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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容忍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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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描繪了強制法令對美洲土著婦女(象徵美洲殖民地)攻擊的卡通畫在北美被複製分發

不可容忍法令(英語:Intolerable Acts),當時英國政府稱為強制法令(Coercive Acts),是用來形容一系列英國國會在1774年通過的法律,該法與英國在北美的殖民地有關。這些法令奪走了麻省的自治權和很多以前一直具有的權利,引發了隨後成為合眾國十三殖民地人民的憤怒和抵抗,同時也是引發美國革命的重要因素。

有四項法令是對1773年12月波士頓傾茶事件的直接回應;英國國會希望,通過樹立麻省殖民地的榜樣,讓這些懲戒性措施可以扭轉始於1765年印花稅法令的殖民地抵抗英國國會權威的趨勢。第五項法令,魁北克法令,加大了當時魁北克省的邊界,並且制定了有利於該地區法國天主教居民的改革;雖然與其他四項法令無關,但該法令通過議會會議,並被殖民者看作是不可容忍法令之一。

許多殖民者認為這些法令是對他們權利的專斷侵害,1774年,他們組織第一屆大陸會議來協調抗議。隨着緊張局勢升級,次年美國獨立戰爭爆發,最終使得美利堅合眾國成立。

背景

1763年七年戰爭結束後,十三殖民地大不列顛王國的關係慢步但持續惡化。戰爭使英國政府深陷債務之中,因此英國國會頒佈一系列措施來增加殖民地稅收。議會認為這些法令是合法手段,如1765年印花稅法令,和1767年湯森法令,均為用於徵收殖民地應該分攤的大英帝國維護資金的份額。雖然抗議導致印花稅和湯森法令的撤銷,但是議會在1766年宣示法令英語Declaratory Act中堅持,「無論什麼情況」下,都擁有立法權的地位。

然而,許多殖民者對大英帝國產生了不同的看法。他們認為,在英國憲法之下,大英臣民的財產(以稅收的形式),不可未經本人同意(以政府議會代表的形式)而剝奪。因此,由於殖民地在議會中未有直接代表,一些殖民者認為議會無權向他們收稅,這個觀點可以從「無代表,不納稅」這個口號中看出。湯森法令之後,一些殖民地評論家沿此思路下去,甚至開始質疑議會究竟有沒有合法的殖民地管轄權。[1] 對殖民地的議會至上原則涉及範圍的質疑,是美國革命形成的潛在因素。

法令通過

1773年12月16日,一群殖民地人民摧毀了波士頓重達幾噸的茶葉,此行為被稱為波士頓傾茶事件。殖民者參與此事是因為議會禁止除了來自東印度公司之外的茶葉的進口(目的為挽救即將破產的公司)。這使得英國茶葉較為便宜,議會認為此舉在殖民地是受歡迎的改變。議會除了製造壟斷和破壞美洲自由市場競爭之外,還增加了一項未經殖民地人民許可的稅收。再一次,議會對殖民者徵稅,而他們卻仍然沒有公正的議會代表。此舉激怒了殖民者。1774年1月消息傳到英國。議會回應以一系列對波士頓傾茶行為懲戒性質的法令,恢復英國在麻省的權威,在其他方面,則重組美洲的殖民地政府。

1774年4月22日,首相羅富勳爵在下議院為此計劃的辯護中說道:

The Americans have tarred and feathered your subjects, plundered your merchants, burnt your ships, denied all obedience to your laws and authority; yet so clement and so long forbearing has our conduct been that it is incumbent on us now to take a different course. Whatever may be the consequences, we must risk something; if we do not, all is over.[2]

  • 譯文:美洲人在您的臣民身上塗柏油和粘羽毛,劫掠您的商人,燒毀您的船隻,否認對您法律和權威的服從;但是,我們卻表現得仁慈和一直容忍,所以現在我們必須採取不同的道路。無論結果如何,我們必須冒險一些;如果我們不這樣做,一切就都完了。

對波士頓傾茶事件的第一個回應法令,波士頓港口法,下令關閉波士頓港,直到東印度公司得到銷毀茶葉的補償和國王對秩序恢復感到滿意為止。殖民地人民反對港口法懲罰所有波士頓人而非只是傾茶的個人,而且,將受懲罰的人卻沒有機會在辯護中出庭作證。

