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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逆向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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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入香港独特处境的“逆向歧视”讨论

Reverse Discrimination这概念原本源自Affirmative Action,这是大家的共识,没有争议。

然而,当香港讨论是否应该订立性倾向歧视条例时,反对方认为条例会过分侵犯不认同同性恋人士的自由,因而提出“逆向歧视”的概念,意指因不认同同性恋反而受到歧视。

这个用法当然有别于原本对应affirmative action的reverse discrimination,然而,当反对方清楚交代他们的意思,似乎不能禁止他们使用“逆向歧视”来指称“因不认同同性恋反而受到歧视”,因为没有谁有权独霸某一字词的定义。

有人认为,反对方提出的“逆向歧视”只是“因歧视而受惩罚”,但香港仍在讨论应否订立性倾向歧视条例,若先验地假定了对同性恋者作出差别对待便是应受惩罚的歧视,便会抺杀了讨论的空间。

譬如美国一项调查便发现有85%受访者认为摄影师有权拒绝同性婚礼的生意,若坚称摄影师因拒接同性婚礼生意而受到法律制裁是应受惩罚的歧视,岂不太武断了吗? http://www.rasmussenreports.com/public_content/business/general_business/july_2013/85_think_christian_photographer_has_right_to_turn_down_same_sex_wedding_job

Shan2013留言2014年2月7日 (五) 06:07 (UTC)[回复]

关于女性对男性的逆向歧视

我个人感觉这个问题比较重要和严重,但没有相关资料,如果可以的话谁来扩充这方面内容--121.31.6.68留言2014年9月18日 (四) 17:32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