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套路
武术套路是一连串含有技击和攻防含义的动作组合。
套路是中国武术及其他东亚武术的中一种独特形式,也是区别于其他武术的一大技术特征。 其实不论地域和流派,但凡武术,除了体能、力量、速度、反应、准确度的锻炼外,更重要的是一些临敌攻防时的拆解技巧,这是任何种类的武术都不缺的。不过似乎只有东亚武术有把这些技巧凝固为“招式”[来源请求],并且把一连串攻防常用的招式串连为“套路”,供纪录及平素操练时使用的习惯。
成因
对于中国武术套路形成的原因,还缺少一个统一的认识。有人认为[1]套路的产生原因是为了提高士兵身体素质,增强战斗力;或者是为了表演而加强艺术性的成分。但是也有人认为[2]套路是为了保存武术的技击动作,作为武术的基本训练手段。还有人从中国传统的礼仪出发,认为武术套路的产生是出于礼节性的需要[来源请求]。
作用
东亚武术各家各派都有表现自己门派特色的许多套路,而且套路多是循序渐进的,初学者和资深者,练习的套路也不一样。
传统武术中,套路练习初期多是分开来一招一招练的,让学习者体会运气使力,攻防技击的含义。而这种练习反复不断地进行,正是为了在实战中能够条件反射式的使出相应的招式,也可以仔细体会招式的功效。例如号称“半步崩拳打天下”的形意拳大师郭云深,对敌总是使用一个招式崩拳,而且严格来说只是半个招式,但是却足以击败对手[来源请求]。
影响
武术的传习,不外乎“形”、“法”和“功”──“形”是动作的模仿;“法”是动作在实战上的使用方法和技巧;“功”包括对体能、力量、速度、反应、准确度的要求,以及对“法”的应用的娴熟程度,甚至对拳种的风格、风味的掌握和流露。
套路对技击技巧的“形”,的确有保存、纪录的作用(特别是在不擅使用图画、文字的社群中)。不过初学者以套路作为武术基本训练时,往往只是以套路作为锻炼体格的体操,传授者未必会对套路中的“法”(实战技巧)作太详细的解释。如果光练套路,特别是单人套路(非对拆套路),更缺少对抗性的操练,加上套路的确有为表演而加添的艺术成分,这些因素有时会让某些套路的从习者变得盲从、僵化,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只懂打出漂亮的花拳绣腿,而不知道如何把套路中的技巧应用在实战上。因此,目前的武术运动员虽然同时很快的学会多种风格迥异的套路,但是对于其技击和攻防含义大多并不清楚。
由于太极套路被普遍当作工闲时的保健操来传授和练习(有些国家体委新创的太极套路,更是专门只为这原因而开发),上述的弊病在太极界也尤为明显。对套路中招式的应用方法不甚了了的传授者,实在大有人在。
因此,实战经验比较丰富的武术从习者,往往对“散手”的应用更为重视。为弥补套路竞赛在实战上的不足,中国近年也积极发展散打比赛。
武术体育比赛中的套路
项目设置
作为武术比赛的一个分项,套路设置如下项目:
比赛时间
- 长拳、南拳、剑术、刀术、枪术、棍术、南刀、南棍套路不得少于1分20秒
- 太极拳、太极剑为3-6分钟
- 对练不得少于50秒
比赛方式
- 配乐项目必须在不带歌词的音乐伴奏下进行
- 运动员需要穿着武术比赛服装
- 个人项目场地为长14米,宽8米的长方形场地,集体项目为长16米,宽14米。
- 器械要求:
- 左手持剑或抱刀时,剑尖和刀尖不低于耳上端;
- 棍的长度不低于运动员本人身高
- 枪的长度不低于本人站立直臂上举至中指尖
- 南刀需以左手抱刀,刀尖不低于下颚
- 运动员在上场点名和裁判报分时,应根据所持器械不同行相应的竞赛礼(抱拳礼、抱刀礼、持剑礼、持枪礼、持棍礼)
评分规则
评分项目
套路比赛共设A、B、C三组裁判各2名,另加B组裁判长一名,其中A组裁判评判动作质量(A分),B组裁判及裁判长评判演练水平(B分),C组裁判评判动作难度(C分),A、B、C三组起评分分别为5、3、2分(若为无难度要求项目,则A和B两组起评分均为5分),运动员起评分为其申报的A、B、C三组分数之和。
- A组裁判根据运动员出现的错误扣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 B组裁判打分后,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即为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 C组裁判主要负责运动员难度的确认(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 若运动员完成创新的动作难度,则可以在10分的起评分外有0.1-0.2分的加分
- 若出现重做、超时5秒以上或不到规定时间等情况,裁判长可以另行扣分
同分处理
在分数相等的情况下,依下列次序进行打破平分处理:
- 预赛成绩高者列前
- 完成动作难度等级高者列前
- 完成高等级动作难度数量多者列前
- 难度得分高者列前
- 演练水平应得分高者列前
- 演练水平扣分少者列前
- 若上述方式仍然相等,则名次并列。
- 在团体或全能比赛中,分数相等时以获得第一名多者列前,仍相等,则以获第二名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参考文献
- ^ 孔庆胜,试论技击不属于武术的范畴,武术科学探秘,人民体育出版社,1990年
- ^ 程大力,《中国武术——历史与文化》,四川大学出版社,1995年,219-236 ISBN 7-5614-1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