾彩票的发行,所以彩票局并未随之裁撤,直到安东贞美总督时期的大正五年(1916年)2月9日才在认为未来已无发行彩票之必要的情况下,废除了〈关于台湾彩票之件〉与相关子法,彩票局也随之裁撤,财产由总督府财务局接收,而抽签机两座、中奖彩球展示面板两个则出借给台湾总督府博物馆[2]。另外日治末期由于财政困难,总督府曾有再次发行彩票之议,但未及实现日治时期便宣告结束[1]。
营运体系
- 政府部门
台湾总督府底下与台湾彩票相关的单位为“台湾总督府彩票局”与“台湾总督府彩票委员会”。台湾总督府彩票局由专卖局长宫尾舜治于明治卅九年(1906年)9月6日兼任局长,局长之下有主事、书计等职员,内设营业、会计、庶务三课,而该局初时未有厅舍,于该年年底才招标兴建,最后由杉井组得标,承包金额为12万3千多圆,次年(1907年)1月动工,预计工期十个月,而该工程款即来自第一期彩票的收益[2]。彩票局主要业务包括开奖作业、选号彩票之登记与发给、开奖前24小时命令台湾银行停止交付彩票、发中奖派彩表等,而彩票局局长的权限则包括指定彩票经销商、订定彩票经销商提供之担保品种类与价格、鉴定彩票效力、注销剩余彩票等[2]。而彩票局长每期须制作收支计划书及账目结算书向总督报告,而该局的收入支出则由台湾银行办理[2]。而在台湾彩票于明治四十年(1907年)停卖之后,彩票局的组织并没有马上随之裁撤,专卖局事务官增泽有则于明治四十三年(1910年)9月15日兼任第二任彩票局长,直到大正三年(1914年)才不派员兼任彩票局长,内部只剩一名主事与数名书记[2]。到了大正五年(1916年)2月9日台湾总督府彩票局才正式废除[2]。
台湾总督府彩票委员会则由总督府民政长官充任会长,九名委员则由总督府高等行政官三人、总督府法院判官一人、总督府法院检察官一人、台北厅长、具资产名望者三人组成[注 4],此外由彩票局长充任干事,并自彩票局书记中任命为委员会书记,从事庶务[2]。该委员会须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作出决议,其审议事项包括因天灾事故或其他因素导致无法开奖时是否停止开奖或变更开奖办法或时间、向总督申请裁决之彩票登记处分或彩票认定处置、总督特别提付咨询之事项[2]。
- 销售体系
要购买台湾彩票,可向经销商、零售商体系购买,或是向彩票局办理选号登记[2]。零售商批货须向经销商购买彩票,而经销商则是向台湾银行在台北、基隆、宜兰、新竹、台中、台南、打狗、妈宫的支店缴纳货款后领取彩票[2]。担任经销商的台人多为担任参事、街庄长、保正等职位的士绅,零售商亦多是富豪、士绅等社会领导阶层[2][1]。而一般大众除了向零售商购买外,也可向“问屋”(旺文馆、丙午商会等)购买,此外“问屋”也经营预约彩票、代为登记选号、彩票买卖交换、兑换彩金、彩票担保借贷等[2]。登记选号则是在彩票局公告的期限内登记姓名与选定的彩票号码,并先缴纳货款与手续费一圆;同一号码有多人登记时依申请单送达顺序决定,同时抵达者以抽签决定,而未获登记者则会退还货款与手续费[注 5][2]。获登记者若未在公告时间内到彩票局领取,逾期后彩票局可取消其登记而不交付,如果是远地登记者,则可以自费请求彩票局递送彩票,但若因天灾等因素致无法送达,也视同业已交付,彩票局不负其责[2]。
台湾银行在开奖前24小时即停止交付彩票,制作剩余彩票计算书,迳陈彩票局长,而在彩票局所在地之外的剩余彩票还要再做一份计算书给当地厅长[2]。彩票局长与各地厅长收到计算书后,须在台湾银行头取或代理人到场后,直接在剩余彩票上戳洞,之后由台湾银行人员密封,在开奖前六小时送交彩票局长(外地则是在同时限内以挂号或包裹邮寄)[2]。
开奖及兑奖方式
台湾彩票从进行选号登记开始,会历经截止选号、《府报》公告发行(含发行日期、样式、发行量、中奖数、开奖日期等资讯)、交付选号彩票、经销商批购贩售等过程后,然后会在专卖局后方约150坪的大仓库进行开奖[2]。参考《台湾日日新报》与《府报》刊登的开奖办法,事务人员会在开奖日7:30抵达现场,之后进行相关人员与设备的检查,之后会将号码球与奖别球分别放入大小两个圆笼里,开奖时依出来的彩球决定中奖号码与奖别(故何时开出头彩也不一定)[2]。如果因机械问题导致同时跑出两个以上号码球时,视为无效,将球放回抽签机重抽;若是同时跑出两个以上奖别球,则将奖别球放回重抽;球卡在放出口未掉落至中央的玻璃桌时,将球放回笼中重抽,另外当球卡在笼子上时,则用规定之棒子剥开后再让机器继续运作[2]。开奖后彩票局会制作派彩表,可用现金或邮票十钱缴交手续费向彩票局索取,或向经销商购买[2]。
