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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盛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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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盛益,现任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逢甲大学机械系毕业,司法官训练所38期结业,曾任高雄市地下水工程处科员、屏东地院法官。近三年来因开庭审理案件问案态度不佳,严重戕害司法形象,已陆续遭民众投诉多达数十案。 2008年至2010年间曾遭高雄地院法官自律委员会分别处以“由院长口头劝诫”、“书面劝诫”及“警告处分”...等处置,但成效不彰。 2011年9月法院自律委员会决议:柯盛益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惩处,建议司法院处分。 2011年11月21日,监察院通过并公布监委黄武次、杨美铃提案,弹劾柯盛益,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此案为台湾法官被监院提出弹劾的史上首遭事例[1] [2]

学历

  • 逢甲大学机械系毕业。
  • 司法官训练所38期结业。

经历

  • 高雄市地下水工程处科员。
  • 台湾屏东地方法院法官。
  •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职级:简任第十职等,任期:自2002年8月19日起,至2011年11月止(未停职,仅被调离家事法庭,转任不会接触当事人的刑事审查庭法官)。

承审争议事件

“96年诉字第1878号案”:
“法官自律委员会”2008年12月5日会议讨论:被弹劾人于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律师沟通时产生龃龉,遭律师自诉柯法官妨碍名誉,虽最终双方和解亦已撤回自诉案,但爰依自律要点决议,由“院长口头劝戒”处置,并定4个月内改善,如未改善,将建议司法院惩处。
“98年度冈简调字第16号案”:
“法官自律委员会”2009年4月6日会议讨论:“被弹劾人于开庭时,训斥、辱骂当事人,未让当事人、律师有答辩机会,因而当庭撤回该诉讼案”。会议决议,由“法官自律委员会”书面劝诫,并提醒应注意改进之事项。
“99年度冈诉字第3号案”:
“法官自律委员会”2010年11月26日会议讨论:“被弹劾人于开庭时,审案态度不良,有损司法信誉情形”,会议决议,依“法院组织法”规定加以警告处分。
“100年度家护字第729号事件”:
“法官自律委员会”2011年6月20日会议讨论:“陈情人陈诉柯法官之问案态度案”,全体出席委员一致认为柯法官辱骂当事人、审案态度不良,有损司法信誉,建议司法院予以“申诫”一次
“99年度家全字第42号、100年监字第157号事件”:
“法官自律委员会”2011年7月25日会议讨论:“陈情人陈诉柯法官之审案态度案”,会议决议,“全体出席委员一致表示,此议题将与“100年度亡字第42号案(小林村罹难者死亡宣告案)”部分一并讨论”。
“100年度家护抗字第148号案件”:
“100年度家诉字第127号案件”:
“100年度家诉字第162号案件”:
“100年度家护字第1123号案件”:
“100年度家护字第1137号案件”:
“100年度家护字第1203号案件”:
“100年度家护字第1242号案件”:
“100年度家护字第1258号案件”:
“100年度家护字第1501号案件”:
“100年度婚字第168号案件”:
“100年度婚字第176号案件”:
“100年度监字第479号案件”:
“100年度亲字第65号案件”:
“法官自律委员会”2011年9月19日会议讨论:以上案件“由于被弹劾人屡因审案态度遭人陈情”,2011年8月11日经院长指示-研考科聆听相关案件开庭录音,将较争议者整理为译文,并请自律委员会参酌及表示意见,会议决议,“全体出席委员一致表示,被弹劾人之行为,符合以无关案情之事项辱骂当事人、敬业精神不良、审案态度不良,有损司法信誉,建议司法院依法移请“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处,并对其先行停止职务”。
此案经司法院于2011年9月6日收受台湾高等法院函转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建议核予被弹劾人“申诫一次”之惩处案,但此案尚未结束时,于2011年10月13日时,又接获此被弹劾人因问案态度不良之事由,建请移送惩戒乙案。鉴于二案情节相同,为其审慎,爰将前案签结后并后案议处。

审议与惩戒

“院台人三字第1000025599号案”:
“台湾高等法院”2011年10月21日审查决议:被弹劾人其违法失职事证明确。依法提案弹劾,并移请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
2011年11月2日院方约询被弹劾人柯盛益,依据相关事证,询问其有无意见,经当事者表示无意见后,违法失职事至明确。最终以调离家事法庭,转任不会再接触当事人的刑事审查庭当法官。原先建议将他停职处分,因司法院认为其已无机会接触当事人,故无停职之必要,仅以移送监察院议处为处置依归[3]

参考资料

注释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