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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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爾·道
Neal Dow
緬因州波特蘭第九任市長英語List of mayors of Portland, Maine
任期
1851年4月24日—1852年4月24日
前任約翰·B·卡洪
繼任阿爾比恩·帕里斯英語Albion K. Parris
緬因州波特蘭第十二任市長英語List of mayors of Portland, Maine
任期
1855年4月24日—1856年4月24日
前任約翰·B·卡洪
繼任詹姆斯·麥科布
個人資料
出生(1804-03-20)1804年3月20日
美國麻薩諸塞州波特蘭
逝世1897年10月2日(1897歲—10—02)(93歲)
美國緬因州波特蘭
政黨輝格黨
自由土地黨英語Free Soil Party
共和黨
禁酒黨英語Prohibition Party
配偶瑪麗亞·科尼利亞·杜蘭特·梅納德·道
專業政治家
軍事背景
效忠美國
服役美國陸軍
聯邦軍
服役時間1861至1864年
軍銜准將
指揮北軍第十九軍英語XIX Corps第二師第一旅
參戰哈德遜港圍城戰英語Siege of Port Hudson

尼爾·道(英語:Neal Dow,1804年3月20日—1897年10月2日),美國政治家,禁酒運動的倡導者,人稱「禁酒拿破崙」和「禁酒運動之父」(Father of Prohibition)。道於1804年在緬因州波特蘭(緬因州在當時仍屬於麻州之一部份)的貴格會家庭出生,年紀輕輕就積極參與禁酒事業,認為酒是眾多社會問題的罪魁禍首,希望能實現禁酒的理想。1850年,道當選緬因州禁酒聯盟主席,次年又成為波特蘭市長。不久後,州議會通過禁止生產和銷售酒精飲料的法律,人稱《緬因法英語Maine law》,道對此有舉足輕重的影響。擔任市長期間,道嚴厲執行《緬因法》,對膽敢抗法者處罰日益加重。1855年,反對人士發起暴動英語Portland Rum Riot,市長下令州民兵向人群開槍,導致一人死亡,多人受傷。事件發生後,局勢變得對道不利,於是他決定不競選連任。

道之後兩次入選州議會,但在牽涉財務醜聞後退休。1861年,他在南北戰爭爆發後加入聯邦軍,最終官拜准將。道在哈德遜港圍城戰英語Siege of Port Hudson中受傷,隨後被俘。1864年經交換戰俘獲釋後,他退伍回鄉,再度投身禁酒事業。道在美國、加拿大、英國各地演講,為禁酒事業搖旗吶喊。1880年,他代表禁酒黨參加美國總統選舉。雖然獲得的票數很少,但道此後仍繼續為禁酒運動寫作及演說,直至1897年以93歲高齡在波特蘭謝世。

早年經歷和家族背景

尼爾·道於1804年3月20日在緬因州波特蘭出生,父親叫約西亞·道(Josiah Dow),母親叫多卡斯·艾倫·道(Dorcas Allen Dow[1]。約西亞是公誼會(即貴格會)成員,生於新罕布什爾州,以務農為生[1]。多卡斯·艾倫也是貴格會會員,出身緬因州望族,族長是爺爺黑特-伊維爾·霍爾(Hate-Evil Hall[2]。尼爾是父母唯一的兒子,另有一個姐姐和一個妹妹[1]。約西亞同多卡斯結為連理後不久就在波特蘭開設製革廠,生意很快紅火起來[3]。尼爾先後在馬薩諸塞州新貝德福德的公誼會學校和愛德華·佩森(Edward Payson)的波特蘭學院求學,然後於1826年追隨父親的腳步投身皮革貿易[4]。他對新技術手段態度開明,是波特蘭在製革工藝中採用蒸汽動力的先驅之一[5]

