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旦舂
城旦舂是中国秦代、汉代时期的一种刑罚,属于徒刑。城旦是针对男犯人的刑罚,其意思是“治城”,即筑城;舂是针对女犯人的刑罚,其意思是“治米”,即舂米。[1]男女差役的分别却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可以因应情况而调整的。[2]在汉文帝刑罚改革以前,城旦舂是无期徒刑;改革后,刑期最高为六年。
分类
汉文帝刑罚改革前的徒刑
从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可见,汉文帝刑罚改革前的徒刑按照刑罚的轻重分类,由重至轻可以分为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和司寇四种。城旦舂是仅亚于死刑的刑罚。城旦舂与鬼薪白粲属于同一刑罚等级,而其他两种徒刑隶臣妾、司寇属于其他较轻的刑罚等级。“候”作为一种刑名,在《秦简》中有所反映,但到汉初可能已经废除,汉文帝刑制改革也没有涉及候。[3]
- 城旦舂:秦代分为斩黥城旦舂、黥劓城旦舂、斩城旦舂、黥城旦舂、完城旦舂、系城旦舂六种;汉代分为斩城旦舂、黥城旦舂、完城旦舂、系城旦舂四种;汉文帝以后分为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两种。城旦舂之服刑者要筑城、舂米外,还要兼及田间劳动、手工业劳动(如:青铜器制作)等。一般来说,城旦(男性)较舂(女性)的工作量大。
- 鬼薪白粲:秦代分为刑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两种;汉代只有鬼薪白粲一种。
- 隶臣妾:秦代分为刑隶臣妾、耐隶臣妾、隶臣妾三种;汉代只有后两种。
- 司寇:秦代和汉代都分为耐司寇和司寇两种。
- 候:秦代独有的徒刑,在《秦简》中有所反映;汉代不设立。
权利
城旦舂 | 鬼薪白粲 | 隶臣妾 | 司寇 | 候 | |
---|---|---|---|---|---|
起诉权(可否起诉他人) | 无 | 无 | 有 | 有 | 有 |
轻判权(如再犯,自首是否获得轻判) | 无 | 无 | 有 | 有 | 有 |
免罪权(如捕获盗铸铜钱死罪犯) | 2人免为庶人 | 2人免为庶人 | 3人免为庶人 | 3人免为庶人 | 3人免为庶人 |
私人财产 | 无 | 无 | 有 | 有 | 有 |
私人时间 | 无 | 无 | 有 | 有 | 有 |
人身支配权 | 国家所有 | 国家所有 | 私人/家族所有 | 私人/家族所有 | 私人/家族所有 |
刑期 | 无期 | 无期 | 有期 | 有期 | 有期 |
刑罚
城旦 | 舂 | 鬼薪 | 白粲 | 隶臣 | 隶妾 | |
---|---|---|---|---|---|---|
基本劳动 | 筑城 | 舂米 | 为祭祀而砍柴 | 为祭祀而做饭 | 杂役(送信、听差等,持特殊技艺者免) | 杂役 |
特殊劳动 | 守署 | 田间劳动 | 无 | 无 | 田间劳动、监管城旦舂等 | 监管城旦舂等 |
手工业劳动 | 青铜器制造等 | 较男性少 | 青铜器制造等 | 较男性少 | 青铜器制造等(持专业技艺者优先) | 较男性少 |
穿衣限制(秦代) | 红色囚服 | 红色囚服 | 红色囚服 | 红色囚服 | 无 | 无 |
刑具佩戴(秦代) | 有 | 有 | 有 | 有 | 无 | 无 |
刑期 | 无期 | 无期 | 无期 | 无期 | 有期 | 有期 |
连坐情况(妻子儿女是否没收为奴)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否 |