中奖者可在开奖公告15天后,到台湾银行领奖,一张彩票奖金未达500圆者,可就近到台湾银行各分行领取[2]。若是不便亲自前往总行,可将彩票寄至总行,交付相关费用后请求邮寄彩金,但彩金寄送过程因天灾或其他事故未送达时,台湾银行不负相关责任[2]。此外在开奖日一年内未领取者,不论理由,其请求权消灭[2]。已兑领之彩票,台湾银行会盖印注销,而若彩票效力有疑义时,台银会先开收据给请领人,将彩票交由彩票局长鉴定,结果会通知请领人,若仍有异议,得透过彩票局长请求总督裁决,总督会将该案交由彩票委员会审议裁决[2]。而如果彩票因污损或其他原因导致难认定为真品或其重要部分缺损时,及彩票局或台湾银行于保管、寄送中散失或失窃被盗时(远地自费寄送者除外),视为无效[2]。而除透过台银兑奖外,也可透过彩票商兑奖,但彩票商会酌收一些费用[2]。而在仅持有一条中奖彩票(一张分十条)的情况下,则只可以兑换十分之一的中奖彩金[5]。
相关事件
台湾
- 彩票变造事件
该案发生在第二期彩票开奖后(1907年2月),住在台北大稻埕鸭藔街四十三番户的裱褙师王祥林用剪黏方式变造所持有的六小条彩票,之后在2月3日、4日先后委托住在建成后街十六番户的林贵清、铁道部工友王金声到辻利茶铺向老板三好德三郎兑换彩金三次,得手70圆[2]。之后王祥林再次拜托林贵清拿变造的二彩彩票与六彩彩票各一条到辻利茶铺兑换,店主对二彩彩票起疑,只兑换六彩彩票[2]。2月5日王祥林又委托王金声拿变造的五彩彩票到辻利茶铺兑换,店主见彩票有污渍,起疑之后要求王金声跟他到银行兑奖[2]。银行检验发现彩票遭到变造后,警察立刻逮捕了在外等候的王金声,台湾首宗彩票犯罪事件因而曝光[2]。
该案由台北地方法院于1907年3月7日审理,同月10日宣判,被告王祥林以违反〈台湾彩票施行规则〉第35条第1项(伪造或变造彩票者)与刑法诈欺取财等法规,依罪之重者论处,判处重禁锢八个月、监视六个月;林贵清以同规则第35条第2项(明知为伪造或变造之彩票而使用者),判处重禁锢三个月、监视六个月;王金声则以毫不知情为由获判无罪[2]。
日本
依据日本刑法第262条与明治十五年(1882年)5月发布的第25号布告,在日本禁止买卖、中介富签(彩票),而台湾依照六三法之精神为一“法异域”,因该布告未经敕令公布于台湾施行,故效力不及于台湾,在台湾中介、买卖彩票便不受该布告拘束[2]。但依据台湾总督府所颁布有关台湾彩票的各项法规,只有中介、买卖“台湾彩票”才是合法行为,若经手的是其他彩票仍属违法[2]。
而对于日本本土民众购买台湾彩票的法律问题,总督府先是在1906年9月27日以民政长官名义通函告官员不要接受日本本土居民的委托购买彩票以免触法,台湾总督府复审法院检察官长尾立维孝也在1906年9月26日对各法院与出张所的检察机关下达指示,表示日本本土居民若以自己或他人名义邮购彩票时便已违法,但侦办权限属于日本本土检察机构,不属台湾检察官查缉范围;日本本土居民来台亲自购买为合法行为,即使之后返回日本亦不能谓其犯罪;日本本土居民委托台湾居民以自己或他人名义购买或受让彩票亦属违法行为,日本本土检事查缉侦办时,要求台湾居民以证人或参考人身份协助调查时,台湾检察官依共助法进行调查并移送相关书类,但若该台湾居民被检事列为被告时,各地检察官须向复审法院检察官长报告,待获指示后执行[2]。
而在尾立复审法院检察官长在1906年12月15日去函日本司法省询问相关法律问题后,司法省司法次官河村让三郎1907年1月25日回函表示司法省会议决议认为日本本土居民邮购或委托台湾居民购买台湾彩票系在台湾岛内进行的行为故不予查缉,至于日本本土居民从台湾居民手中受让彩票是否违法,将依事实情况决定[2]。总督府之后即依司法省见解修改办案原则,故只要购买行为在台湾发生便属合法,彩金带回日本亦因是合法所得故无违法问题,但若把彩票带回日本本土转卖便属违法[2]。
