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昶 (元朝)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李昶(1203年—1289年)字士都金朝元朝東平須城(今山東省東平縣)人。

金宣宗興定二年(1218年),參加廷試,以《春秋》中第二甲第二人。歷任征事郎、孟州溫縣縣丞、漕運提舉。蒙古軍下河南,奉親還鄉里。被東平行台嚴實徵辟為幕僚,授任為都事,改任行軍萬戶府知事。後因父喪去官,閉門以講學為業,一時名士,多出其門。1259年,忽必烈攻宋,經過濮州,召見李昶。李昶提出用賢、立法、賞罰、君道、務本、清源,用兵,則以伐罪、救民、不嗜殺等治國之策。忽必烈即位,召至開平,訪以國事。中統二年(1261年)條陳十二事,劃除宿弊。至元五年(1268年),為吏禮部尚書。品格條式、選舉禮文之事,多被他裁定。凡議大政,宰相延置上座,傾聽其說。後為南京路總管兼府尹,至元八年,為山東東西道提刑按察使,不久致仕。著有《春秋左氏遺意》二十卷、《孟子權衡遺說》五卷,已佚。

參考文獻

  • 元史》卷一百六十 列傳第四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