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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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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簽署日2001年3月23日
簽署地點 英國倫敦
生效日2008年11月21日
締約方100(截至2021年3月2日)[1]
保存處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
語言阿拉伯文、中文、英文、
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英語: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Damage),是2001年國際海事組織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英國倫敦,於2008年11月21日生效,保存人是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2][3]

內容

公約[4]規定事故發生時的船舶所有人應對由船上或源自船舶的任何燃油造成的污染損害負責。公約還對責任限制、強制保險或經濟擔保、時限、管轄權、承認執行等作了規定。

例外

  1. 如某一事故係由具有同一起源的系列事件構成,責任應由從此系列事件的首次事件發生時的船舶所有人承擔;
  2. 如船舶所有人作出如下證明,則不應承擔責任:
    1. 損害係由戰爭等行為,或異常、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現象所引起;或
    2. 損害完全係由第三方故意造成或不作為所引起;或
    3. 損害完全係由負責維護助航設施者在履行該職責是的錯誤行為所引起;
  3. 如船舶所有人證明,污染損害全部或部分係由蒙受損害的人故意造成損害的行為、或不作為、或該人的疏忽所引起,則船舶所有人可全部或部分地免除該人所負的責任。

參考文獻

  1. ^ Status Of Treaties (PDF). wwwcdn.imo.org. [2020-03-1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9-29) (英語). 
  2.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Damage (BUNKER). www.imo.org. [2021-01-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9) (英語). 
  3. ^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treaty.mfa.gov.cn. [2021-01-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中文(簡體)). 
  4. ^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文本 (PDF). treaty.mfa.gov.cn. [2021-01-15].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1-21)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