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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王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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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宪法
概况
司法辖区 丹麦王国
批准日期1953年5月28日
生效日期1953年6月5日
政体君主立宪
政府架构
政府分支行政,立法,司法
立法机关丹麦议会
行政机关内阁(对议会负责)
司法机关高等法院和其他独立法院
国家结构否,但存在王国邦联
原始文本
保存地点
克里斯蒂安堡宫
已取代1920年宪法

丹麦王国宪法丹麦语Danmarks Riges Grundlov)是丹麦王国宪法,适用于丹麦格陵兰岛法罗群岛。丹麦第一部宪法是1849年通过的并几经修改,目前的宪法是1953年修订的,丹麦王国宪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宪法之一。[1]

宪法将丹麦定义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议会制。宪法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间创造了权力分立,此外,它赋予丹麦人民一些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等等,宪法适用于包括丹麦公民在内的所有在丹麦的人。[2]

丹麦宪法于1849年通过,结束了君主专制并实行民主制度。每年6月5日为宪法日(批准第一部宪法的日期),以庆祝宪法的通过。

丹麦议会不能制定任何可能违反宪法的法律,尽管丹麦没有宪法法院,但丹麦最高法院可以宣布法律违宪,并使法律无效。

对宪法的修改必须连续两次在议会中以多数票通过,然后经过全国公民投票批准。[3]

原则与结构

1849年丹麦宪法

丹麦宪法因其特殊地位而与其他丹麦法律不同,丹麦法律不能违背宪法的规定。

宪法的主要原则是对国王的权力进行限制(第2节),[4]国王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依靠内阁部长的建议和议会来起草和通过立法。1849年的宪法建立了两院制议会,直到1953年新宪法变为一院制。

由于丹麦不设宪法法院,对立法活动的违宪审查由普通法院进行,并且只能由受到影响的公民或者公司组织提起。[5]

参考文献

  1. ^ The Constitutional Act of Denmark. thedanishparliament.dk. The Danish Parliament (Folketinget). [14 April 20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1-20). 
  2. ^ Holm, Thue Ahrenkilde; Rohde, Thomas Søgaard. DF mener, at Grundloven kun er til for danske statsborgere – men en afdød professor og tre nulevende eksperter er dybt uenige. Berlingske. 21 November 2019 [29 October 20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8) (丹麦语). 
  3. ^ Tschentscher, Axel. The Constitution of Denmark – Section 88. Servat.unibe.ch. [2016-0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10). 
  4. ^ The Constitution of Denmark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Accessed on 14 April 2016.
  5. ^ Werlauff, Erik. Civil Procedure in Denmark.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10: 11.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