尼爾·道位於波特蘭的宅邸

道努力遵循父母貴格會信仰的各項原則,但這並不容易。年紀輕輕的他脾氣火爆,經常陷入爭執。[6]經濟富足之後,道喜歡身穿精美衣裝,這又同貴格會崇尚衣着樸素的原則衝突[7]。不過,他很小就學會家人的其他美德,為人節儉且煙酒不沾[8]。18歲時,道想要逃避進入民兵隊服役的義務,這主要是出於對民兵經常酗酒心存厭惡,而且入伍也同貴格會的和平主義信仰不符[9]。為此他選擇加入消防隊,因為這樣可以免服兵役[9]。1827年,道在緬因州議會遊說,希望能改革消防隊,提高工作效率[10]。同年,他又發言反對消防隊在年度慶典上供應酒類,最後眾人達成妥協,年會上只供應葡萄酒,不提供烈酒[11]。道有時會出於政治理念不顧自己的工作職責,升任消防隊長後,他曾放任一間酒品店燒成白地[12]

1828年,道結識馬薩諸塞州商人之女瑪麗亞·科尼利亞·梅納德(Maria Cornelia Maynard[13],兩人於1830年1月20日成婚[14]。此後20年間,道夫婦生下九個孩子,但只有二子三女活過嬰兒期[15]。瑪麗亞·科尼利亞是公理會信徒,道和夫人定期到第二教區教堂參與禮拜活動,但他始終沒有轉入公理會[16]。一家人所住的宅邸於1829年在波特蘭國會街714號建成,至今依舊屹立,由基督教婦女禁酒聯盟駐波特蘭分會管理,是紀念尼爾·道生平的博物館[17]

倡導禁酒

早期禁酒嘗試

19世紀時,美國成年男性平均攝入的酒精達到現代人三倍以上[a][19]。據道在回憶錄中記載,此時波特蘭工人的報酬中有相當一部分就是每天提供的朗姆酒:「那時的規矩就是這樣……每天上午十一點和下午四點就停工喝酒……每家雜貨店都有一桶桶(的)……朗姆酒,盆里也總是裝滿了酒,有時就放在走道上,就像7月4日賣的檸檬水一樣[20]。」在他眼中,酒是許多個人、家庭和財富走向衰敗或消亡的罪魁禍首,他經常指着那些搖搖欲墜的家庭和企業對家人說:「這就是朗姆酒害的[15]。」道藉助第二次大覺醒的宗教運動來改變社會環境,希望能藉此轉變人們的看法或生活習慣,對此歷史學家朱迪思·麥克阿瑟(Judith N. McArthur)記載:「禁酒(運動)改革者敦促聽眾把罪惡的朗姆酒逐出生活,正如福音派牧師奉勸信徒驅逐心魔一般[21]。」

包括道在內的眾多波特蘭中上階層人士相信,酗酒對城市道德環境和經濟福祉構成巨大威脅[22]。1827年,道與他人共同創立緬因州禁酒協會[11]。協會最初只針對烈酒,但到1829年時,道已向所有的酒精飲料宣戰[23]。同時,他還投身反共濟會反奴隸制事業,開始在政治事物上投入更多時間[24]1832年大選期間,道對安德魯·傑克遜亨利·克萊都不滿意,最終選擇支持小黨派候選人威廉·沃特[24]

1837年,緬因州禁酒協會因在是否應該禁絕葡萄酒和烈酒上無法達成一致而分裂,道支持禁絕葡萄酒,該派系之後自組成緬因州禁酒聯盟[25]。同年,州議會輝格黨議員詹姆斯·阿普爾頓(James Appleton)提出禁酒法,道對此全力支持並多次發表演說,但法案未獲通過[26]。阿普爾頓後於1838和1839年提出類似法案,雖有他和道全力推動,但均以失敗告終[26]

道和其他倡導禁酒的人士認為,酒是眾多社會弊病的罪魁禍首

道熱心為輝格黨候選人搖旗吶喊,譴責民主黨人是酒類行業的工具[27]。緬因州州長、輝格黨人愛德華·肯特Edward Kent)投桃報李,於1841年任命缺乏從軍經歷的道出任州民兵上校[27]。不過,道本人認為「從政治家的角度來看」,他並不是黨派內部人士,對於那些在他看來禁酒不力的輝格黨人,道會毫不猶豫地建議支持者投票反對他們[27][28]

19世紀40年代初,道的事業重心還是皮革生意,但也會抽時間鼓勵個別酷愛杯中物的人戒酒[29]。在他及一眾盟友的推動下,波特蘭市政府於1842年規定酒類銷售須取得牌照,無證經營的商販會被起訴,同年,波特蘭經全民公投決定支持新規定[30]。1843年,民主黨人在市政府選舉中獲勝,許多更傾向支持禁酒的輝格黨人下台,大批酒販的起訴被無限期推遲,酒類銷售隨即恢復[31]。道繼續在州內各地演說,在此期間甚至遭酒販僱請的人襲擊[31]

