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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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下放(devolution)是一种组织技术,旨在于同一个法人内部,由中央政府行政机关向其下放部门分配人员和职能。原则上由单一制国家使用,如法国1852年3月28日条例的动机解释部分所说:“我们可以从远处管理得同近处一样好”。它是权力分散的一个对立和完善。

下放的人员和职能由他们的上级负责,等级控制施加于人员(任命、纪律等)以及他们的行为(上级可以取消下属的决定、向他们发布指令或是修改他们的决定)。权力下放后的机关仍然维持一个机构的完整性,使得法人能够介入管理行为中。

因此,它提供国家以更高效和快速的反应能力,如17世纪法国政治家奥迪隆·巴罗(Odilon Barrot)所形象化的:“这是用同一把锤子捶,但是我们缩短了它的柄。”

应用

法国

法国,权力下放政策被非常有效地推广,95%的行政人员服务于下放机关,占总经费的三分之二。

它在地理范围内行使:

它同时也在各个领域中施行,如上诉法院、各学会以及军区。

权力下放的实现在法国由《权力下放宪章》(Charte de la déconcentration)提出的原则所指导,如1992年2月6日法的补充原则规定了下放的权力机关拥有一般法的权能。

英国

英国,除了位于伦敦英国国会外,现在苏格兰威尔斯北爱尔兰都拥有自己的议会,这些议会中的部分议院是按照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的。虽然这些二级政府拥有部分立法等方面的权限,他们的权力还是无法足够大到能与英国议会抗衡。三个地方议会之间的权限大小也各不相同。例如,苏格兰议会拥有立法权(但必需获得中央政府同意才可以举行公投),而威尔斯议会政府则只能决定具体如何使用由中央政府分配给威尔斯的预算。此外,这些议会的存在不受保障,它们的具体权责范围也可由英国国会决定增大或缩小,国会甚至可以单方面取消地方自治的权力。

因此,英国被认为是一个权力下放的单一制国家。这与联邦制国家是不同的。在联邦制国家中,邦或州议会的地位得到宪法承认,其权限范围和职责都有明确保障,联邦议会无权随意剥夺这些权力。

英国政府目前的政策是继续下放中央权力。在未来的几年中,英格兰部分地区的民众将举行全民公决,以决定是否由民主选举产生地方政府领导人。

权力下放政策一直受到争议,包括被认为危及英国的统一和完整性,而英国自1999年的权力下放政策,被认为加剧分离主义的势力,例如主张苏格兰独立苏格兰民族党,便在2007年取代长期维持优势的工党,执掌苏格兰至今,更推动2014年苏格兰独立公投,不过因为结果为55%反对苏格兰从英国独立,而使苏格兰民族党目标失败,2015年英国大选后,苏格兰民族党取代工党,取得绝大部分的苏格兰席次(59席中的56席),2016年苏格兰议会选举,苏格兰民族党议席减少而再度组建少数政府,2017年英国大选,苏格兰民族党减少至35席,但仍是苏格兰第一大党。[1]

威尔斯方面,自1999年以来,工党一直执掌地方政府。

北爱尔兰方面,根据贝尔法斯特协议,由统一派(与爱尔兰统一)及联合派(维持与英国组成联合王国的现状)四大政党组成大联合政府,并且实施与英国本土有所区别的政治与法律制度,英国仅控制财政预算、防务和司法及执法权及“每年一度的各政治和宗教派别游行”,北爱政府拥有大部分自治权力。但因为北爱政治局势在过往并不稳定,国会曾经多次接管北爱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所设立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可以被视作权力下放的一种形式。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权所建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拥有除国家事务外独立的立法、司法与行政权[2]

参考文献

  1. ^ correspondent, Libby Brooks Scotland. Nicola Sturgeon: make Scotland's place in single market 'integral' to talks. The Guardian. 2016-12-20 [2017-01-13]. ISSN 0261-307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27) (英国英语). 
  2. ^ 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系中的授權. 2017-07-06 [2024-04-07].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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