- 台湾彩票事件
虽然在日本本土转卖台湾彩票属于违法行为,然而由于日人对台湾彩票十分热衷,走私彩票的情形严重,使得在1907年2月9日下午大阪府厅第四部丰田警部指挥警方于北区堂岛米谷交易所查获第一起私卖台湾彩票案件,嫌犯三木启次遭逮捕,并没收51张彩票,经调查后从该夜到隔日警方共逮捕了8名违法交易者,且牵连的关系人有三井银行大阪支店行员与大阪市内知名绅商一千多人[2]。当地许多绅商得知消息后,唯恐触法被罚,忙将暗地购得的彩票送给常往来的人或烧毁[2]。
检察官的调查表示家住神户市的三木启次于1906年12月23日在神户车站从往来台湾之轮船“大黑丸”的船员西村喜作处以每张6圆50钱的代价购买177张第二期的台湾彩票,1907年2月1日又在自宅向台湾居民伊藤健次以每张6圆25钱的代价购买73张第三期台湾彩票,之后要转卖这些彩票时遭警方查获[2]。该案经大阪区裁判所审理,于1907年2月19日被告三木被判处重禁锢一个月,并科罚金5圆,51张彩票没收,但缓刑二年[2]。而向三木购买彩票的七名被告,则在台湾彩票停止发行后于同年4月2日宣判有罪,各处重禁锢20日,并科罚金4圆,但缓刑二年[2]。此案引起日本社会轩然大波,司法界认为依法行事,并无不当,学术界则认为明治十五年的第25号布告已经是过时的法律,认为执法人员不应死守过时的法律,且台湾彩票是官方发行的彩票,惩罚买卖者将严重伤害政府威信,盼司法官对此有所斟酌,政府也该订定救济法因应[2]。首倡发行彩票的后藤新平认为检方执法过当,仅为了彩票问题就侵入家宅搜索侦查[1]。
而在三木案宣判当日(2月19日),大阪警方又在大阪西区查获二名区公所职员与实业家、投机客11人涉嫌透过当地商家雇佣北川干城向台湾总督府官吏务台由藏购买台湾彩票,但该案在3月27日宣判时主张明治十五年第25号布告禁止的只是民间发行的富签,且该布告并未于台湾施行,故宣判无罪,引起检方不满[2]。而除了大阪之外,东京也在3月中旬以日本桥、涩谷、神田等警察署为首进行查缉,3月15日时日本桥、涩谷二署已逮捕数十名嫌犯,而在3月16日16:00-19:00时,二十多名执法人员包围日本桥区骏河町的三井(物产会社、矿山部、银行)大楼,由于三井集团内部的“台湾彩票组合”进行买卖彩票的不法情事,故被警方认为是台湾彩票赌博的大本营[2]。“台湾彩票组合”的发起人是理事长益田孝,由五名组合员出资成立,并且派代办人小冢贞义到彩票局工作,并由另一代办人加藤丰接应将彩票买回日本本土,再由“台湾彩票组合”批售各方,另外在兑换彩金时,该组合还会再收一成手续费[2]。三井集团遭到查缉后,有涉案人企图销毁彩票湮灭罪证,但执法人员仍掌握到了相关账簿与出纳支票等有力证据[2]。
而由于日本检方的“大检举”,不少绅商名流及亲任官夫人均涉案,且有大量军人涉嫌购买彩票,使得有1万2800人的勋章可能会因此被剥夺,使得日本中央相当困扰,而司法省原则上尊重检方依法行使职权不予干涉[1]。最后经过协调后,得出若台湾总督府停止发行彩票,便不对嫌犯起诉的结果[1][3],最后台湾总督府在1907年3月20日中止彩票的发行[2]。
- 第三期头彩事件
该案是家住大阪北区的贸易商和田千太郎于1907年2月上旬,以一张6圆的价格向台北辰马商会购买10张第三期台湾彩票后,命自家掌柜藤川近太郎(实际姓名为富士川邻太郎)保管[2]。之后在藤川出差期间,2月28日开奖后和田发现自己中了头彩,急忙寻找彩票,却在藤川的私人信件中发现有七张彩票已经被转卖给藤川的妻舅野田梅吉与古川与吉[2]。与律师讨论后,和田千太郎向大阪地方裁判所检事局对三人提出侵吞委托物品之诉,但同时也怕自己被追究购买彩票之事,向检事局自首,检事局接受其自首与报案后,便通知台湾相关部门停止彩金的支付[2]。此时野田梅吉等人已委托台北洗衣业雇佣三好好松向辻利茶铺老板三好德三郎兑换彩金,三好好松随后前往台湾银行要将3万4500圆以野田为受款人,汇往住友银行门司支店,但由接到台湾的通知,野田梅吉提款时遭到拒绝支付,之后野田梅吉又拿汇票与相关证明文件到三原银行、六六银行要求领款,但仍未得手,最后在3月21日与其他四名涉案人遭到逮捕[2]。