1846年,道在州議會演講,倡導全州禁酒。法律雖獲通過,但缺乏必要的執行機制,所以沒有實效。[32]次年,他參與州議員特別選舉,但以微弱劣勢敗北[33]。1850年,道已加入新成立的自由土地黨Free Soil Party),同時鼓勵志同道合的議員通過效果更加顯著的禁酒令,但通過的法案被民主黨州長約翰·W·達納John W. Dana否決[34]。支持法案的議員試圖推翻否決,最終只差一票[34]

波特蘭市長

19世紀50年代初的尼爾·道

1850年,道當選緬因州禁酒聯盟主席[35]。次年,他以輝格黨候選人身份出馬競選波特蘭市長,以1332票戰勝得票986的對手當選[35]。上任不到一個月,州議會就在他的遊說下通過全州禁酒法案[36]。道又同新任州長約翰·哈伯德John Hubbard)會晤,後者於6月2日在法案上簽字[37]。新法律在全美範圍內以《緬因法》(the Maine Law)之名為人所知,緬因州至此成為美國第一個禁止生產和銷售酒類飲品的州[37]。法律的通過也為道在全美打響名氣,綽號「禁酒拿破崙」(Napoleon of Temperance)由此誕生。同年八月,全國禁酒大會在紐約市舉行,道獲邀在會上演講。[38]

《緬因法》生效後,道給予酒類經銷商兩星期寬限期到州外賣掉庫存,否則商品就會被沒收[39]。市長雷厲風行的執法導致上檔次的酒類消費場所很快關張大吉,但低檔次的沙龍,特別是波特蘭貧苦及移民階層經常光顧的店鋪只是遷往秘密地點繼續營業[40]。不過,道還是在向市議會演說時宣布,他已經消滅除「少數秘密雜貨店」外所有的酒類商店,同時指責「外國人」導致這些秘密雜貨店能夠繼續經營[40]

道在全美聲名鵲起,但在故鄉還是一直受人反對。他和對手都曾通過報紙匿名攻擊對方立場,而且在發表政治觀點的同時經常夾帶個人攻擊[41]。1852年市政選舉前,民主黨人提名前州長兼聯邦參議員阿爾比恩·帕里斯(Albion Parris)爭奪市長席位[42]。民主黨團結一致支持帕里斯的同時,道繼續嚴格執行禁酒令,導致黨派四分五裂,輝格黨中出現兩個派系各自提名人選反對道[42]。選舉日當天,道獲得1496票,雖比上年多上百票,但仍遠不及帕里斯的1900票[42]。雖然此時的選民登記還是由輝格黨人掌控,但道依然認為自己是因愛爾蘭移民的非法投票敗北[42]

競選失利後,道繼續在全美各地宣揚禁酒理念,並且非常欣慰地看到十一個州先後實行禁酒令[43]。面對包括表兄約翰·尼爾John Neal)在內部分政敵有關《緬因法》缺乏實效、波特蘭酒類消費在他擔任市長期間不降反升的指控,道也努力反駁[44]。1854年,道再度競選波特蘭市長,輝格黨此時已開始分裂,道於是從自由土地黨和倡導本土主義一無所知黨爭取支持,但最終依然功敗垂成[45]。到了1855年,自由土地黨和一無所知黨已開始同反奴隸制的輝格黨派系組成新生的共和黨。新黨很快掌握州議會主控權,並在道的鼓勵下加強《緬因法》執行力度。[46]1855年,道第四次競選市長,最終以微弱優勢二度當選[47]

波特蘭朗姆酒暴動

波特蘭市政廳,朗姆酒暴動的發生地。

上任兩個月後,道在不經意中違反了自己一心維護的禁酒法。根據禁酒法規定,緬因州只能在醫療或工業領域使用酒精,用於分配這些酒精的委員會成立後,道訂購有價值1600美元的酒精並將之存放在市政廳[48]。出於疏忽,道沒有任命官方代理人在市政廳駐守,購買酒精的發票上又是他的名字,從技術角度而言,市長已違反禁酒法[43]。道的政敵抓住機遇,要求警方搜查市政大樓尋找非法烈酒。《緬因法》又於此前不久新增條款取消司法自由裁量權,法官別無選擇只能發出搜查令。[49]警方於是在6月2日緝獲酒精,但沒有逮捕道[49]

