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工人先鋒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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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軌道交通四號線獲得了全國工人先鋒號稱號,被貼在了上海地鐵AC05型號列車的前方
北京公交電車客運分公司103路車隊於2008年4月被命名為全國工人先鋒號,該線使用的車輛除懸掛工人先鋒號標志外,也在電牌上間或顯示「工人先鋒號」字樣

全國「工人先鋒號」,由中華全國總工會頒發,是一個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企事業單位中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並具有時代性、先進性和示範性的車間、工段、班組的獎項。該獎項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創設於2007年8月31日[1],通常在每年國際勞動節前後頒發。

獲得全國工人先鋒號稱號的全體,要按中華全國總工會要求在工作現場醒目位置懸掛「工人先鋒號」牌匾,接受公衆監督[1]

評選流程

由基層工會根據「工人先鋒號」的基本條件,在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推薦申報,經所在省(區、市)總工會考核審查和在當地媒體公示後,上報中華全國總工會審批[1]

此外,對部分推薦對象,有其它的前置審查程序[2]

  • 申報該獎項的班組所屬企業,須經當地縣(市)級以上工商、稅務、勞動保障、安全監察、環境保護、人口計生等部門審查同意;
  • 此外,若涉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企業及其負責人不僅需要上述部門審查同意,還要經過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審查同意;

此外,對獲得省級革命烈士稱號的個人所在集體,或省(部)級黨委作出學習、表彰決定的集體,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申報,也可授予全國工人先鋒號稱號。[2]

不得授予該獎項的情形

該獎項不授予涉及下列情形的集體[2]

  • 有拖欠職工工資,欠繳職工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保險,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未組建工會,未建立職代會和集體合同制度,勞動關係不和諧,能源消耗超標,環境污染嚴重等情形之一的班組所屬企業,當年不得申報;
  •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嚴重職業危害或群體性事件的班組所屬企業,自事發起三年內不得申報。

需要撤銷該獎項的情形

全國「工人先鋒號」實行動態管理。在下列情形中,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審核批准,可以收回該稱號[2]

  1. 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2. 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嚴重職業危害的;
  3. 發生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4. 拖欠職工工資,欠繳職工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保險等,拒不改正的;
  5. 中華全國總工會和省(區、市)總工會將定期或不定期對其工作進行考核檢查,不符合條件的限期整改,整改達不到要求的取消稱號,收回牌匾[1]
  6. 其他不宜保留榮譽稱號的。

頒發時間

通常,該獎項在每年國際勞動節前後頒發[1]。但是,對在國際國內有重大影響的事件中,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中,搶險救災等危急情況下以及在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批准的全國示範性勞動競賽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班組等,也有零星頒發,這一情況被稱為「即時授予」[3][4]

與全國五一勞動獎狀的區別

全國五一勞動獎狀不同,全國「工人先鋒號」稱號不僅可以頒發給非跨地區的企業、事業、機關、社會組織及其他組織以及駐外機構本身,還可以頒發給各類企事業單位中的車間、工段、班組;通常而言,一個機構獲得全國「工人先鋒號」是獲得全國五一勞動獎狀的必要條件,因原則上全國五一勞動獎狀的候選單位應從全國「工人先鋒號」稱號獲得者中選取[1]

參見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