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理小说二十法则
推理小说二十法则是美国作家范·达因所提出的推理小说原则,他认为推理小说是一场智力竞赛,必须要保障其公平性。因此范·达因认为不能遵守二十法则的推理小说作家等于没有运动精神,且不值得尊重。在范·达因的法则里,除了详述其精神外,也会用讽刺的方式额外加注。
内容
二十条法则的简要内容为:[1]
- 必须明确、公正的将所有线索呈现给侦探与读者。
- 除了凶手的诡计,不得用写作手法误导读者。
- 故事中不能掺有恋爱成分。
- 侦探和凶手不能是同一人。
- 必须经由合理的推理缉凶。
- 侦探为了破案就必须要有探案的行为。
- 必须要有尸体来引发读者的正义感。
- 不得使用占卜等超能力来缉凶。
- 一部作品里,只能有一个(主要的)侦探。
- 凶手必须要有相当的戏份。
- 凶手不得是奴仆之辈。
- 虽然可以有帮凶,但只该塑造一个主要的凶手。
- 凶手不得以大型犯罪组织为后台。
- 不得以(尚)不存在的手法行凶。
- 必须贯彻唯一的真相,并为此提供读者线索。
- 不宜使用太过华丽的文采。
- 凶手不得是(有案底的)惯犯。
- 不应以死者其实是自杀或意外死亡收场。
- 凶手应有属于自己的犯罪动机
- (为了凑成偶数)以下手法太过常见,务必避免使用:
评价
推理小说二十法则虽然提出多年,但仍然不是广泛用来评断推理小说好坏的依据;然而,其法则精神却经常被推理小说迷所津津乐道。推理小说界里除了范·达因的《推理小说二十法则》外,还有英国推理作家隆纳德.诺克斯(Ronald A. Knox)于1928年提出的《推理十诫》。
参考资料
- ^ S. S. Van Dine. "Twenty Rules for Writing Detective Stories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07-06-26.," The American Magazine, September 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