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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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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倫堡部長審訊英語Ministries Trial中的公訴提控,攝錄於1947年12月20日

公訴提控(英語:arraignment)是指在被告人在場的情況下正式宣讀刑事控告文件,以將刑事控罪告知被告人。在一些司法管轄區,被告人在接受公訴提控時應答辯;在其他一些司法管轄區則無需答辯。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答辯有所不同,包括認罪、不認罪及無須答辯英語No case to answer等。

各司法管轄區的公訴提控

澳洲

澳洲,公訴提控為刑事審訊之11個階段中的首個,由法庭書記宣讀公訴書。法官會在公訴程序中作證。

新西蘭

根據新西蘭法律英語Law of New Zealand,被告人首次出庭時,會被告知控罪並被問及是否認罪。被告人可選擇認罪、不認罪或暫不答辯。暫不答辯的被告人可就答辯徵詢法律意見並在下次出庭時答辯。[1]

加拿大卑詩省

加拿大卑詩省,公訴提控在被告人或其律師最初幾次出庭時舉行。被告人會被問及是否承認各項控罪。[2]

答辯

如果被告人認罪,法庭通常會舉行初步聆訊。法庭無需接受認罪。在聆訊中,法官評定罪行、減輕刑罰的因素及被告人的品格,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人不認罪,則會編排初步聆訊審訊的日期。

拒絕答辯的被告人在過去會受到重判,如今則會被視作行使緘默權及不認罪。[3]

參考

  1. ^ Facing criminal charges from How to Law. [2024-02-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1-09). 
  2. ^ Court Appearances Before the Trial - Province of British Columbia. www2.gov.bc.ca. [2023-10-02]. 
  3. ^ In Queensland, Australia, this matter is covered by statute. See s601 of the Queensland Criminal Code.