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帝汶LGBT權益
東帝汶的LGBT權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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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性行為 | 合法(自1975年)[1] |
性別認同和表達 | 無相關保障 |
同性伴侶關係 | 不承認 |
反歧視保障 | 無 |
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與跨性別者的權益在東帝汶不受法律保障,目前沒有任何法律保障LGBT權益。雖然同性性行為在東帝汶合法,但沒有任何法律承認不同性傾向有相同的法律權益[1]。
同性伴侶關係
目前沒有東帝汶任何法律承認同性結合,包括民事結合與同性婚姻在內。
歧視與仇恨罪保護
東帝汶對LGBT人士沒有任何反歧視或仇恨罪保護。2002年制定憲法時雖曾有保護性傾向的條文,但遭到88名國會議員中的52位否決[2]。
參見
參考文獻
- ^ 1.0 1.1 State-sponsored Homophobia A world survey of laws prohibiting same sex activity between consenting adults (PDF). 國際男女同性戀聯合會. [2011-02-14].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0-11-22) (英語).
- ^ Sexual Orientation Clause Removed From Constitution. East Timor and Indonesia Action Network. [2011-0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3) (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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