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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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改革是指在無產階級掌握政權後,不是採取暴風驟雨式的階級鬥爭,而是用和平的、非暴力形式,各階級和各階層的人互相發揚民主,和平協商,改造官僚買辦經濟制度與邊疆民族地區的封建制度、農奴制度,使之適應社會主義生產關係與制度的社會變革。目的是在人民民主專政的條件下,依靠勞動人民,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採取比較和緩的方式,達到民主革命和社會主義改造的目的。[1]

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初期,廠礦交通等企業中的民主改革,如反對「會道門」頭子,廢除包身工制、工頭制、抄身制等,樹立工人在企業中的主人翁地位,實現企業管理民主化。如對解放時接管的官僚資本企業、郵電局、公私合營的民生公司等。對官僚資本控制的企事業單位實施「民主改革」,1952年民主改革基本完成之後,開始了生產改革,加強了工人階級在企業中的領導權,完善了各項管理制度,推動了生產的恢復和發展。[2]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婚姻制度等。蘇南的太湖地區歷時3年基本消滅了橫行百餘年的水匪後,對太湖漁民實行「民主改革」,逮捕、管制了一批把頭、幫主。

1948年內蒙古解放區在中共中央指示下、內蒙古共產黨工作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明確提出在牧業區的一切工作必須採取慎重穩進的方針,都要以有利於恢復和發展畜牧業生產、改善牧民生活為出發點,「增畜保畜」「人畜兩旺」,確定了牧業區民主改革的總方針為「依靠勞動牧民,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從上而下地進行和平改造和從下而上地放手發動群眾,廢除封建特權,發展包括牧主經濟在內的畜牧業生產」,並根據蒙古民族的經濟特點和地區特點,創造性地提出了「不鬥、不分、不劃階級」和「牧工牧主兩利」的「三不兩利」和「牧場公有、自由放牧」等政策。「不分」指不分牧主牲畜和財產,「不鬥」指不採取農業區鬥地主方式鬥爭牧主,「不劃階級」指不在牧民中公開劃分階級保存牧主經濟。牧主牧民兩利政策是指在廢除牧主對廣大品貧下中牧的封建特權和封建剝削的基礎上,實行合理的牧主牧民兩利的「新蘇魯克」制和適當提高牧工工資的新工資制度。除罪大惡極的蒙奸惡霸經以上政府批准可以沒收其牲畜財產由政府處理外,其他大牧主一律不鬥不分。內蒙古牧區的民主改革政策與實踐得到了東北局的充分肯定,並公開發表,廣泛宣傳。「三不兩利等政策緩和了牧區牧主牧民的矛盾,解除了牧民的封建人身依附關係,保護、促進了牧區經濟發展。到1952年末,內蒙古西部牧業區的民主改革基本完成。[3]對全國其他少數民族地區與牧區的民主改革有重要借鑑意義。1953年6月,烏蘭夫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第三次(擴大)會議上作《關於內蒙古自治區及綏遠、青海、新疆等地若干牧業區畜牧業生產的基本總結》的報告,將「不鬥、不分,不劃階級」和「牧工、牧主兩利」等政策歸納為發展畜牧業經濟的五項方針、十一項政策、六項具體措施,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後,在全國少數民族地區的牧業區實施。

20世紀五六十年代,雲南、四川、新疆[4]、青海[5]等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實行了民主改革[6]。其中雲南景頗族[7]基諾族原始社會社會形態,主要是幫助其發展生產和文化事業,逐步克服不利於民族發展的各種落後因素,直接過渡到社會主義的跨越式發展。一些民族處於奴隸社會、封建農奴社會制度,採取了和平協商改革的方法進行民主改革[8],即在充分發動民族勞動群眾的基礎上,幫助少數民族中的民族和宗教上層人士認識民主改革的必要,爭取他們接受民主改革,經過勞動人民和上層人士協商,確定改革的時間、步驟和方法,然後由政府頒布法令施行和平贖買,把土地分配給農奴、奴隸和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廢除封建主、奴隸主的特權,使農奴、奴隸獲得人身自由和政治平等。對於接受改革的封建主、奴隸主不進行面對面的鬥爭,除沒收其土地外,其餘財產不動,不降低他們的生活水平,並在政治方面給以適當安排。民主改革完成後,對情況特殊、條件許可的部分少數民族農業區,於20世紀50年代末經過合作化和社會主義改造逐步過渡到社會主義。

西藏民主改革是指:1959年3月10日以達賴為首的藏人發動武裝起義。1959年3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宣布解散噶廈,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西藏政府職權,領導西藏各族人民一邊平叛一邊進行民主改革[9]

  • 第一步是開展「三反」(反對叛亂、反對烏拉差役制度、反對人身依附制度)和減租減息運動
  • 第二步是沒收參加叛亂領主的生產資料實行,分配給貧苦農牧民;對於未參加叛亂的領主,採取贖買政策,國家共支付4,500多萬元對1,300多戶未參加叛亂的農奴主和代理人的90萬畝土地和82萬多頭牲畜進行贖買,無償分配給貧苦農、牧民,農、牧主也分得一份生產資料[10]。人均分得耕地3.5畝。

到1960年底,西藏基本完成了民主改革,各地普遍建立了共產黨領導下的農牧民協會、平叛保畜委員會等群眾組織,並在此基礎上建立了鄉、、縣、專區各級人民政權。西藏民主改革徹底廢除了農奴對農奴主的人身依附,百萬農奴翻身獲得人身解放;徹底廢除了封建農奴主所有制,確立了農牧民的生產資料個體所有制;廢除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實行政教分離,沒收參加叛亂的寺廟的土地、耕畜等生產資料,對沒有參加叛亂的寺廟的生產資料實行贖買政策,廢除寺廟在經濟、政治上的一切封建特權與內外的人身依附,各宗教與藏傳佛教各教派一律平等,寺廟選出管理委員會,實行民主管理。民主改革基本完成的1960年,西藏全區的糧食總產比1959年增長12.6%,比土改前的1958年增長17.5%;牲畜存欄頭數比1959年增長10%。民主改革中,西藏建立起首批供銷社、農村信用社、民辦小學、夜校、識字班、電影放映隊、醫療衛生機構、水電站與居民供電。在拉薩市區安置8700多名貧苦遊民和乞丐就業,救濟8,500多名生活困難的城鎮貧民,收容120多名孤、老、病、殘者[11]

參考

  1. ^ 「民主改革」詞條,《新疆民族辭典》,新疆人民出版社,第15頁。
  2. ^ 何盛明主編:「民主改革」詞條,《財經大辭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年版
  3. ^ 內蒙古自治區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三不兩利」與「穩寬長」文獻與史料,發表於《內蒙古文史資料》(第五十六輯),2005年出版。
  4. ^ 阿依木古麗·卡布力:「新疆民主改革與維吾爾族封建農奴制度的廢除」,《新疆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年02期。
  5. ^ 青海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查組:「民主改革前青海藏族牧區社會性質的幾個問題」,《民族研究》,1960年。
  6. ^ 秦和平:《雲南民族地區民主改革資料集》,巴蜀書社,2010年版。
  7. ^ 木金瑛:「20世紀五六十年代雲南景頗族的民主改革」,《思想戰線》2011年第S1期
  8. ^ 孫勇:《雲南藏區的民主改革及其社會變遷》,西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9.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9年3月27日发表《伟大的跨越:西藏民主改革60年》白皮书. [2021-05-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03). 
  10. ^ 1959年9月21日,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通過《關於廢除封建農奴主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的決議》
  11. ^ 《民主改革60年 幸福路上再前行》,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2019年03月27日。. [2021-05-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