當晚,大批反禁酒人士兵聚集起來要求把道繩之於法,還大聲威脅要把「尼爾·道的酒」倒掉[49]。道下令州民兵阻擋示威人群,同時安排警長向人群宣讀《暴動法[50]。夜幕降臨之際,道要求示威者解散,並在遭拒後下令民兵開槍[51],導致一人死亡,七人受傷,其他示威者四散而逃[52]。得知有人喪生後,道依然認為之前動武是必要之舉,還問死者是不是愛爾蘭人(實際上不是)[52]

事件引起輿論譁然,全美各地的報紙發文譴責道的做法[52]。他因違反禁酒法受審,檢察官是長期站在道對立面的前聯邦司法部長內森·克利福德Nathan Clifford),辯方律師則是緬因州禁酒協會的另一位創始人,之後的聯邦參議員威廉·P·費森登[53]。法庭最終認定道的罪名不成立,但他的對手又說服驗屍官列名陪審員,宣布示威者死於他殺[54]。最終法庭認定道的殺人罪名不成立,但他的名望依然受到重大打擊,最終決定不再競選連任[52]

州議員

1855年秋,共和黨在州長選舉中失利,次年,州議會的民主黨議員和剩下的輝格黨議員聯合把《緬因法》徹底廢除[55]。其他曾通過同樣法律的州發現其中承諾的美好願景並沒有化為現實,執行起來即便不是完全不可能,也依然非常困難,所以又效訪緬因州廢除禁酒令[56]。道繼續在全美各地和不列顛群島演說,呼籲人們支持禁酒,但在立法領域收效甚微[57]。1858年,緬因州通過更為溫和的禁酒法案,道雖然覺得新法力道不足,但聊勝於無,所以還是盡力支持[58]

1858年,緬因州眾議院的一名共和黨議員拒絕上任,他的席位經補選由道取代[59]。1859年,道又經連任選舉中贏得完整任期,在任期間,他繼續爭取制訂更嚴格的禁酒法,但毫無成效[60]。緬因州司庫本傑明·佩克(Benjamin D. Peck)將州政府資金外借給包括道在內的多人,此舉有違州法,道也因此醜聞纏身[60]。佩克本人就借用了大筆款項,但因商業投資失敗而虧得血本無歸。佩克的部分借款是由道擔保,佩克顯然無法清償州財政虧空後,道就不得不承擔責任。[60]雖然他順利償還債務,還得以撇清大部分牽扯,但由於部分政敵訴諸地方報紙,仍有足夠份量的醜聞變得眾所周知[61]。受此影響,連部分秉持禁酒理念的同盟也不敢再公開表態支持他[61]。1860年9月,道沒有再競選連任[62]

內戰經歷

聯邦軍准將尼爾·道

離任後,道繼續推動禁酒事業,同時也開始為日益增長的廢奴呼聲搖旗吶喊[63]。共和黨候選人亞伯拉罕·林肯當選總統後,多個蓄奴州退出聯邦組建美利堅聯盟國內戰爆發前,道就呼籲聯邦政府出兵平定叛亂,廢除奴隸制[64]。戰爭爆發時他已有57歲,本打算留在家中打理生意、照顧年老體衰的父親。但在邦聯軍隊炮轟桑特堡後,道還是覺得有義務加入聯邦軍效力。[65]1861年11月23日,州長以色列·沃什伯恩Israel Washburn)任命道為緬因第13志願步兵團上校[63]。道招募的許多軍官都是之前禁酒運動中的同僚[63]