汉文帝刑罚改革前的城旦舂
从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可见,城旦舂从刑罚的轻重分类,由重至轻可以分为斩黥城旦舂、黥劓城旦舂、斩城旦舂、黥城旦舂、完城旦舂、系城旦舂六种。六种城旦舂都是秦代的通行刑罚,而汉代则只使用后四种刑罚。[3]
- 斩黥城旦舂:是无期徒刑和肉刑的结合。城旦舂是徒刑,斩是切掉左脚趾(如左脚趾已被斩,再斩右脚趾),黥是在脸上刻字。是死刑、宫刑以下最严重的判罚。
- 黥劓城旦舂:是无期徒刑和肉刑的结合。城旦舂是徒刑,黥是在脸上刻字,劓是切掉鼻子。
- 斩城旦舂:是无期徒刑和肉刑的结合。城旦舂是徒刑,斩是切掉左脚趾(如左脚趾已被斩,再斩右脚趾)。
- 黥城旦舂:是无期徒刑和肉刑的结合。城旦舂是徒刑,黥是在脸上刻字。
- 完城旦舂:是一种作为正式刑罚的无期徒刑。完,完好之意,用以区别于同时服肉刑的城旦舂服刑者。完城旦舂之服刑者累犯耐罪,会被追加黥刑,变成黥城旦舂。
- 系城旦舂:是一种作为附加刑的有期徒刑。系城旦舂可以是对累犯者追加的附加刑,也可以是对初犯者判处的附加刑。通常附加于耐隶臣妾之上,而不会附加于耐鬼薪白粲和耐司寇之上。一般来说,当犯人已经被判耐隶臣妾,而服刑期间逃亡或犯耐罪,会被追加判罚系城旦舂的徒刑。暂时所见,针对累犯者的系城旦舂的刑期有六年(“六岁”)、三年(“三岁”)、三年以下(“三岁以下”)和一年(“一岁”)四种。[4]耐隶臣妾犯耐罪以下,追加系城旦舂三年,在此期间逃亡,追加系城旦舂六年。再逃亡或犯耐罪,才被判处完城旦舂。针对初犯者而言,凡逃亡不足一年者,都会被判处一年以下的系城旦舂;而逃亡一年以上,因已经犯上耐罪,则会直接被判处耐刑,变成耐隶臣妾。针对初犯者的系城旦舂,性质也是一种附加刑。[3]
汉文帝刑罚改革后的徒刑
汉文帝刑罚改革后的徒刑按照刑罚的轻重分类,由重至轻可以分为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和司寇五种。东汉以后,城旦舂除了筑城和舂米外,还可以包含其他的劳役。
- 髡钳城旦舂:刑期六年的有期徒刑,并且同时要受髡刑和钳刑。髡,剃头之意。钳,用铁圈束脖子之意。刚开始废除肉刑后,是死刑以下的最高刑罚,但后来在此之上出现了流刑、徙刑,并慢慢演变成隋代、唐代的“死、流、徙、笞、杖”的刑罚体制。
- 完城旦舂:刑期五年的有期徒刑。
- 鬼薪白粲:刑期四年的有期徒刑。
- 隶臣妾:刑期三年的有期徒刑。
- 司寇:刑期二年的有期徒刑。
意义
城旦舂和其他秦代、汉代的徒刑存在于早期中国刑罚从肉刑到有期徒刑的过渡期。在周代,刑罚以墨刑、劓刑、刖刑、宫刑、杀刑五种为主,都是肉刑;而秦代、汉代则以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为主,都是徒刑;体现了国家刑罚体制从肉刑为主到徒刑为主的过渡。汉文帝时宣布废除肉刑,并且将最高刑罚的徒刑城旦舂从无期徒刑改为六年或以下的有期徒刑,也是国家刑法体制从肉刑、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的过渡。
注释
参考文献
- 《睡虎地秦墓竹简》
- 《张家山汉墓竹简》
- 卫宏:《汉旧仪》
- 太史伯:《太史·刑法志》
- 韩树峰:《秦汉徒刑散论》,载于《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
- 万荣:《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司寇”、“城旦舂”名分析》,载于《晋阳学刊》,200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