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聯盟盟約
簽署日 | 1919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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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巴黎和會 |
生效日 | 1920年1月10日 |
失效日 | 1946年4月20日 |
締約方 | 國際聯盟會員國 |
保存處 | 國際聯盟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國際聯盟盟約》 |
《國際聯盟盟約》即《國際聯合會盟約》,是國際聯盟的憲章。該公約於1919年6月28日作為《凡爾賽條約》的第一部分,在法國凡爾賽簽署。並於1920年1月10日與條約的其餘部分一同生效。[1]
創立背景
國際聯盟的最初草案甚至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前就已開始制定。位於倫敦的布萊斯小組提出了一些建議,這些建議被1915年成立的英國國際聯盟協會所採納[1]。在美國,包括漢密爾頓·霍爾特和威廉·B·豪蘭在內的另一個小組(在紐約市的世紀協會)也有自己的計劃。這一計劃主要得到了旨在執行和平的聯盟組織的支持,該組織由前美國總統威廉·霍華德·塔夫脫領導[1]。1916年12月,羅伯特·塞西爾勳爵建議成立一個官方委員會,起草未來國際聯盟的公約。英國委員會最終於1918年2月成立,由沃爾特·菲利莫爾領導(被稱為菲利莫爾委員會),但也包括艾爾·克勞、威廉·泰瑞爾和塞西爾·赫斯特[1]。美國總統伍德羅·威爾遜對菲利莫爾委員會的報告不甚滿意,最終在他的朋友豪斯上校的幫助下制定了三個草案。據報道,威爾遜的至少一個草案是基於美國和平活動家瑪麗·沙帕德提出的建立「國際聯盟」的提案[2]。1918年12月,簡·克里斯蒂安·斯穆茨提出了進一步的建議[1]。
1919年,在巴黎和會上,一個為商定「國際聯盟」有關公約的委員會得以成立。成員包括伍德羅·威爾遜(作為主席)、豪斯上校(代表美國)、羅伯特·塞西爾和簡·克里斯蒂安·斯穆茨(代表英國帝國)、萊昂·布爾喬亞和費迪南·拉諾德(代表法國)、總理維托里奧·奧蘭多和維托里奧·斯卡洛賈(代表意大利)、外交部長牧野信之和知田俊二(代表日本)、保羅·海曼斯(代表比利時)、埃皮塔西奧·佩索阿(代表巴西)、顧維鈞(代表中國)、傑米·巴塔利亞·雷斯(代表葡萄牙)和米連科·拉多馬爾·韋斯尼奇(代表塞爾維亞)[3]。後來又增加了代表捷克斯洛伐克、希臘、波蘭和羅馬尼亞的成員。該小組考慮了赫斯特和威爾遜總統顧問戴維·亨特·米勒共同撰寫的初步草案。1919年頭四個月期間,小組進行了十次會議,試圖協商未來國際聯盟基礎公約的確切條款。
在隨後的談判中,不同國家提出了各種重大異議。法國希望國際聯盟能組建一個國際軍隊來執行其決定,但英國擔心這樣的軍隊會被法國所主導,而美國則無法同意,因為只有國會才能宣戰[1]。日本要求插入一個支持種族平等原則的條款,與現有的宗教平等條款相對應。
在威爾遜離開期間的某個時刻,國際平等問題再次被提出。對支持「國家平等和其國民的公正待遇」的動議進行了投票,得到了19名代表中11人的支持。威爾遜回來後宣布,其他代表的「嚴重異議」否定了多數票,該修正案被駁回[1]。最終在1919年4月11日,經修訂的赫斯特-米勒草案獲得通過,但並未完全解決關於國家平等、種族平等以及新聯盟如何切實執行其各項任務的問題[1]。
新成立的聯盟將包括一個代表所有會員國的大會、一個僅限於大國成員的執行理事會,以及一個常設秘書處。會員國被期望「尊重並保護其他成員國免受外部侵略」,並「裁減武裝至與國內安全相一致的最低點」。所有國家都被要求在訴諸戰爭之前提交仲裁或司法調查[1]。執行理事會將設立一個國際永久法院,對爭端作出裁決。
該條約於1920年1月10日生效。1924年對第4、6、12、13和15條進行了修訂。該條約與聯合國憲章有類似的條款和結構。
參考資料
-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Northedge, F. S. The League of Nations: Its life and times, 1920–1946. Leic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86. ISBN 0-7185-1194-8.
- ^ Surficial geologic map of the Salt Lake City South Quadrangle, Salt Lake County, Utah. 1979.
- ^ Séance Du 14 Février 1919. Bulletin de la Société Botanique de France. 1919-01, 66 (2). ISSN 0037-8941. doi:10.1080/00378941.1919.10836080.
- 國際聯盟條約
- 1919年締結的條約
- 1920年生效的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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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利時條約
- 玻利維亞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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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9年巴黎和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