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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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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等法院,是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的二級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行政組織上直屬司法行政部之監督;審級上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高等法院駐地在長沙市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建國之初,在湖南省省會設立湖南省司法司,綜攬湖南省司法行政事宜。民國2年(1913年)改湖南省司法司為湖南省司法籌備處。民國3年(1914年),裁撤湖南省司法籌備處,設立湖南高等審檢廳辦理。民國9年(1920年),重設湖南省司法司,湖南省地方各縣開始設立初級審檢廳,各繁華區域設地方審檢廳。民國15年(1926年),蔣中正率領北伐軍攻克湖南,湖南省政府即遵國民政府之令,將各縣初級審檢廳全數裁撤,只保留長沙、常德、邵陽、衡陽等地方審檢廳。民國16年(1927年),湖南省依新制改組,成立湖南省司法廳,改湖南高等審判廳為控訴法院,辰州、桂陽地方審檢廳分別改為控訴法院第一、二分庭, 其餘各地方審檢廳一律改為縣法院,改四級三審制為二級二審制。民國17年(1928年)8月9日,根據行政院司法部核準施行的《湖南高等法院暫行組織大綱》,裁撤湖南省司法廳,改湖南控訴法院為湖南高等法院,各分庭改為分院,各縣法院改為地方法院。民國24年(1935年)7月1日,在常德、邵陽增設第三、第四分院。民國26年(1937年)7月16日,在衡陽增設第五分院。民國33年(1944年)擬定在芷江增設第六分院,因省政府財政困難而未能設立。

民國37年(1948年)奉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之令,湖南省第一至第五分院改以所在縣市命名,依序分別改稱沅陵分院桂陽分院常德分院邵陽分院衡陽分院。下轄沅陵、桂陽、常德、邵陽、衡陽、長沙、湘潭、零陵、衡山、安化10個地方法院及瀏陽等66個縣司法處。

參考文獻

  • 郭夢琳,〈民國時期湖南高等法院的創設與發展〉,《大科技》2020年第39期,2020年10月,第232-234頁
前任:
清朝 湖南省高等審判廳
中華民國 湖南省司法機構 繼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