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放射师
放射技师(英语:Radiographer),香港称为放射师,台湾称为医事放射师,是在医疗院所中从事专业辐射相关诊疗业务的医事人员。
检覆
2000年1月14日立法院通过医事放射师法,根据该法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经医事放射师考试及格,并依本法领有医事放射师证书者,得充任医事放 射师。中华民国国民于本法公布施行前,经医用放射线技术师考试或检核及格者,得依该法请领医事放射师证书,充任医事放射师。
业务管辖
无论是立法后之医事放射师或是立法前之医用放射线技术师皆需经由考试院举办之国家考试及格始得领有证照并从事相关业务。立法后,所有医事人员皆受卫生部门之管理与监督。
业务范围
台湾
根据医事放射师法规定,医事放射师之业务范围如下:
- 一、放射线诊断之一般摄影。
- 二、核子医学体外检查。
- 三、放射线诊断之特殊摄影及造影。
- 四、放射线治疗。
- 五、核子医学诊断之造影及体内分析检查。
- 六、核子医学治疗。
- 七、磁振及非游离辐射诊断之造影。
- 八、超音波检查。
- 九、其他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认定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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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医事人员考试规则
- 医事放射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