新奧爾良

1861年冬在緬因州訓練後,道和第13團於次年2月派赴墨西哥灣[66]。道在啟程前得知第13團的上級軍官是本傑明·巴特勒Benjamin F. Butler)少將,對此他深感不滿並同上級發生爭執,不願接受這樣一個在他看來對奴隸制態度軟弱而且「親朗姆酒」的民主黨人[67]。道的抗議沒有實際效果,還招來巴特勒的敵意[67]。第13團先到弗吉尼亞州門羅堡同巴特勒匯合,然後經水路南下,被迫在風暴過後登陸北卡羅萊納州。道在事態緊急時的表現贏得巴特勒稱讚,但兩人間依然相互厭憎。[67]受損船隻修復後,巴特勒領軍繼續南下前往密西西比州席普島Ship Island[68]

經海軍將領戴維·法拉格特率領的艦隊協助,巴特勒的陸軍於1862年4月29日攻下新奧爾良[69]。道和第13團留在後方防禦席普島,沒有參與進攻。國會在之前一天同意任命道為準將,道認為巴特勒是有意不讓他參與攻城戰,存心讓他升職不成,稱對方是「土霸和野獸。」[67]第13團占領新奧爾良周邊要塞期間,道的大部分時間都在同副手弗朗西斯·赫塞爾廷Francis S. Hesseltine中校爭執[70]。道鼓勵黑奴逃跑,向聯邦軍尋求庇護[71]。他還沒收附近種植園主的財產,即便是聯邦軍的支持者也不例外。對於聯盟軍流落在河中的軍事財產,道曾試圖取得個人打撈權,但未獲批准。[71]

1862年10月,道受命執掌佛羅里達州彭薩科拉區,並在此同其他部隊會師[71]。他立即下令在彭薩科拉禁酒,引來將士不滿[72]。他還在沒有上級授權的情況下開始招募當地黑奴入伍,同時繼續沒收叛亂人士的財產[72]。巴特勒很快就推翻道沒收財產的命令,道認為此舉是對他禁酒的報復[72]

哈德遜港及被俘

道被俘後關押在利比監獄

1862年12月,納撒尼爾·班克斯Nathaniel P. Banks)取代巴勒特成為新奧爾良司令官。班克斯是馬薩諸塞州共和黨人,傾向支持禁酒令。他在戰前就知曉道的名聲,但拒絕廢除之前巴特勒的命令,不准道沒收叛亂分子的財產,這讓道感到不滿。不過,班克斯同意道返回新奧爾良,參與已經計劃好的春季攻勢。[73]聯邦軍打算全面控制密西西比河,此時只有密西西比州的維克斯堡和路易斯安那州哈德遜港Port Hudson)尚在邦聯之手[74]尤利西斯·辛普森·格蘭特從北面向維克斯堡進軍,同時班克斯從南面逼近哈德遜港。5月21日時,聯邦軍已將哈德遜港包圍。[75]

班克斯決心直接進攻,突破敵軍防線[76]。道認為這樣的進攻不會有理想效果,所以拖延一段時間後才帶部隊參戰[77]。進攻成效不佳,道的右臂和左大腿在戰鬥中受傷,被送到附近的種植園療養[77]。住院期間,道希望能轉移到戰區,覺得這樣晉升機會更大[77]。6月30日,他的傷勢已經顯著改善,可以再度上馬,於是前去探視部下,入夜後再返回醫院,但當晚就被在聯邦軍後方行動的邦聯騎兵俘虜[78]

道先被車送到密西西比州的傑克遜,接下來又送至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最終抵達聯盟國首都弗吉尼亞州里士滿,被關進利比監獄[79]。同年8月,道被轉送到阿拉巴馬州莫比爾,邦聯政府官員在此調查道是否曾武裝黑奴打擊邦聯人士,邦聯國會將此項行為定為死罪[80]。雖然道的確有過上述做為,但檢察官無法找到任何證據證明此類行徑是在法律通過後所犯,最終檢方只能撤訴,道於10月返回利比監獄[80]。1864年2月,一直被關在利比監獄的道經交換戰俘獲釋,邦聯用他換回羅伯特·李將軍之子威廉·亨利·菲茨休·李將軍[81]。道的身體狀況在關押期間顯著惡化,回過波特蘭休養數月後,他於1864年11月從聯邦軍退役[82]

