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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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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妻,或称正妻正宫正房正室正配,俗称大老婆大婆大太太[1],是一夫多妻家庭里面礼制上与丈夫平等的妻子[2]东亚古代男子一般同时只能有1位正妻,称为嫡妻。妻所生的子女为嫡子女,与所生的庶子女相对。而同父的子女不论嫡庶,均以嫡妻为母,庶子女之生母只能称为娘,嫡妻之父母兄弟姊妹方为丈夫之姻亲,两个家族互相牵连,亦为丈夫之子女的外祖父母、舅父、姨母,妾之父母兄弟姊妹则与夫家较无亲属关系。在某些地域或时代,嫡妻、庶妻侧室)地位差异大。首任嫡妻称为元配,又称为发妻,元配逝世或离异后再娶的嫡妻,则称为继室填房。嫡妻的身分常受法律保护,如古代巴比伦王国的《汉摩拉比法典》即规定,自由民娶妻必须和她缔结婚约,否则不承认嫡妻的身分[3]。现代法律如《中华民国民法》亦规定人民结婚应以书面方式为之,并向户政机关登记,否则婚姻无效[4]

简介

正妻与丈夫待遇平等的,在服制、车制等礼仪制度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男子娶妻,一般需要娶背景相当的女子,娶亲之时通过婚书写明双方家庭门第、嫡庶、年龄等资料。于古中国某些朝代例如唐代,如果弄虚作假使男子娶到不相称的女子,无论女方地位高于还是低于男方,这段婚姻通常都会被强制解除,且追究作假一方的法律责任[5]。中国古代皇帝的嫡妻称皇后,在待遇上,她的袆衣和皇帝的十二章衣,其裨、纽、约、佩、绶等配件便是完全相同的。而皇帝的妾侍统称嫔妃,依品级区分,以清朝为例,最高级者称皇贵妃,最低级者称答应。无论是皇后或是后宫嫔妃,皆须通过采选,由皇帝御旨册封,讲究门当户对,一般民女难以嫁入皇家。在古日本德川幕府征夷大将军之嫡妻称为御台所,必须是公家出身。

娶妻的仪式非常隆重,周代周天子娶妻前后历时一年多,诸侯则超过半年。后世娶妻仪式虽然简化,但仍包括聘书、礼书、迎书等三样文件(三书),经过纳采、问名、纳吉(又称过文定)、纳征、请期(又称乞日)和亲迎(或迎亲)六个步骤(六礼)。有时男子还须亲自射雁以供奠雁仪式之用,有些朝代男子需准备诗歌做催妆诗之用。

丈夫通常只有在妻子犯七出时才能给她下休书,但有些朝代颁布规定,即使犯七出,但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任何一条的,就不准丈夫休妻(三不去):第一,经历或主持了公公或者婆婆的丧礼;第二,娶时男方地位不高,后来富贵的,也即是所谓的不去“糟糠之妻”;第三,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6]

中古世纪的欧洲因为信奉基督宗教而采行一夫一妻制,但各国王室君主有时除了迎娶一位正宫的王后之外,还会包养情妇,称姬侍,她们和中国古代的嫔妃不同,没有君主家眷的身分,大多只是在宫里服侍的婢女,并和君主维持一定程度的性关系,所生的孩子也无权继承王位。虽然如此,但姬侍可能因为君主的恩宠而获得丰厚的赏赐和财富。至近现代,就算是王族也不允许纳妾,王室成员只能有一位合法配偶,如英国的威廉亲王唯一的正妻就是凯萨琳王妃,不能再与其他女性结婚或收为妾侍。且在现代王室之中,甚至连离婚和再婚的条件都极为严苛,例如现任英国国王查尔斯三世与元配黛安娜王妃离婚后,王室成员大多反对他再娶。后来他虽然再婚,但也是等到当时在位的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同意后,查尔斯三世的第二任妻子卡蜜拉才得以在丈夫登基后受封为英国王后,而不是更低一级的伴妃

特殊情况

古人常为迎娶显贵之妻,把元配的嫡妻降格为妾室,例如陈宣帝江陵任官时,获梁元帝赏识,将外甥女柳氏许配给他。陈宣帝娶皇室贵女,因此贬谪元配钱氏为妾侍,以柳氏为嫡妻。待陈宣帝即位后,封柳氏为皇后,钱氏为贵妃。唐代以后,朝廷不许民众把正妻降为妾[7];若同时有多于一名嫡妻,元配以外之嫡妻均称为平妻宋代之前,古中国只有贾充等数人因特殊情况得到皇帝许可而有地位相等的左右夫人。在之前的古中国多数朝代,无特殊许可而有两位正妻的行为,会被处以一年以上徒刑和相应的杖刑处分,并被强制离婚[8];后世渐趋宽松,明清时期有不少男性都有平妻,通常以兼祧的名义为之,但平妻的妻子身份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受法律保护。民初,政府曾允许人民纳妾,至今已废止相关规定。

参见

参考文献

  1. ^ 琦君⟨髻⟩:“母亲不能常常麻烦张伯母,自己梳出来的鲍鱼头紧绷绷的,跟原先的螺丝髻相差有限…那时姨娘已请了个包梳头刘嫂…刘嫂劝母亲说:‘大太太,你也梳个时髦点的式样嘛。’”摘自《红纱灯》,台湾三民出版社1969年版
  2. ^ 唐律疏议·户婚》:“妻者,齐也,秦晋为匹。”
  3. ^ 汉摩拉比法典》第128条:“娶妻而未缔结契约者,妇非其妻。”
  4. ^ 中华民国民法》第982条:“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
  5. ^ 唐律疏议》:“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
  6. ^ 唐律疏议》:“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7. ^ 唐律疏议》:“诸以妻为妾,徒二年。各还正之。”
  8. ^ 唐律疏议》:“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