相比港口法,麻省政府法挑起了更多的憤怒,因為它單方面改變麻省政府,使之在英國政府的掌控之下。在政府法的條款下,幾乎所有殖民地政府職位都要由總督或國王任命。而且該法,除非有總督要求,將麻省的鎮民大會嚴格限制到一年一次。麻省之外的殖民者擔心他們的政府同樣遭到議會的立法許可而被更改。

司法法允許,如果總督認為皇家官員在麻省得不到公正的審判,他可以將對被指控的官員的審判移交到其他殖民地甚至是移交到大不列顛。雖然該法規定證人可以得到旅費的補償,但是實際上很少有殖民者有能力離開工作,橫渡大洋去出庭作證。佐治華盛頓稱之為「殺人法」,因為他認為,此法允許英國官員侵擾美國人卻可以逃脫法律制裁。[3] 許多殖民者認為此法沒有必要,因為波士頓大屠殺中的英國士兵已經得到了公正的審判。[來源請求]

駐營法適用於所有殖民地,力圖制定更有效的在美英軍房屋方法。一個先前的法令中,殖民地已經被要求提供士兵以房屋,但是殖民地立法機關對此並不合作。新的駐紮法允許,如果無法提供合適的住處,總督讓士兵居住在其他建築內。雖然許多資料聲稱駐營法允許士兵居住在有人的私人住宅,但是歷史學家大衛·艾默曼1974年的研究認為,這是虛構的,法令只允許軍隊駐紮在無人建築內。[4] 雖然許多殖民者認為駐營法令人討厭,但在強制法令之中,它產生的抗議是最少的。

魁北克法這一項立法,雖然和波士頓事件沒有明確關係,但也被看作是不可容忍法令之一。因為該法令在同一議會會議時通過,所以殖民地人民也認為這是懲罰他們計劃的一部分。該法令將當時的英屬魁北克省向南延伸到俄亥俄河,向西延伸到密西西比河,並且,實行有利於法國天主教居民的改革(雖然仍然拒絕給予他們民選立法議會)。該法令刪去了在宣誓效忠上指向新教信仰的部分,並且保證了羅馬天主教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動。「魁北克法」得罪了英國殖民地不同的利益集團。土地投機者和移民反對之前被殖民地獲得的西部土地移交給一個非代議制政府。許多人擔心魁北克的天主教設立,和擔心法裔加拿大人被拉攏去幫助壓制英裔美國人。[5] 有人說魁北克法直接針對本傑明·富蘭克林,當時他致力於建立一個俄亥俄殖民地。[6]

影響

許多殖民者認為強制法令侵犯了他們憲法賦予的權利,天賦人權,和殖民地憲章。因此,他們認為這些法令是對所有英屬美洲自由的威脅,而非僅僅是麻省。例如,維珍尼亞殖民地的理查·亨利·李將這些法令描述為「用於破壞美洲自由的最邪惡的制度」。[7]

波士頓市民認為,這些法令不只是不必要和殘酷的懲罰,而且更加激起了走向革命的反英仇恨。[來源請求] 所以,強制法令的結果就是,更多的殖民地人民想要反抗英國。[來源請求]

英國希望強制法令可以隔離開麻省的激進分子,並且使美洲殖民者承認議會權威高於他們的民選議會。[來源請求] 因為有些法令過於尖銳,殖民地的溫和派也難以發表有利於議會的演說,事與願違的風險也就可想而知了。[來源請求] 這些法令無意中促進了對麻省的同情,也促使其他各殖民地的居民組成了第一屆大陸會議。大陸會議成立了大陸協會,協定共同抵制英國商品,並且,如果強制法令得不到反轉,將停止向英國出口商品。大會還承諾,若有攻擊,將支持麻省,這意味着所有殖民地都將參與始於列克星敦和康科德獨立戰爭[來源請求]

參考文獻

註解
  1. ^ Middlekauff, Glorious Cause , 241.
  2. ^ Reid, Constitutional History , 13. For the complete quote in context, see William Cobbett et al., eds., The Parliamentary History of England: From the Earliest Period to the Year 1803 (London, 1813) 17:1280–1281.
  3. ^ Ammerman, In the Common Cause , 9.
  4. ^ Ammerman, In the Common Cause , 10.
  5. ^ Ammerman, In the Common Cause , 11-12.
  6. ^ Fleming, Thomas. "Benjamin Franklin". Four Winds Press, 1973, p.107
  7. ^ Ammerman, In the Common Cause , 15.
文獻目錄
閱讀延伸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