戰後政壇經歷

退役後,道繼續領導禁酒運動,於1865年同詹姆斯·布萊克James Black)一起創立美國禁酒協會暨出版社[83]。從19世紀60年代下半葉到70年代,他在美國、加拿大和英國各地演講,提倡禁酒。但是,公共輿論此時已經轉為反對禁酒,製酒業也能更有效地組織抵抗,所以他的行動收效甚微[84]1874年英國普選前,道花費大量精力發表演說,為自由黨爭取支持,因為該黨領袖威廉·格萊斯頓傾向支持禁酒。自由黨最終慘敗,格萊斯頓和道都認為這是製酒業從中作梗導致。[84]道此後繼續在英國宣傳禁酒理念,直到1875年5月才因年老體衰返回故鄉[84]

與其他人提倡通過個人節制而非政府約束來禁酒不同,道依然堅定認為打擊酗酒的唯一途徑就是「為無賴多建監獄[85]。」1876年,他在大選中支持共和黨候選人兼絕對禁酒主義者拉瑟福德·伯查德·海斯[85]。次年,道的禁酒事業取得成果,緬因州議會立法禁止州內烈酒的釀造和銷售,此前成效微弱的禁酒法終於得以強化[85]。但是,道對共和黨的態度開始發生變化,覺得共和黨並不熱衷禁酒事業,而且對重建即將結束之際,南方黑人的權利卻沒有得到有效保障深感失望[86]。其他倡導禁酒的人士也有類似看法,部分人於1869年新組禁酒黨。禁酒黨人把精力都集中在禁酒事業上,別的任何議題都不予考慮[87]。大部分黨員來自虔敬教會,許多人都像道一樣曾是共和黨人[87]。1872和1876年大選期間,禁酒黨候選人都只得到很少的選票支持,但隨着禁酒倡導人士對共和黨日益感到失望,他們還是希望能在1880年迎來轉機[86]

1880年總統大選

已經87歲的尼爾·道

1880年,緬因州共和黨人不願再通過更多的禁酒法案,道於是退黨加入禁酒黨人行列[86],並且馬上就成為該黨的頭面人物。朋友兼同盟詹姆斯·布萊克建議在1880年黨代表大會上提名道競選總統,後者也同意參選[86]。提名大會於這年六月在俄亥俄州克利夫蘭舉行,有12個州的代表與會,但幾乎沒有吸引任何媒體報導[88]。此時各黨派的提名人選通常不會出席提名大會,道也是如此,同身體狀況不佳的夫人留在家裡[86]。最終他順利獲得提名,副總統候選人是俄亥俄州人士亨利·湯普森Henry A. Thompson[89]

這年夏天,道基本上沒有對競選總統投入精力,把大部分時間用來為緬因州地方選舉中支持禁酒的候選人競選[90]。共和黨人擔心道會攤薄選票,導致詹姆斯·艾布拉姆·加菲爾德在大選中敗北,於是向道施壓,希望他退出[90]。道拒絕從命,但他得到的普選票數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遠不足以對加菲爾德構成影響[90]。禁酒黨候選人一共只得到10305票,約占總票數的千分之一[91]。加菲爾德的普選票數隻略高於民主黨候選人溫菲爾德·斯科特·漢考克,但選舉人票優勢要大得多[91]。對於這樣的結果,道並不失望,還對共和黨人能夠戰勝「役使奴隸的叛亂元素」感到欣喜[90]

晚年經歷

大選結束後,道再度同緬因州的共和黨人合作推動禁酒事業,於1884年表態支持緬因州同鄉、共和黨候選人詹姆斯·G·布萊恩競選總統[92]。布萊恩最終在大選中以微弱劣勢落敗,許多共和黨人認為是禁酒黨選民導致布萊恩失去紐約州,進而在選舉人票上落後於民主黨對手[92]。心懷怨恨的緬因州共和黨人不願再推動任何禁酒法案,道最終於1885年同共和黨分道揚鑣[92]。1886年緬因州選舉期間,他在演說中強烈批評共和黨,支持禁酒黨候選人擔任州長。1888年,已是84歲高齡的道接受禁酒黨提名,時隔三十餘年後再度競選波特蘭市長。[93]民主黨人無法選出合適的候選人,但為確保在任共和黨市長下台而選擇支持昔日的政敵道[93]。但是,許多民主黨人不願支持道,後者獲得1934票,遠不及對手的3504票[94]。同年,道前往印第安納波利斯出席禁酒黨全國大會。此時他已不再仇視過去的邦聯,呼籲眾人團結起來,不要再煽動報復。雖然他個人傾向支持女性參政,但在會上還是發言反對禁酒黨出於一時的政治權衡而支持女性參政權。[94]

