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有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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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有浚(1880年—1971年10月20日),号孟舆四川省蓬安县人(今石梁乡),中华民国政治人物,1948年当选四川省第八选区立法委员

生平

其父系清末禀生(廪膳生员)。费孟舆7岁发蒙,由其父教读。

  • 清光绪廿七年(1901年)入县学。
  • 清光绪廿八年(1902年)补为增生(增广生员)
  • 清光绪卅二年(1906年)举丙午孝廉方正科职试一等。
  • 清光绪卅三年(1907年)入京师法律学堂法律正科学习。
  • 民国元年(1912年)至三年(1914年),费孟舆历任四川军政部参事,四川高等审判厅刑庭庭长,并任教于四川法政学校共和大学岷江法政学校中华法律学堂、四川帮审员研究会、四川巡警教练所等处。
  • 民国三年(1914年)下年至民国十六年(1927年),先后任安徽高等审判厅民庭庭长,北京大理院临时庭民庭推事,安徽高等审判厅厅长,怀甯地方审判厅厅长,浙江杭县地方审判厅厅长[1]等职。
  • 民国十六年(1927年),辞职返乡省亲。
  • 民国十七年(1928年),应张澜之邀,任国立成都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
  • 民国十八年(1929年),四川省主席刘湘聘费有浚为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驻重庆)院长,费本不愿赴任,张亦不愿放行,刘湘电张澜称:“重庆华洋杂处,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务请敦劝费教授赴渝就任。”由于国立成都大学经费需刘拨助,张澜只好劝其赴任。
  • 民国廿二年(1933年),费有浚出任四川高等法院院长。
  • 民国廿四年(1935年),返重庆再次出任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院长。
  • 民国廿八年(1939年),出任西康省高等法院院长。
  • 民国卅三年(1944年),费孟舆辞职。行前将该院结存现款500余万元,及历年存款利息,一一造册移交。而返南充时,只得变卖衣物、家什,筹集路费,事被西康省主席刘文辉查知,感慨不已,派大货车一辆,专程将费全家送回南充。
  • 民国卅七年(1948年),费有浚当选四川省第八选区立法委员。
  • 1953年,费孟舆被四川省人民政府聘为省文史馆研究员。

历任一至五届南充市政协委员,二至四届政协常委。

审案经历

西康其地有豪绅某,富甲一方,其子倚势强奸民女刘某,被刘父抓获,又击毙刘父,抢走刘××。刘母具状呈告,官府惧其势,不敢受理。后刘母身披冤单,上控至西康高等法院,费亲自提案勘审。豪绅家托军政要人向费说情,贿以黄金20两,鸦片200两,恳其从宽发落。费不为所动,依法 将凶犯处决。

又有一青年教师秦某,在国民学校教书,因鼓动农民反抗地主,被当地豪绅视为眼中钉。适有劣绅某,为仇家暗杀,众豪绅诬称系秦某所为,地方法院据此将秦判处死刑。秦上诉高等法院,费直接审理,众豪绅托人赠银洋2000元,要求维持原判。费严词拒收。经查明实情后,改判秦某无罪释放。

参考文献

  1. ^ 申报 1924年12月21日,杭州快信:杭县审判厅长新任。杭县审判厅长费有浚(号孟舆,四川人)昨晚抵杭,寓沧洲旅馆,定下月一日接印。1924年12月26日,杭州快信:新任杭地审厅长费有浚,昨午接印,呈委陈鹰为书记官长,李福民充会计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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