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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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駕駛(defensive driving)是一種安全駕駛車輛的技能,機動車輛操作安全實施規程(Safe Practices for Motor Vehicle Operations, ANSI/ASSE Z15.1)定義防衛駕駛為:「在無法控制周圍環境以及其他人行為的情形下,保障生命、時間及金錢的駕駛方式」[1]。美國全國安全委員會的防衛駕駛課程也使用上述的定義。防衛駕駛是在交通規則及基本駕駛技能以外的訓練課程,其目的是為了預期可能的危險情形,儘量在有惡劣的條件或是其他人的失誤的情況下,仍可以減少車禍的風險。防衛駕駛可以藉由遵守一系列的準則來達到,包括確保前方安全距離、兩秒定律,以及其他駕駛的技巧。
歷史
美國全國安全委員會的Chris Imhoff在1964年提出了一個名為「駕駛範例計劃」(Driver Example Program)的駕駛安全計劃[2]。此計劃設置了「防衛駕駛課程」(Defensive Driving Course,簡稱DDC)。 防衛駕駛課程以及教練發展覽課程(Instructor Development Courses)分別在1964年及1965年開始進行,多半是由企業贊助相關費用。
基本原則
- 一般原則
- 控制車速
- 視線望遠
- 時刻準備突發狀況
- 保持警覺
- 專心駕駛
- 對待其他道路使用者
- 時刻預計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任何行動及關聯反應
- 不要假設其他駕駛者的行動及反應與自己所想的一樣
- 警惕及尊重其他駕駛者
- 駕駛車輛
- 保持行車距離
- 因應天氣或路面狀況採取合適駕駛策略
- 轉彎前減速,避免在彎路中心太快減速而失去重心平衡
參見
參考資料
- ^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Safe Practices for Motor Vehicle Operation, American Society of Safety Engineers, Des Plaines, IL, 2006
- ^ http://www.nsc.org/safety_road/Defensive%20Driving%20Information%20Highway/Defensive_Driving_Resources/Pages/DefensiveDrivingCoursesHistoryTimeline.aspx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National Safety Council Defensive Driving Courses History Time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