瑪麗亞·科尼利亞於1883年撒手人寰,她和道的其中一個女兒終身未婚,名字也叫科尼利亞,在母親去世後繼續陪伴父親,為禁酒事業出力。1891年,兒子弗雷德里克(Frederick)也帶着家人搬回來。弗雷德里克是《波特蘭晚間快報》(Portland Evening Express)主編,此時依然積極參與共和黨事務[95]。1890年,道從馬上跌下,但身體依舊健康,繼續為禁酒演說和創作,只是不再像以前那樣經常出遠門[96]。1894年,許多人在他九十大壽之際上門道賀,祝賀他奮鬥一生的成就[97]。1895年,他最後一次公開演講,批評市政府沒有妥善執行禁酒法[98]。道還開始撰寫回憶錄《尼爾·道的回憶:八十年回顧》(The Reminiscences of Neal Dow: Recollections of Eighty Years),但尚未完成便於1897年10月2日與世長辭,享耆壽93歲,他的遺體首先放在波特蘭第二教區教堂供人瞻仰,之後下葬在該市常青公墓[99]。尼爾·道親眼看到禁酒運動在美國興起,同時也正如傳記作家弗蘭克·伯恩(Frank L. Byrne)指出的那樣,在推動此項事業上的貢獻「比19世紀(其他)任何人都大[100]。」

注釋

  1. ^ 歷史學家威廉·約瑟夫·羅拉鮑夫(W. J. Rorabaugh)估計,19世紀30年代每個美國人平均每年要喝掉約15升酒,數量之高空前絕後[18]

