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LGBT权益
保加利亚的LGBT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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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性行为 | 合法(自1968年) 同意年龄平等化(自2002年) |
兵役议题 | 可公开在军中服务 |
反歧视保障 | 不同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法律保护 (见下方) |
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与跨性别者(LGBT)在保加利亚的权益受法律保障,但该国目前未开放同性婚姻。
历史
在保加利亚历史上,同性恋非刑事化始于1858年,当时保加利亚仍为鄂图曼土耳其帝国的一部份。1878年,保加利亚脱离鄂图曼土耳其独立。然而,1896年保加利亚修改刑法,16岁以上的男同性恋性行为需被处以6个月有期徒刑。这项刑罚在1951年3月13日加长,同性性行为在保加利亚需被处以最长3年的有期徒刑,并科罚金[1]。
1968年5月1日,保加利亚通过刑法修正案,将同性恋相关的规定自刑法典中完全废除。
东欧剧变后,随著教会的影响力恢复及增加,政府对同性恋议题逐渐持保留态度,但传播媒体上也偶有同志情节的节目放映,近年公开出柜的保加利亚人也有增长趋势。
同性伴侣关系
2009年,同性伴侣关系成为保加利亚的重要议题之一,因为保加利亚政府提出新的《家庭法》草案,规定伴侣关系应在政府机构登记。草案将在2009年6月进行表决。但由于条文里并未提及同性伴侣,因此遭到保加利亚反歧视委员会和同性平权运动者的抗议,争论持续扩大。
歧视与仇恨罪保护
2003年,通过的《反歧视保护法》保障不同性倾向在就业、交易、教育与居住权上不得有差别待遇。
概况
同性性行为合法化 | (自1968年5月1日) |
同意年龄平等化 | (自2002年) |
反歧视法适用于所有领域 | (自2003年) |
同性婚姻 | |
承认同性伴侣关系 | |
同性领养(继子) | |
同性领养(单身者领养) | |
同性恋者得合法公开在军队服务 | |
变更法律性别权利 | |
允许男男性接触者(MSM)捐血 |
参见
参考文献
维基共享资源上的相关多媒体资源:保加利亚LGBT权益
- ^ Bulgarian Penalty Code of 1951. БЛОГ ЗА НАКАЗАТЕЛНО ПРАВО. [2011-04-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16) (保加利亚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