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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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投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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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票制又稱「全額連記制」或「多議席多票制」,指選民最多可選擇與議席數量相同候選人的投票制度。全票制可細分為簡單全票制(plurality-at-large)及排序全票制(preferential bloc voting),分別在於後者包括了投票者對候選人的優先選擇次序。[1]
例子
簡單全票制
假設某選區有三個席位,七名候選人,選舉有1500名選民投票,每名選民選擇了最多三名候選人。結果如下:
- 甲:1,250 乙:800 丙:650 丁:600 戊:500 己:400 庚:300
勝出者為甲、乙和丙。
排序全票制
選民在選票上把候選人按自己的選擇排優先次序,計票時,最少人選為首選的人被淘汰,其得票按排序複選制的原理分配給餘下的候選人,取得過半數票的候選人當選,其選票亦按排序複選制的方式分配給其他候選人。計票程序按此進行下去,直至選出所有議席。
應用
在香港,全票制應用於現時選舉委員會分組界別選舉、香港立法會勞工界功能界別的議席以及選舉委員會功能界別的議席。2023年起各區議會的間選議席也採用全票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也採用簡單全票制,但又結合了兩輪選舉制:第一輪選舉中,得票過半數者當選。若過半數者超過應選人數,得票多者當選,不舉行第二輪選舉。若過半數者不足應選者人數,取得票前列若干人舉行第二輪選舉,得票多且過底線者當選。
在1900年改用比例代表制前,比利時議會兩院選舉即用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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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 Block Vote. Electoral Reform Society, UK. [March 27, 2013]. (原始內容存檔於May 7,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