然而在预审时,却发现和田千太郎的告诉有误,事实上是掌柜受和田委托让渡彩票给野田等人,故所谓侵占的诉讼免予起诉,但购买彩票的部分则以轻罪移送公审,和田因自首购买彩票故免予起诉,但手中的彩票亦遭到没收[2]。
成果
台湾彩票发行五期之后的盈余约有40多万,用来盖彩票局厅舍与台北病院(今台大医院)的三栋三等病房[2][1][3]。而这栋结构宛如剧场一般的彩票局厅舍里原本特别设计了开奖场地,但是因为台湾彩票中止发行与日后彩票局的正式裁撤,实际上从未举办过任何一次的开奖,后来该栋厅舍先后被为台湾总督府民政部殖产局附属博物馆馆舍、台湾总督府图书馆所使用[3]。不过就原先打算吸收台人与清国等国外资金的目的来看,由于日人的大幅抢购,实际上吸收到的主要是日本本土的资金[1]。
各期发行情况
项目 | 第一期 | 第二期 | 第三期 | 第四期 | 第五期 | 第六期[注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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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号登记起始日 | 1906年9月8日 | 1906年11月6日 | 1906年12月17日 | 1907年1月14日 | 1907年2月7日 | 1907年3月20日[注 7] | |
选号登记截止日 | 1906年9月21日 | 1906年12月1日 | 1907年1月4日 | 1907年2月2日 | 1907年3月2日[注 8] | 停止发行 | |
彩票发行日 | 1906年9月22日 | 1906年11月28日 | 1906年12月31日 | 1907年2月6日 | 1907年3月 | ||
经销商批购起始日 | 不详 | 1906年12月13日 | 1907年1月14日 | 1907年2月6日 | 不详 | ||
经销商发售彩票起始日 | 1906年10月18日 | 1906年12月18日 | 不详 | 不详 | 不详 | ||
选号彩票交付期限 | 1906年10月18日至 1906年11月25日 |
不详 | 1907年1月11日至 1907年1月25日 |
1907年2月8日至 1907年2月25日 |
1907年3月10日至 1907年3月25日 | ||
开奖日及地点 | 1906年12月15日8:00 (专卖局) |
1907年1月31日8:00 (专卖局) |
1907年2月28日8:00 (专卖局) |
1907年3月30日8:00 (专卖局) |
1907年4月30日8:00 | ||
彩票公告价格 | 一联(十条)五圆,一条五十钱 | 一张(十条)五圆,一条五十钱 | 一张(十条)五圆,一条五十钱 | 一张(十条)五圆,一条五十钱 | 一张(十条)十圆,一条一圆 | ||
发行量 | 四万联 | 六万张 | 六万张 | 六万张 | 五万张 | ||
发行金额 | 20万圆 | 30万圆 | 30万圆 | 30万圆 | 50万圆 | ||
彩金总额 | 14万9995圆 | 22万4995圆 | 22万4995圆 | 22万4995圆 | 37万5990圆 | ||
奖项与彩金金额 | 头彩 | 5万圆(1联) | 5万圆(1张) | 5万圆(1张) | 5万圆(1张) | 10万圆(1张) | |
二彩 | 每联1万圆(2联) | 每张1万圆(3张) | 每张1万圆(3张) | 每张1万圆(3张) | 每张1万圆(7张) | ||
三彩 | 每联5千圆(3联) | 每张5千圆(5张) | 每张5千圆(5张) | 每张5千圆(5张) | 每张5千圆(7张) | ||
四彩 | 每联2千圆(5联) | 每张1千圆(15张) | 每张1千圆(15张) | 每张1千圆(15张) | 每张1千圆(30张) | ||
五彩 | 每联1千圆(10联) | 每张500圆(50张) | 每张500圆(50张) | 每张500圆(50张) | 每张500圆(100张) | ||
六彩 | 每联500圆(20联) | 每张100圆(300张) | 每张100圆(300张) | 每张100圆(300张) | 每张100圆(200张) | ||