腳註

  1. ^ 1.0 1.1 1.2 Byrne 1961,第2–3頁.
  2. ^ Kobler 1993,第78頁.
  3. ^ Dow 1898,第19頁.
  4. ^ Byrne 1961,第7, 10頁;Miner 1894,第399頁.
  5. ^ Babcock 1990,第25頁.
  6. ^ Byrne 1961,第3–4頁;Dow 1898,第35–37頁.
  7. ^ Babcock 1990,第20頁.
  8. ^ Byrne 1961,第5–7頁.
  9. ^ 9.0 9.1 Byrne 1961,第8頁.
  10. ^ Byrne 1961,第10頁.
  11. ^ 11.0 11.1 Byrne 1961,第13頁.
  12. ^ Kobler 1993,第79頁.
  13. ^ Byrne 1961,第17頁.
  14. ^ Dow 1898,第82頁.
  15. ^ 15.0 15.1 Byrne 1961,第18頁.
  16. ^ Byrne 1961,第20頁.
  17. ^ Neal Dow House 2016.
  18. ^ Rorabaugh 1979,第8頁.
  19. ^ Okrent 2010,第8頁.
  20. ^ Dow 1898,第159頁.
  21. ^ McArthur 1989,第528頁.
  22. ^ Okrent 2010,第11頁.
  23. ^ Byrne 1961,第15–16頁.
  24. ^ 24.0 24.1 Byrne 1961,第21頁.
  25. ^ Byrne 1961,第24頁.
  26. ^ 26.0 26.1 Byrne 1961,第24–26頁.
  27. ^ 27.0 27.1 27.2 Byrne 1961,第35頁.
  28. ^ Dow 1898,第120頁.
  29. ^ Byrne 1961,第27頁.
  30. ^ Byrne 1961,第30–31頁.
  31. ^ 31.0 31.1 Byrne 1961,第32–33頁.
  32. ^ Miner 1894,第404–405頁.
  33. ^ Byrne 1961,第40–41頁.
  34. ^ 34.0 34.1 Byrne 1961,第43–44頁.
  35. ^ 35.0 35.1 Byrne 1961,第44頁.
  36. ^ Kobler 1993,第83頁.
  37. ^ 37.0 37.1 Kobler 1993,第84–85頁.
  38. ^ Kobler 1993,第86–87頁.
  39. ^ Byrne 1961,第46頁.
  40. ^ 40.0 40.1 Byrne 1961,第47頁.
  41. ^ Byrne 1961,第49頁.
  42. ^ 42.0 42.1 42.2 42.3 Byrne 1961,第50–51頁.
  43. ^ 43.0 43.1 Kobler 1993,第88頁.
  44. ^ Byrne 1961,第55頁.
  45. ^ Byrne 1961,第56–57頁.
  46. ^ Byrne 1961,第58頁.
  47. ^ Byrne 1961,第59頁.
  48. ^ Byrne 1961,第61頁.
  49. ^ 49.0 49.1 49.2 Byrne 1961,第62頁.
  50. ^ Byrne 1961,第63頁.
  51. ^ Byrne 1961,第64頁.
  52. ^ 52.0 52.1 52.2 52.3 Kobler 1993,第89頁.
  53. ^ Byrne 1961,第65頁.
  54. ^ Byrne 1961,第66頁.
  55. ^ Byrne 1961,第67頁.
  56. ^ Byrne 1961,第69頁.
  57. ^ Byrne 1961,第70–75頁.
  58. ^ Byrne 1961,第76–77頁.
  59. ^ Byrne 1961,第78頁.
  60. ^ 60.0 60.1 60.2 Byrne 1961,第79–80頁.
  61. ^ 61.0 61.1 Byrne 1961,第81–83頁.
  62. ^ Byrne 1961,第85頁.
  63. ^ 63.0 63.1 63.2 Byrne 1961,第86–87頁.
  64. ^ Dow 1898,第620頁.
  65. ^ Dow 1898,第621頁.
  66. ^ Lufkin 1898,第5–11頁.
  67. ^ 67.0 67.1 67.2 67.3 Byrne 1961,第88–89頁.
  68. ^ Lufkin 1898,第20–22頁.
  69. ^ McPherson 1988,第419–420頁.
  70. ^ Byrne 1961,第90–91頁.
  71. ^ 71.0 71.1 71.2 Byrne 1961,第91–92頁.
  72. ^ 72.0 72.1 72.2 Byrne 1961,第93頁.
  73. ^ Byrne 1961,第94頁.
  74. ^ McPherson 1988,第626–636頁.
  75. ^ Byrne 1961,第95頁.
  76. ^ McPherson 1988,第637頁.
  77. ^ 77.0 77.1 77.2 Byrne 1961,第96頁.
  78. ^ Byrne 1961,第97頁.
  79. ^ Dow 1898,第704–709頁.
  80. ^ 80.0 80.1 Byrne 1961,第99頁.
  81. ^ Byrne 1961,第103頁.
  82. ^ Byrne 1961,第105頁.
  83. ^ Byrne 1961,第107頁.
  84. ^ 84.0 84.1 84.2 Byrne 1961,第108–111頁.
  85. ^ 85.0 85.1 85.2 Byrne 1961,第112頁.
  86. ^ 86.0 86.1 86.2 86.3 86.4 Byrne 1961,第113頁.
  87. ^ 87.0 87.1 Kleppner 1979,第252–255頁.
  88. ^ Philipp 1917,第54頁.
  89. ^ Clancy 1958,第165頁.
  90. ^ 90.0 90.1 90.2 90.3 Byrne 1961,第114頁.
  91. ^ 91.0 91.1 Clancy 1958,第243頁.
  92. ^ 92.0 92.1 92.2 Byrne 1961,第115頁.
  93. ^ 93.0 93.1 Byrne 1961,第116頁.
  94. ^ 94.0 94.1 Byrne 1961,第117頁.
  95. ^ Byrne 1961,第120頁.
  96. ^ Byrne 1961,第121–122頁.
  97. ^ Byrne 1961,第124–125頁.
  98. ^ Byrne 1961,第123頁.
  99. ^ Byrne 1961,第126頁.
  100. ^ Byrne 1961,第127頁.

來源

書目

文章

論文

在線來源

外部連結

官銜
前任:
約翰·B·卡洪
緬因州波特蘭市長
1851至1852年
繼任:
阿爾比恩·帕里斯
前任:
約翰·B·卡洪
緬因州波特蘭市長
1855至1856年
繼任:
詹姆斯·麥科布
政黨職務
前任:
格林·克萊·史密斯
禁酒黨美國總統候選人
1880年(落選)
繼任:
約翰·聖約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