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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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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人法清朝初年恶法之一,延续时间最长,直到康熙时始陆续废除。

满洲清兵入关前,已实施投充,但人员陆续逃亡。顺治三年(1646年)五月,多尔衮以为 “只此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1],为此制定逃人法,有条目一百多个,重在严惩“窝主”;一经查获,窝主就地正法。“有隐匿逃人者斩,其邻佑及十家长百家长不行举首,地方官不能觉察者,俱为连坐”,逃亡三次者处以绞刑。又设立“督捕衙门”捕捉逃人,“新朝立法重逃人,窝隐之家祸切身”[2]。顺治六年又改为“隐匿逃人者免死,流徙[3]。顺治七年六月,广西巡抚郭肇基等人因为“擅带逃人五十三名”,被处死[4]。顺治十年,豪雨成灾,“直隶被水诸处,万民流离,扶老携幼,就食山东。但逃人法严,不敢收留,流民啼号转徙”[5]龚鼎孳说:“畿辅之民圈占以后,田庐荡然。年来水涝频仍,道殣相望。近以逃人众多,立法不得不严,而有司奉行未善,使流徙者竟无所归。……今闻山东一带流民复千百成群,携男挈女,蚁聚河干,望救无门,逃生无路。当此严风密霰,坠指裂肤之时,此辈衣不掩胫,食不充腹,流离沟壑。……万一愚冥无知,不肯束手就毙,一旦良民化而为乱民,即发兵剿除亦非难事,而使数万生灵顿作刀头之鬼。究其所自,亦止是无衣无食,茫无投奔之百姓耳。”[6]康熙四年,开始修订逃人法。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改三次死刑为发配宁古塔。康熙三十八年,裁撤督捕衙门。

参考文献

  1. ^ 《清世祖实录》卷二十六
  2. ^ 杨苞《桐川纪事》
  3. ^ 《清世祖实录》卷四十三
  4. ^ 《清世祖实录》卷四十九
  5. ^ 《清世祖实录》卷七十七
  6. ^ 龚鼎孳《定山堂文集》卷三《敬陈民困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