七彩 | 每联100圆(50联) | 每张30圆(380张) | 每张30圆(380张) | 每张30圆(380张) | 每张50圆(200张) | ||
八彩 | 每联30圆(250联) | 无 | |||||
头彩上下附彩 | 每联300圆(2联) | 每张150圆(2张) | 每张150圆(2张) | 每张150圆(2张) | 每张200圆(2张) | ||
二彩上下附彩 | 每联150圆(4联) | 每张50圆(6张) | 每张50圆(6张) | 每张50圆(6张) | 无 | ||
三、四彩上下附彩[注 9] | 每联50圆(16联) | 每张25圆(40张) | 每张25圆(40张) | 每张25圆(40张) | 每张100圆(28张) | ||
五、六彩上下附彩[注 10] | 每联25圆(20联) | 每张10圆(700张) | 每张10圆(700张) | 每张10圆(700张) | 每张30圆(260张) | ||
末尾数字与头彩末尾数字相同者 | 每张25圆(3999张) | 每张10圆(5999张) | 每张10圆(5999张) | 每张10圆(5999张) | 每张10圆(4999张) |
注释
- ^ 每期彩票形式大致相同,但图案纹饰的印刷用色不同。该图是因为翻拍自书影故为黑白,实际的第五期彩票印刷用色为橘色。
- ^ 宫尾舜治于1900年4月24日成为台湾总督府事务官,任职于民政局税务课,8月21日成为安平税关长兼打狗税关长,8月29日受命到英领印度、海峡殖民地(槟榔屿、麻六甲、新加坡)、南洋诸岛考察,9月18日时向南洋出发。
- ^ 原条文:“财物ヲ醵集シ富签ヲ以テ利益ヲ侥幸スルノ业ヲ兴行シタル者ハ一月以上六月以下ノ重禁锢ニ处シ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ノ罚金ヲ附加ス”
- ^ 1906年11月28日任命的委员是台湾总督府通信局长鹿子木小五郎、总督府法院判官高田富藏、总督府法院检察官松井荣尧、总督府参事官楠正秋、总督府警视中山佐之助、木下新三郎、一之濑吉粂、王庆忠[2]。
- ^ 之后改为依规定登记姓名及彩票号码而未收到彩票者,彩票局除退还既缴之彩票货款及登记手续费外,不负其责。
- ^ 台湾彩票宣布停止发行时,第六期彩票的发行工作正在进行中[2]。
- ^ 于该年3月16日公布,后于20日当天宣布中止发售[2]。
- ^ 实际登记完毕日期为2月25日
- ^ 第一期只是三彩上下附彩;第五期为三、四彩上下附彩
- ^ 第一期只是五彩上下附彩;第五期为四、五彩上下附彩
参考来源
-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吴文星. 〈日據時期臺灣彩票制度之探討〉 (PDF). 《师大学报》33. 1988年6月: 283-300页.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06-02-09).
-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徐国章. 〈臺灣日治時期之彩票發行制度〉. 《台湾文献》. 2003年3月, 54 (1): 133-182页.
- ^ 3.0 3.1 3.2 3.3 3.4 3.5 黒谷了太郎. 〈第五章 臺灣總督府時代·第三節 彩票局長としての故人〉. 《宮尾舜治傳》33. 吉冈荒造. 1939-04-10: 196-213页 [2013-08-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02) (日语).
- ^ 國立臺灣博物館——館史溯源. [2013-08-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9-15).
- ^ 林文龙. 〈「樂透」不樂‧樂極生悲〉. 《台湾文献别册》1. 2002-06-30: 14-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