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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台湾公共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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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图书馆法》第4条第2项第2款:公共图书馆:指由各级主管机关、乡(镇、巿)公所、个人、法人或团体设立,以社会大众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图书资讯服务,推广终身学习及办理阅读等文教活动之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