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会中奖税
公共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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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中奖税(英语:Income from Contests and Games and from Prizes and Awards Won by Chance[1]),中国、澳门、台湾[2]、日本、韩国皆称作“机会中奖税”、俗称彩票中奖税,是税种之一类,系指凡参加各种竞技比赛或各机关团体、公司行号等抽奖活动,获胜或中奖所取得的奖金或奖品,就是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的奖金或给与。按得奖人为课税单位,并并综合所得税合并申报。世界各地有不同的课税率系统。
课税对象
- 电视、电台所举办的竞赛,有奖猜谜活动、电话问答猜谜、商品广告附空盒邮寄抽奖…
- 各机关、团体、公司行号于报章杂志所刊登的征文比赛、常识测验比赛或晚会、尾牙活动摸彩…
- 各种体育协会或社团举办各项运动比赛、技艺、智能比赛等活动。
- 政府举办之奖券或统一发票的中奖奖金。
各地税赋规定
台湾
- 领有中华民国内政部核发之自然人身分证且为居住于国内之个人者、或为国内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除中奖金额需扣10%之外,另扣所给付金额的10%。[3]
- 若中奖人不属于在国内居住的个人者、或在国内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除中奖金额需扣20%之外,另扣所给付金额的20%。[3]
- 个人取得政府举办的奖券中奖奖金采分离课税,每联(组、注)奖额超过2000元者,按给付全额扣取20%,每联(组、注)奖额不超过2000元者,免予扣缴。该奖金所得均不得再计入综合所得总额申报课税,所扣缴的税款亦不得抵缴或申请退还。[3]
- 若中奖实物为电视、照相机等,发给时应依下述方法办理扣缴:奖品是由给奖单位买进后再行赠与给中奖人时,给奖单位是当然之扣缴义务人,应按购买奖品的统一发票(含进项税额)或收据的金额,依照上述(二)1、2、规定的扣缴率办理扣缴。如奖品系由给奖单位自行生产制造的,则按奖品成本的金额,依照上述(二)1、2、规定的扣缴率办理扣缴。
- 若其中奖金额在完税后仍超过价值新台币五千元以上者,则必须自行先缴2%的所得税。
- “政府举办之奖券中奖奖金”统一发票和公益彩券,免扣缴税款门槛于108年12月1日提高至5,000元。于给付奖金时扣缴20%税款,不必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税计算。[4]
中国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九条有明确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
凡单注奖金在高于10000元时,按国家税法规定,应全额缴纳所中奖金金额的20%作为个人偶然所得税。中奖彩民在支付税款时,可以向收款单位索取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作为已纳税凭证。[来源请求]
参见
外部链接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所得税法 (中华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